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的最佳培訓是以實相告,最佳的銷售策略是以誠相待!

保險業務員的最佳培訓是以實相告,最佳的銷售策略是以誠相待!

向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交了將近8年保費後,年近70歲的於紅蓮(化名)發現自己被騙了——她購買的鑫利“936”產品實際能得到的利潤與宣傳利潤相差約10萬元。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隨後出具的調查結果證實了她的舉報:平安人壽北分銷售人員欺騙投保人,此外公司同時存在編制虛假投保單信息的情況。

題目如此扎眼,說實話做為一個從業人員很不願意去觸碰這個話題,單看只是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的事情,其實他損害的是整個行業的信譽。究其細節來講,和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責任也不大,畢竟從公司角度講以合同為準,說到底就是一個業務員為銷售誇大了利潤收益,畢竟講只是演示稿,實際過程中是無法按照演示稿的中檔和高檔去執行的,能落到實處的只有低檔收益。十足的話術套路,臆想一下總教練肯定來自某島,以前埋下的雷早晚是要爆的,中檔收益的概念已經植入腦海8年之久,一朝被發現,換你你炸不炸?

具體就不去評價銷售人員的品德和行為了,人都是趨利避害的,現實中確實有很多朋友確實情願聽別人的巧語而不願採納我的忠言,有時候真的很無耐,你的苦口婆心會被理解成銷售策略。借用股市的一句話:買賣雙方擦肩而過,心裡各自暗罵一句傻X

無耐歸無耐,現實中如此不著邊際的行銷依然會長時間存在,我不可能把我所知告訴所有人,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相信我!真得遇到此類事情如何有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呢?

套路的投保人如何維權?

(一)投訴是否有效?

北京保監局得出結論:銷售人員欺騙投保人的舉報屬實,並且平安人壽北分存在銷售人員編制虛假投保單信息的問題。在給魏先生的告知書中,保監局稱,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那麼這裡所說的監管措施具體是什麼,能否直接幫助挽回損失?這種措施又是否對保險公司構成威懾?

經多次聯繫,保監局一名工作人員向魏先生告知了具體處理辦法——對公司進行監管談話,其作用也明顯微乎其微。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若存在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等行為的,應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保監局的做法對保險公司沒有構成任何威懾。因此,投保人若想維權,還是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僅僅是投訴的話,估計很難解決問題。保監會在實際維權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有限。

(二)起訴有何難點?

像以上老太太被騙保的案例,保監會既然能夠查證存在欺騙行為,說明老人及家屬已經掌握了充分證據,這種情況下想要保護自己的權益,顯然通過訴訟的途徑更加行之有效。因為保監會只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對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不涉及對投保人損失的救濟,更無權去執行救濟,救濟應當由法院來解決。如果訴訟成功的話,能夠更直接挽回投保人損失,並且可能會得到消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但訴訟也是有失敗風險的,而難點在於如何舉證。

1、欺騙行為舉證難,重要手續要存證

一般來說,證明自身損失、證明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相對簡單,舉證難在如何證明欺騙行為,主要可以通過產品的宣傳單、講解資料以及產品介紹過程中的錄音錄像、合同簽字時的錄音錄像等來證明。現實中,“親情保險”、“友情保險”的現象較多,很多投保人在自己家裡或者其他非正式場所與銷售保險的親戚朋友訂立了保險合同,這種情況下,很多投保人的戒備心理是很弱的,對整個合同介紹過程和合同訂立過程都沒有任何形式的記錄,而保險的產品講解資料一般也做的比較嚴謹,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可能根本拿不出欺騙行為的證據。這就提醒我們廣大的消費者: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及時錄音錄像,自己積極把證據保存好。一是對最低收益的承諾、保費交結的年限等等驅使投保人投保的利好信息要做好錄音錄像和材料保存,二是在進行一些重要手續比如訂立合同、減保、退保的時候要主動要求對方解釋並做好錄音錄像。

2、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

保險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對於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保險公司有解釋說明的義務。現實中保險公司也會針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介會等,並且2017年,保監會發布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舉個例子,《辦法》中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這對我們投保人來說有兩點是有利的,一是欺騙行為的舉證責任不全都由原告方承擔,保險公司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對合同中的條款做了常人能夠理解的說明,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二是根據我國證據法的相關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提醒我們,雖然投保人可能沒有對關鍵手續和關鍵性的說明進行錄音錄像,但如果保險公司一方有做錄音錄像的話,投保人在訴訟中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其提交,並作為證明欺騙行為的證據;反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做錄音錄像,那麼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起碼是有瑕疵的,肯定要承擔一定責任。

這些都是迫於無奈的做法,其實事前都是可以預防,先不說什麼專業人士、大公司,中國平安還不夠大嗎?只想說一個原則,保險是沒有理財屬性的,你想高收益無數種方法都比保險強,如果是從強制儲蓄的角度講,可以接受!再者,投保之前多諮詢幾家、買把青菜還知道多問幾個菜攤,為何遇到終身保障的事情反而如此草率呢!

騙人的人雖然得到一時之利,實際難以維繫長久,還將損害行業聲譽。被騙的人要了解保險的保障屬性,切莫追求高收益,貨比三家多瞭解、多諮詢、保留證據,把他的花言巧語錄音下來,把他講的讓他寫下來簽字確認,總歸能嚇退幾個,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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