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大航海時代“慢人一步”,清朝為何不“迎頭趕上”?

編者導讀:

十五世紀末期中後期,伴隨著歐洲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萌芽,貨幣開始逐漸取代土地成為新時代社會財富的象徵。得益於該條理論的被挖掘,身處歐洲地區的商人、野心家甚至於統治者們開始變得“不安分”和“躁動”起來,而一代代流傳下來的經驗和直覺彷彿又在告訴他們:在那遙遠的東方,遍地皆是黃金。

明朝在大航海時代“慢人一步”,清朝為何不“迎頭趕上”?

大航海時代世界地圖

最終,膽大精明的葡萄牙人(我覺得用“膽大”和“精明”這兩個詞語來形容這一時期的葡萄牙人實在是太適合了)邁出了第一步:

  • 1498年(弘治十一年),葡萄牙航海家達·伽馬率領船隊抵達印度,開闢了由歐洲直航亞洲的新航線。
  • 1511年(正德六年),葡萄牙人正式佔領馬六甲海峽。
  • 1514年(正德九年),葡萄牙著名航海家阿爾瓦雷斯駕船東行,直抵廣東屯門島。這是葡萄牙人與中國的首次親密接觸,這次接觸也為日後葡萄牙當局大力發展與中國之間的海外貿易夯實了基礎。
明朝在大航海時代“慢人一步”,清朝為何不“迎頭趕上”?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正當西方國家在不顧一切地為即將到來的大航海時代做好“預備工作”之際,明朝統治者卻在這場大機遇來臨的前夕因為種種原因而停止了前進的腳步。最終,直至明王朝走向衰亡,中國在這場機遇面前均未撈到一絲一毫的利益。

​十五世紀時期,明朝與大航海時代僅“打了一個照面”,便各自分道揚鑣了。

縱觀歷史,不難發現儘管中國在明朝時期錯失了大航海時代所帶來的巨大紅利,但時間邁入清代以後,由大航海時代所衍生出的遠洋貿易事業亦是一條不可小覷且可持續發展的“致富途徑”,而中國作為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倘若統治者能夠好生經營,海外貿易必定能夠在相當程度上促進當時國內經濟的發展,這對於當時的清朝整體經濟而言不失為一支難得的“催化劑”。那麼,歷史上清朝當局統治者是否抓住了這一最後契機呢?

明朝在大航海時代“慢人一步”,清朝為何不“迎頭趕上”?

鄭和下西洋

01、造船與海洋​航運政策的比較(中英)

在封建王朝時代,一個國家倘若想要發展本國的海外貿易事業,那麼就必須要具備強大的海洋運輸業。因此,從這一角度上來看的話一個國家對於海洋運輸業所採取的措施從某種程度上也就成為了整體海外貿易政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以當時的英國為例,自都鐸王朝以來(公元1485年~1603年)當局統治者便制定了各種鼓勵和支持發展本國海外貿易的措施。舉個最明顯的例子,公元1485年英國議會曾下達了這樣一道禁令:“凡是從法國加斯科尼和基恩輸入的酒,只能由英國本土如英格蘭、愛爾蘭及威爾士籍的貨船負責擔任運輸,否則將禁止在英國管轄的地界內進行銷售”。同時為了促進本國造船業的發展,還進一步規定凡建造100噸以上的船隻,政府對造船商以每噸5先令實施補助。由此可見,當時的英國上層統治者在海外貿易事業的發展方面可以說是抱著一種極其開放的態度,這與其後來成為繼葡萄牙和荷蘭之後又一“海上霸主”無不存在關聯。

明朝在大航海時代“慢人一步”,清朝為何不“迎頭趕上”?

1650年,英吉利政府頒佈的《航海條例》從本質上確立了英國海上貿易的優勢地位。此舉正如西方學者普遍認為的那樣:英國“航海法”的制定和貿易委員會的設立,標誌著英國政府對於海外貿易進程方向的新關注。

相較於英國的開放,處於同一時期的清朝政府在遠洋貿易方面的態度就顯得有點故步自封了。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為了對以鄭成功為首的“明鄭政權”勢力實行經濟封鎖,統治者在東南沿海地區實行了極為嚴厲的“禁海令”。在此期間,不僅片帆不許入海,而且禁止民間私自建造海船自用。歷史邁入康熙朝以後,儘管“明鄭政權”勢力被一舉剪除,沿海解禁,但對於從事遠洋貿易的商船仍有著相當大的限制規定,正如康熙帝在開海當年所下達的一道諭令所講:

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隻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戍軍。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甲長,同謀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舉首者,官革職,兵民杖一百。——光緒《大清會典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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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事實可見,清朝初期私人想要建造一艘雙桅大船可不比登天簡單。而作為一個國家發展遠洋貿易事業的必備品,連建造一艘基本的大排水量雙桅船隻都成了犯罪行為,那麼想要發展對外貿易豈不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不可否認,在這一點上清朝統治者與同一時期的英國統治者對待海外貿易的態度可以說是形成了一幅鮮明的對比。

02、​清朝的海商:“孤立”且“可憐”

如果說大型商船是一個國家發展遠洋貿易事業的先決條件,那麼從事海上貿易的商人同樣也屬於這一先決條件內的重要成員之一。因此,當局統治者倘若能夠盡一切可能地去扶持和幫助本國的海商,便是在間接推動自身經濟的發展。

(在這裡筆者還是拿同一時期的英國作比較)相信對歷史有一絲瞭解的讀者朋友應該都聽說過著名的“東印度公司”。所謂“東印度公司”(全稱為倫敦商人對東印度貿易公司),其實就是政府出錢投資或貸款給商人組建而成的海外貿易公司(或由政府出面將一些集資小的貿易群體結合成為強大的貿易公司),與之性質相同的還有如:1579年成立的“波羅的海公司”以及1581年成立的“東方公司”等等。由於其具有半官方性,因此這些公司在海外貿易市場常常被統治者賦予一些特殊的權益以增強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對某商品或某區域內可實施貿易壟斷。再者,這些公司在一些特定的場合甚至可直接代表英國君主行使權力,這對於當時中央集權達到頂峰狀態的清王朝而言實在是不敢想象,更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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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理論上當時的清政府完全可複製英國的這一模式,即:將東南沿海從事海上貿易的商人聯合起來組建成一支強大的遠洋貿易公司,以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但令人遺憾的是,清朝統治者對於本國海商在國際貿易競爭中所面臨的處境向來是抱著一種不聞不問的態度,以至於清朝時期的海商始終是處於一種遊離鬆散的狀態,還得時常提防著統治者的打壓和壓榨。關於這一點,康熙帝曾是這樣認為的:

朕思此輩多系不安分之人,若聽其去來任意,不論年月之久遠,伊等益無顧忌,輕去其鄉而漂流外國者愈眾矣。

基於如此,清朝對於本國海商的態度基本是著重於防範,而不是盡一切可能地去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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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利益面前,清廷為何望而止步?

從上述兩個方面的比較來看,清朝政府和處在同一時期的英國統治者在各自海外貿易方面均採取了較為積極的干預措施。不過,在具體政策的實施上二者卻存在諸多本質上的差別。

首先,清政府之所以出臺各項措施來限制遠洋貿易的發展,如限制商船的大小、禁止私自建造大型商船等等,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切斷海商與外界之間的聯繫,其實這一點往大了說便是想切斷本國與外部之間的聯繫,以維護其自身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從而確保帝國機制的穩定運行。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清政府對本國海外貿易的干預是具有政治性質的。反觀英國,從維護本國海運利益的《航海條例》的頒佈,到出臺各項獎勵措施以鞭策國內造船業的發展,再到盡一切可能地賦予本國海商政治、經濟甚至於軍事上的特權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從而促進本國海外貿易事業的發展,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圍繞發展國內經濟而執行的。可見,英國政府對本國海外貿易干預的背後是富有經濟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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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清廷之所以要出臺相關政策從根本上限制國內海外貿易事業的發展,其主要原因還是歸咎於其中央集權的統治機制。說白了,對於這一時期的清朝統治者而言,維護帝國的平穩運行才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發展經濟以及提升自身在國際上的政治影響,最後才是基層百姓的生計問題。也可以這麼說,發展本國的海外貿易固然能提升自身經濟的發展,但此舉對於封建統治手段具有不可控的刺激作用,因此,寧可不賺這個錢!畢竟,百姓生計問題(經濟)向來不會影響到統治者在封建專制環境下所享有的特殊權益。

綜上所述,我們基本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儘管明王朝與大航海時代“擦肩而過”,但清王朝仍有挖掘由大航海時代所衍生出的巨大紅利的契機(雖然難以趕上如英國這類海上大國,但也有賺他個盆滿缽滿的機會),只是在“賺錢”和安穩地“享清福”之間他們一致性地選擇了後者。

參考文獻:

《清史稿》、《明清史科》、《清世祖實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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