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律師?

少俠一號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同時,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問題是,何時何階段才是委託律師的最佳時機呢?本人認為,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應立即委託律師介入,理由如下:

首先,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當其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時,處於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中,面對訊問人員的壓力以及可能發生的刑事處罰,會產生焦慮與恐懼的情緒。而且犯罪嫌疑人因欠缺法律知識,對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缺乏一個清晰的瞭解。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難免會說錯話、認錯罪,認為只要“坦白”便能從寬,殊不知這種對法律規定缺乏清晰認知的“坦白”會對自己產生不利的影響。雖然現階段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情況逐漸減少,但由於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自身擁有哪些法定權利、也不清楚偵查人員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合法,孤身一人處於看守所,無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律師的及時介入,讓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層面上獲得專業的守護,讓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對於律師而言,及時、迅速地介入刑事訴訟程序,能夠獲得最佳的辯護效果、讓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向其瞭解所涉嫌罪名、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以及已經作出的供述與辯解,對案件有一個初步的判斷以及形成一個具體的辯護思路,在後面的訴訟過程中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同時,律師還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手續、程序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被侵犯等進行核查與瞭解,並視需要代理申訴、控告,及時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而言,儘早聘請律師,既能及時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況,又能獲得律師的專業建議。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後,其近親屬無法前往探望,二者之間的聯繫被隔絕。這時候,律師不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為犯罪嫌疑人與近親屬間構建起溝通的橋樑。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向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反饋其在看守所內的情況並向近親屬提供法律建議。也許,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家人的關心是犯罪嫌疑人渡過看守所生活的重要支持,而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一切安好”又是緩解家人牽掛的最佳良藥。

打鐵要趁熱,辯護須儘早。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即應委託律師介入,讓辯護工作在偵查階段便取得良好效果。


宏偉刑辯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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