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稅收、社保篇

36、疫情期間企業還需要交社保嗎?

答: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當然,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國家明確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經社保部門審批以後,不會讓職工停止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的社保待遇,疫情解除補交時,不需要繳納滯納金。且,對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可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50%。

具體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第14項措施,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

37、此次疫情能否像2003年非典時期一樣,減、免企業的稅收呢?

答:根據相關政策可以享受減、免稅收政策。對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具體規定:

根據《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的規定,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第12項措施,完善稅收減免措施。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減稅降費各項政策。對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企業,可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38、企業為武漢疫情進行了捐贈,國家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答: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取得了公益性捐贈票據的基礎上,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 號)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9、個人也為武漢疫情進行了捐贈,能否像企業一樣減免稅收呢?

答:可以。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扣除比例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具體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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