疫情期間,執法更應有理有據有溫情

疫情期間,執法更應有理有據有溫情


羅恆律師(郵箱:[email protected]

西南政法大學勞動社保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川、渝辦案


近日兩個事件觸動了老百姓的神經,一個是:河南省濮陽市一村民因疫情防控期間不戴口罩被防疫人員捆綁在牆上“教育”。另一個是:湖北省孝感市一家三口疫情期間在家打麻將被鄰居舉報後,防疫人員涉嫌打砸、打人等行為。大家的關注點可能在於:1.捆綁執法方式是否恰當?2.執法人員執法時可否直接謾罵或當場砸涉案財物?今天給大家談談行政執法問題。


一、執法應當有理有據有溫情

對於疫情期間如事件一中的捆綁式執法和事件二中的主動攻擊式執法,我認為都是不可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絕大部分老百姓對於具體的行政管理法規等不是很熟悉,需要執法人員耐心解釋,才能理解到疫情期間管控的重要性以及違反管控秩序所面臨的法律責任。如果執法人員一上來就直接動手、動粗口、警告N次後直接拘留,在整個過程中缺乏解釋和告知等前置程序,這可能讓人難以接受。


其實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警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這樣的要求:

1.執法人員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2.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3.執法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4.執法人員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另外強調:在疫情期間,本身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社區/村委、小區保安等工作人員,在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的時候(比如守小區口、街口、路口等),更需要耐心解釋執法依據(管制規定)、違法後果,請勿一上來就用言語激化矛盾,甚至誘導部分不理性的老百姓違法被拘。尊重他人,耐心解釋,我相信很多人都會理解這樣的管控措施,也會依法遵守。

二、慎用行政拘留和妨害公務刑事拘留

對於肆意打罵疫情工作人員、破壞現場設施的違法人員,我認為實施行政拘留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於因疫情工作人員首先主動打、罵、甚至暴力執法、以違法的方式執法等導致的糾紛,建議紀委監委、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調查清楚全程事實。對疫情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依法評判和處理,對老百姓慎用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最近發生的妨害公務刑事拘留案件較多,在此談談妨害公務罪相關問題。

(一)何為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何為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疫情時期,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受上級行政機關政府部門的委託和統一安排,參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屬於在執行公務。但是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自發性的或者超越委託範圍從事的疫情防控措施不應屬於公務範圍。

司法解釋等明確規定的侵犯對象:

1.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何為暴力、威脅手段

暴力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

威脅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注意:

行為人如果並未採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為可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四)哪些情況不作為犯罪處理

1.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不構成犯罪。

2.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法規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

三、相關法律規定(普法)


(一)《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建議:執法應當有理有據有溫情,行政裁量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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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執法更應有理有據有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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