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应对疫情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卫健委制定应对疫情防治医疗保障政策操作细则,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患者医保待遇实行“三个等同”。

一是疑似患者与确诊患者医保待遇等同,在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助,个人不需负担费用;

二是异地患者与参保地患者就医待遇等同,住院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

三是确诊及疑似患者门(急)诊就医待遇与危急重症门(急)诊抢救待遇等同,比照本地危急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政策执行;

四是预付应急周转金,做到“两个覆盖”,消除“两个负担”。应急周转金覆盖了垫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含异地)的住院及门(急)诊医疗费用,覆盖了基本医保、大病(大额)补助、医疗救助等支出费用和需由财政补助的个人负担费用,确保我市或异地确诊及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有保障,消除定点医院救治垫资负担,消除个人垫付医药费的负担。

五是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量管理,实行单独结算。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含异地)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与定点救治机构据实结算,医保基金支出额度不纳入全市住院总量控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使用顾虑。市医保中心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与定点救治机构开展结算,保障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调整门规待遇政策,降低交叉感染机率。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门诊规定病种患者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减少患者出行,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疫情防治情况和医院实际情况,在保障医疗安全和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1月起,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限额(定额)可临时性结转、跨月使用。同时,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预约就医或通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简化代取药手续。

与此同时,市医保中心配套推出了12项便民利企服务措施,为我市广大百姓提供便捷贴心服务:1.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特殊应急周转金4200万元;2.调整2月份“两定”结算流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实施网上结算业务办理(结算凭证后期补报),保证定点机构资金拨付的及时到位;3.允许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为患者临时开具3个月以内的长期处方,减少赴医就诊次数;4.暂停4类门诊规定病种(糖尿病合并症之一、高血压3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现场体检工作,防止由于人群聚集造成疫情扩散;5.延长异地就医转诊(转外就医)备案有效期至6月底;6.延期办理异地就医垫付结算费用的手工报销;7.推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集中培训活动;8.确诊及疑似患者参保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9.通过医保官网或智慧医保APP自助办理跨省临时外出的异地联网备案业务,当天生效;10.开通参保、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电话预约服务;11.医保网站、沈阳“智慧医保”APP、96856的自助服务实现365*24小时不间断;12.我市及异地患者均可持社会保障卡即时就医结算,提醒广大百姓就医时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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