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罪與非罪的嚴格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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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感:黑咖啡


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01、監獄民警執法風險的歷史變遷


(一)新生搖籃創立之初的刑事風險


新中國成立之初,公安民警負責監管改造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和刑事犯罪分子,當時,新生政權所存在的危機,也直接反映在監管場所的改造與反改造之間的鬥爭中。承擔監管改造的公安民警更是面臨著被暗害、遭誣陷的極大風險。


因此,其監管執法工作的危險性,曾被這樣形容:幹警們每天猶如坐在“火山口、炸藥包”上。


在國家經濟困難時期,為落實“不讓罪犯吃閒飯”的指示,各地監獄紛紛尋找能夠既讓服刑罪犯依法參加勞動,又能兼顧祖國建設和監獄經費的職責。


在組織罪犯外域勞動的過程中,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曾走過不少彎路,監獄機關、監獄民警和服刑罪犯都為之付出了代價,這一段經歷可謂“教訓慘重”。但也正是因為有過這樣的經歷,為監獄機關規範執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二)改革開放之初監獄民警的刑事風險


上個世紀,改革開放給祖國帶來的經濟生機和機遇時,監獄接到了落實國家整治社會治安實施“嚴打”的任務。無論監獄的收押條件如何,例如監獄警戒設施、監舍床位、相應物質儲備、一線民警編制等,一律不能講條件,先收入監。


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1、監管執法的刑事風險。隨著“嚴打持續深入開展,各地監獄相繼“爆滿”,直接給監管安全帶來極大威脅。各地監獄(區),一旦發生罪犯“鬥毆致傷(死)”“自殺”“脫逃”等事件,便會面臨嚴厲的自下而上的追責。


那些年代裡,部分省(區市)的監獄民警,甚至連工資都不能按月領取。相比之下,一些刑滿釋放人員,因為獲得政策的優惠和改革開放的機遇,成為了各地首批“萬元戶”。


尤其是《監獄民警六條禁令》頒佈後,一些盡職也不能免責的壓力,讓疲憊不堪的各級監獄領導和基層民警心存諸多疑慮。


2.財政保障監獄經費。1994年12月,我國首部《監獄法》頒佈實施,監獄民警的待遇保障、服刑罪犯待遇保障才開始得到法律保障。然而,全國各省(區市)政治經濟綜合發展程度不同,各部門對執法保障程度各異。因此,監獄民警的“皇糧”保障也是經過極為曲折的努力才逐步到位。


個別監獄經濟非常困難的時候,難以保障充足的培訓費用,以至於去接受警銜培訓(晉升警銜)的民警,毫無怨言地自己帶上培訓期間足夠的方便麵!這樣的事實,讓人們不得不對這樣奉獻精神的隊伍、警員充滿敬佩和尊重。


02、監獄民警執法普遍面臨的刑事風險


(一)崗位職責特殊性帶來的執法風險


近年來,涉黑、涉恐、涉毒、涉槍等罪犯律增加,“幾進宮”和“累犯”罪犯增加的形勢下,監獄如何保障執法公正、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權利行使,保障監獄民警執法的透明度,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當前,各地監獄的保障執法公正而實行的直接管理,對監獄民警的執法能力、識別、甄別罪犯人身危險性的要求提高,這使得一線民警的刑事風險成倍增加。


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有這樣的案例:當班民警集合收工的服刑罪犯列隊走向飯堂,途中兩名罪犯突然產生爭執並迅速發展成鬥毆。民警立即上前制止,面對互毆的罪犯,民警不得不使用一定的力量才能制止,這致使一名罪犯小拇指骨折。當天,該民警就被檢察院帶走。


(二)一線民警編制帶來的刑事風險


監獄民警的編制,尤其是一線民警的編制,一直是長期呼籲卻得不到解決的“老大難”問題。


記得第一次去監獄的生產車間參觀,我感到非常驚訝,一百多名罪犯的室內勞動現場,僅3名民警(那個年代還沒有單警裝備、沒有齊備的監控設備)在值班。


我腦海裡迅速閃過電影裡罪犯暴動、襲警的畫面,不知道該感激民警的威懾極大,還是該慶幸服刑罪犯們遵紀守法。總之,感覺一線民警們執法風險太大了,人身安全保障都成問題。


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勞動現場罪犯發生事故,追究監區民警的刑事責任時,其中一條理由是“當時現場民警不足3人”,不符合監獄的相關規定,就是監區領導失職的“證據”!


無論現場有三人,還是不足三人,都是監獄民警面臨執法刑事風險的證據,都是監獄民警每天執勤時,明知可能冒著身體被傷害的危險而甘願奉獻、堅守崗位的證據。


03、疫情期間慎問監獄民警刑事責任


(一)監獄民警刑事責任認定的界限


認定監獄系統各級民警在防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肆虐期間,履行職責時是否構成“翫忽職守罪”,應當遵循以下判斷標準:


1、監獄系統(省局、基層監獄)正式收到文件或命令之初,是否存在延誤傳達或貫徹不力之舉。


當官方宣告(1月21日)會發生“人傳人”的警示之時,臨近鼠年,監獄系統依照規定步驟啟動重大節假日之前的安全防範。


只要監獄管理局或基層監獄領導,沒有延誤關於疫情文件的傳達,只要沒有故意貫徹落實不力,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此時,監獄系統領導,若真有什麼過錯,例如,若存在對病毒的防範認識不足(非醫學界專家,當時仍然未能真正從是思想上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措施不力,造成服刑罪犯被感染的嚴重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比如:警告、撤職……)。


2、罪與非罪的嚴格界限。


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即便是得知“人可以傳染人”的信息之後,監獄(戒毒、看守所等)這樣的封閉場所,領導只考慮到隔絕被羈押犯(嫌疑人、戒毒者、服刑罪犯),即阻止“大牆內外的接觸”,就是當時比較妥善的考慮。

然而,監獄領導卻忽略了另一個環節的預案和實施審查:忽略了對執勤民警感染後不知情、或者刻意隱瞞所能帶來嚴重風險的認識。


那麼,忽略了該環節,造成損害結果,就會涉嫌犯罪嗎?


我們以瀆職罪類別中的“翫忽職守罪”為例來分析,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重大損失的。本罪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2013年1月,實施的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從量化危害結果的標準,確定“重大損失認定的標準”。若僅從損害價值數量上看,目前發生罪犯感染監獄的損失,滿足量化條件。


3、嚴格把握過失犯罪認定要件。


我國刑法理論和實務界,對過失的解釋為兩大類型: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所謂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


監獄系統的各級官員和基層民警,他們並非專業的醫學界專家,在疫情突發的一個月之內(1月21日至2月21日),不能夠深刻預見隱身降臨的新型病毒危害和傳播方式,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和常識!


直至今天,在劉良教授及其團隊解剖了數具屍體(向捐獻者致敬)之後,全國戰役情數月之後,普通人,仍然不清楚病毒究竟如何傳播的,無論是傳說的15秒還是2秒……也只能做到戴口罩、勤洗手!


監獄系統各級民警仍然和普通公民一樣,並不滿足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更談不上“過於自信未能預見”。面對新型病毒,監獄民警既沒有疏忽的基本知識,也沒有過於自信的知識儲備。是新型病毒!這是新型病毒!


(二)增強監獄機關刑事合規、風控能力


因此,無論是要求民警“應當認識”或者依法“推定認識”,都是強人所難,不符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宗旨。主觀上的“非難程度”遠遠超出監獄民警道德和履職底線!


監獄民警疫情期間執法刑事風險詳解


我們認為,監獄民警履職刑事風險極大,應當加強對監獄民警刑事風控的培訓指導,增強其防範意識和能力。


對於監獄系統各級民警,在本次事件中有過失、或過錯的,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是應當的、妥當的。


除非故意犯罪、刻意隱瞞導致罪犯感染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之外。否則,不能依照翫忽職守罪追究各級監獄民警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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