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車輛貶值損失一文讀懂

車輛的貶值損失現現在沒有法律條文對是否予以支持進行明確規定。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會議紀要》中寫到: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明確:‘在財產損失的範圍上,就我國目前的道路交通狀況、事故率乃至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來看,賠償範圍應當主要限於必要的、典型的損失類型,否則容易導致道路交通各方參與人的負擔過重。’對當事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應按前述最高法院解釋精神處理,例如對造成車輛可修復性外觀損壞、可替換性部件損壞等情況,原則上不支持貶值損失。當事人主張貶值損失並申請鑑定的,法院應當從嚴掌握,避免貶值鑑定程序啟動的任意性。

對於購買年限或行駛里程相對較短的車輛造成嚴重損害,足以使車輛嚴重貶值,給車輛所有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可酌情賠償其貶值損失。在貶值損失賠償中應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狀況、負擔能力、車輛價值差別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當事人負擔過重,導致利益嚴重失衡。”

根據這個上述文件的精神:

1.如果車輛的損失屬於可修復性外觀損壞、可替換性部件損壞原則上不支持貶值損失;

2.貶值鑑定程序啟動難度比一般鑑定難度大;

3.如果購買年限或行駛里程相對較短的車輛造成嚴重損害,貶值損失較大程度可能會支持;

4.支持的貶值損失主要會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狀況、負擔能力、車輛價值差別等因素。

下圖是北京地區在14-16年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案件信息及車輛情況。

可以根據類似的車輛信息來簡單對是否支持車輛貶值損失做個初步的預判。


交通事故的車輛貶值損失一文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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