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收取余热费合理吗?要求交余热费必须左邻右舍签字同意,不得住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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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余热费”是供热企业向不交热费的房屋主人强行收缴的费用,它的理由是,你的住房“享受”了我的供暖,蹭了我的热度。由于你没有花热费的钱,给其他交热费的人造成了热量损耗,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你应该交钱,所以所谓“余热费”又叫“热损费”,这个费用比例是25%。

表面看这费收的理由很充分,其实不然。

供热企业供热的热能在供热及传输过程中肯定是有热能损耗的,这个损耗不是没有接受热能的不交热费的人造成的。假设一座新楼100家只有70家需要供热并交费,你该给70家供热还得供热,你能因此向那30家索要热损费吗?假设这30家根本不住人,人家谁享受你的“余热”了,你有什么理由向该住户要热损费?

有些房户自己家不热,将怨气迁怒到不交热费的邻居身上,其实错了!自己家不热是你家的管道中的热度不够!这是供热企业在转移视线。

所谓热损费说穿了是供热企业强行让没享受热的人为企业本来应该有的损耗埋单,是赤裸裸的抢劫行为,而且是黑社会性质的抢劫,因为它有地方的《供热条例》保护它——这些《供热条例》是在当年腐败频发的年代制定的。每年供热企业收的“余热费”“热损费”以百万计,流进了早年买断供热企业的黑心企业主的腰包。

更有甚者,有的供热企业不允许最顶层、一楼、房山住户报停。那就是说这些房户不管用不用热必须无条件的100%的交热费。

我就是这样的房户。东北的冬天很冷,我家的供热一直不好,于是我想去南方过冬,将黑龙江的居所空置起来,可我没有这个自由。《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这就是说,我要去南方过冬还得向供热公司申请,如果我的申请不被批准,我还会被强制留在黑龙江或者“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供热是商品,我的自由被商品限制了。以此类推,电是商品,水是商品,液化气是商品,我要去南方过冬是不是还要向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供汽公司申请呢?

首先,我不买供热还得提出申请,向谁申请还说不清,你说我的自由在那呢!按理来说我花钱购买商品,我不花钱你不给我商品,这是很简单一个道理。可是这在黑龙江是不行的:你不使用不花钱不购买都不行。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是多少,是什么设施的费用我也说不清。最大的问题是,我不购买你的商品为什么还要向你提出申请,我不购买不使用你的商品为什么还要向你交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背宪法的《条例》是恶法,显然,《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这个规定违反宪法,应该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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