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了兩份勞動合同,簽完都收走了,不給勞動者合同該怎麼辦?

影視小龍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按《勞動合同法》的管理規定,是公司與員工各持一份文本合同各自保存,而公司為了避免後期的麻煩或誤會,證明自己已按規定有交一份合同文本給員工,都會造冊登記並讓領用合同文本的員工簽字確認。

但是在實際的合同文本交付過程當中,很多企業是沒有按此規定辦理,而是以簽字蓋章為由直接收走後就一直保存在公司,不再交付給勞動者並讓勞動者自己保存。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實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管理規定,對於公司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那勞動者應該如何辦呢?

針對公司未將已簽署完畢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那麼勞動者應該如何應對呢?為此我的建議有三點,希望能夠幫到題主。

01.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文本其實對勞動者在工作中實際保存意義不大,不必在意由誰保存。

勞動合同文本其實由誰保存意義不大,很多勞動者拿到文本後其實並沒有妥善保存,想要勞動合同文本資料其實更多的是為了滿足自己心理層面的感覺,個人認為更踏實,但實際意義不大。

同時對於勞動者來講,如果公司不簽署勞動合同其實對勞動者更有利,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入職起一年內如果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一年期間內的兩倍工資,公司為此都會規避這一點,現在籤合同更多的是規避此類問題。而對於勞動者來講,只要工資按時發放,權益沒有受損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誰保存其意義並不大。

02.當自己有需要時,可以向公司協商交付。

在工作期間,我們有時候會用到勞動合同文本辦理相關事務,此時勞動者可以主動向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發放合同文本給自己即可。

此時管理正規的企業都會應勞動者要求,將一份簽字蓋章完整的合同方便交付給勞動者,同時會讓勞動者在“領用簽收表”上簽字確認自己已簽收無誤。

而一些管理不夠規範或者別有用心的企業,這裡可能會多般阻擾勞動者要求領取合同文本的要求,或者直接表態不提供的現象。針對此類現象,題主則完全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主張自己的權益。

03.公司不願意發放文本合同,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或者阻止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公司按規定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由勞動者。

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文本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本資料,證明其勞動關係的建議,為此勞動合同非常重要。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由勞動者或者阻止交付勞動者,經協商無效後,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按規定交付給勞動者。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很好辦!實名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第二天就有人去公司瞭解情況了,而且會警告老闆必須馬上把合同發到員工手上,本人去年剛把公司告了,當時我們老闆牛逼哄哄的對執法人員說他有他的管理方式,人家立馬甩過一句話你是犯法的你知不知道,結果他蔫了,第二天早上馬上就把工資條和合同送到我手上,太爽了!


月沉菡萏


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本身就一式兩份,在入職的時候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簽字完之後可能會被收走,因為需要蓋公司的公章,但是蓋完公章之後就可以拿回自己的那一份了。

我當時入職的時候就簽了兩份勞動合同,在我按照相應的規定填寫完之後,分別跟我登記在冊了,第一表示我已經簽到入職了,第二表示我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了。

同時還給我做了非常詳細的入職培訓流程以及對應負責人。

簽字完之後就把兩份未蓋章的勞動合同拿走了,寄到北京總部蓋公章,大月半個月後我就拿到了自己的那份合同。

整個流程走下來,我覺得還算是非常合規的。

如果你遇到了不給勞動合同的公司,不要怕,直接搬出勞動法。

都什麼年代了,還以為人人都是法盲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裡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保存。而用人單位卻將兩份合同都予以收走,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讓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使用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所以,如果告知公司得不到正向反饋的話,可以直接通過勞動部門進行申訴,第二天就會有人到公司進行調查的,應該沒有哪家公司敢這麼做。


三知師兄


我們廠(田陽百礦)就是這樣,我在這個廠裡做工差不多有三年了,至今連勞動合同都沒給我們。


大漠飛鷹134383840


對於這個問題,在現實工作當中還是經常存在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公司與員工應當各執一份,所以員工手裡應當是留一份的,如果公司不給,員工完全有理由找公司要,要求公司將勞動合同給自己。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的公司就是不給員工,其實如果真的是這樣,作為勞動者,也不用特別著急,因為對於勞動者的影響也不是特別大。

因為勞動合同,無非就是證明勞動者與公司存在了勞動關係,還有一點就是可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等這些條款。所以勞動合同在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出現糾紛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如果公司沒有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如果出現糾紛,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員工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例如工資單,考勤表,工作證或者相關的工作文件等等都可以。

另外,如果公司不給勞動者書面勞動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這樣就會逼得公司不得不要拿出合同,所以此時,公司是會主動拿出勞動合同的,這樣一來,勞動者就不用擔心,因為沒有合同而打不成官司了。

總之,如果出現類似的糾紛,勞動者如果不知道如何處理,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律師會為勞動者選擇最佳的訴訟方案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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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勞動者其實不必為此太過於擔憂。儘管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都收走,其目的就是想讓勞動者一旦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找到更加有利的證據。

其實這完全是用人單位一廂情願的想法罷了。“聰明反被聰明誤”,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直接將自己送上了違法的道路,將自己陷入到尷尬的一種境地。

一、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各執一份保留,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彼此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裡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保存。而用人單位卻將兩份合同都予以收走,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讓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使用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事實上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根本起不了任何的作用。如果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只要走上法律程序,用人單位也必須要將勞動合同提供出來。

因此作為勞動者,完全不必過分為此事而糾結,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事實上對勞動者影響不太大,“這只是一種掩耳盜鈴的做法罷了”。

當然,題主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此事,要求用人單位將其中一份合同交自己保管。你可以明確的告知對方,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要有一份交由勞動者自行保管。公司沒有權利將所有合同全部收走,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將其中一份勞動合同交由自己保管,這就有可能公司將會有一些違法的行為,因此題主應該提前做好準備。

二、題主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

有些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勞動者無法在以後的維權之中,使用勞動合同。

這種意圖太明顯了,這就已經給我們勞動者敲響了警鐘,因此我們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與準備。

1、收集自己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記錄資料。

例如題主每天在單位的工作情況的記錄,以及領導工作安排的相關通知,也可以收集有關工作中的一些文件傳閱處理記錄,最好是將這些相關的工作記錄文件資料予以複印保存。

這一些相關的工作資料,一旦自己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很好的證明自己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2、收集保存好自己的工作牌、工資條等資料。

我們都知道,很多公司員工都有自己的工作牌,正是我們上下班出入公司的主要憑證和依據。因此我們可以將自己在該公司的工作牌都予以收集保存。

同時公司每月為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它們通常都會有工資條,如果沒有工資條,那麼它就是通過銀行支付給我們的個人賬戶。那麼每半年或者一年,就將自己的整個銀行流水打印出來予以保存。

這些重要的物證材料,一旦在我們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都可以很好的證明我們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成立的。

此時有無合同已經意義不太重要了,只要能用這些材料來證明我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即使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只要我們能夠未雨綢繆的做好提前的準備。那用人單位收取所走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沒有什麼意義和作用了。

**注意:

如果我們沒有勞動合同,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先通過仲裁判定勞動關係的成立,然後才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這裡提請廣大的勞動者朋友們要注意:如果自己沒有勞動合同,在處理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時,應該先確認勞動關係的成立,然後才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是經濟賠償。

三、這種缺乏“契約”精神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是儘早離開的好。

我們可以試想一下,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的目的。如果他們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與舉動,那為什麼不能交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呢?

這就很清楚的向勞動者表明了,公司肯定在以後工作中會有一些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行為與舉動。

然後企圖將勞動合同收走,以後讓勞動者無法靠合同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畢竟勞動合同留在勞動者手裡,那至少是一份公司違反勞動法的有力證據呀。

像這樣一個從開始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已經懷著違法亂紀想法的用人單位,就已經想著會用一些違法的手段來壓榨和剝削勞動者的企業,還有什麼值得我們留戀不捨呢?

即使用人單位,在短時間之內,沒有違法的行為,但是也不排除企業有這種違法的可能。因為用人單位收走所有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已經是一種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這又怎麼能讓我們相信企業不會違法呢?

如果自己能夠有更好的選擇機會,那還是建議勞動者儘早離開的好,不然誰也無法保證這樣的企業,將會扮出什麼樣的一些妖蛾子來,最終可能吃虧上當的還是我們廣大的勞動者。

當然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不能退讓和妥協。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權益的時候,絕不能有絲毫的猶豫,否則只會助長那一些黑心的企業和用人單位。

你對此問題又有什麼新的看法呢?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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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兩份合同收走目的很明確,就是想要規避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之前我們代理了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就是用人單位沒有跟我的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還要求經常加班,於是我承辦了該案件,幫助當事人進行勞動仲裁,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雙倍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該公司自從經歷這起案件,公司意識到了極大用工風險,就立馬跟所有的在職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隻讓員工在合同落款部分簽名,並沒有給員工一份。

如果勞動者遇到了這種情況想要維權,最好提前做好證據收集工作,比如提前電話錄音、收集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主要證明這兩份勞動合同均由公司一方保管,且員工簽字後,公司未及時在合同上籤章,也未給勞動者即可,建議在律師指導下完成取證工作,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6條、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自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公司簽了兩份勞動合同,簽完都收走了,不給勞動者合同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類似法院判例 (2010)金民一初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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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走之前按住這份合同,並且告訴他:你得給我一份。如果他不給你,你就搶過來。

公司領導的小心思

有一部分情況,也有一部分企業,他們是不願意給員工合同的,而是直接把這兩份合同都拿走。

為什麼把這兩份合同都拿走了?因為合同裡面會有一些貓膩,比如合同當中會告訴你:你的薪水是多少到多少不等,請注意,一旦有這個不等,那麼就有很大的貓膩,不等究竟是不等多少,2000到2萬不等,也可能僅僅是給你2000元的工資呀。

這一部分合同員工在第1次簽訂的時候可能根本不會注意,一旦當這份合同簽訂完畢之後,領導直接把這份合同拿走,可能員工腦海裡面還是一團懵,根本不知道自己簽訂了什麼合同。

而這個時候公司領導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渾水摸魚作用,反正合同也簽了,你現在也沒法讓公司把合同更改一下。合同裡面寫的是什麼你根本不曉得,這個時候公司領導就會享有絕對意義上的主動權。

而員工如果想要把主動權拿過來一部分,就必須要有與之對應的合同,但是公司領導卻直接不給你了,就說明公司領導已經做賊心虛了。既然做賊心虛,那就絕對意義上合同有問題,應該第一時間之內反應過來,並且向公司索要對應的合同。

除此之外公司還有一點小心思,合同簽訂了並且在我手裡,如果你表現不滿意,我直接把你開除了,你連在這家企業工作的記錄都沒有。

畢竟如果你要想跟公司領導打官司的話,必須得有對應的合同,合同在哪呢?在公司領導手裡。要指望著公司領導再把合同交給你,純粹是公司領導喝酒喝多了或者腦袋把驢給踢了。

我們應該怎麼辦?

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第一時間反應過來,直接向公司領導索要合同,如果公司領導不給,請注意,我講的是如果不給的話,每天工作的時候必須拍照,自己工作的所有記錄也必須拍照,你必須要時時刻刻的保證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記錄。

除此之外你還必須得要求公司每天給予你對應的打卡考勤表,這個表格必須要導出來,是一種紙質的形式,然後要求公司領導在上面簽字。

簡單來講,就是怎麼麻煩怎麼整,怎麼折騰領導怎麼整,既然你不給我那張對應的合同,我就必須要證明我在這家企業工作了,而且在這家企業工作的時候工作效果還是非常不錯的。怎樣能夠證明自己的工作效率非常不錯呢,那就是不間斷的連續不斷的向公司的領導表明自己目前的狀態,然後要求公司領導簽字就可以了,既然他不給咱,就得麻煩死他。

合同的法律效益

首先關於這個合同的簽訂有著一系列對等的合同,如果把它全部摘抄下來的話,估計有二三十頁也寫不完。

針對這一點,我們做一個簡要概述:那就是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索要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合同,合同為什麼要一式兩份或者一式三份呢?那就是其中的一份必須得交由員工自己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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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正確的做法是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持有一份。現在公司把兩份合同都拿走,不給勞動者,公司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呢,對於勞動者本身更應該關注的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後續是否會影響自身權益問題,相信這也是題主最關心的。

首先,合同雙方簽字了,是需要到勞動部門備份的,公司把兩份合同都收走,可能是出於工作需要。

我的第一份工作就經歷過這樣的事情,勞動合同公司蓋章,我本人也簽字了,我自己拿了一份合同。結果,等到我換工作,轉移勞動關係的時候,才知道我手上的合同是不合規的,因為最後的勞動部門蓋章缺失,也就是沒去勞動部門備案。最後,我聯繫了前單位的人事拿了公司備份的合同才算完事。



所以,題主所說的,公司把兩份合同都收走,先不要太擔心,可很有能是公司為了走流程,去相關部門備案。

但是呢,還有一種可能是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故意收走合同,這種情況也是我們勞動者需要注意的。

如果是公司有意違法,勞動者怎麼辦呢?

有的公司為了模糊勞動者權益,可能會故意收走勞動合同,無非是不想勞動者手上留有證據,以應對後期可能的勞動糾紛。

這種情況呢,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就可以,勞動者要做的是保留好相關證據,證明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最簡單的證據比如每月的工資流水,現在發工資都是直接到銀行卡,銀行每月的流水完全可以證明。

提醒一點,工牌這個證據的力度不大,以落落日常接觸的案子來看,工作牌這種造假太容易,公司都是不承認的,勞動監管部門基本不採納。



如果真的遇到維權糾紛,落落建議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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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其實還是比較普遍的。人資一句話,合同要由公司統一保管,或者公司還沒簽完,然後就遲遲不給;由於員工在公司面前顯得過於弱勢,大多隻能選擇逆來順受。

但其實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直接向公司索要,或者結合實際情況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下面就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公司的這種行為,以及員工的應對方式:

簡單來說,根據這種行為的嚴重程度,可以分別採取直接溝通、工會協調、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勞動調解或仲裁、訴訟5種方式解決。

1.直接溝通

勞動合同由公司、員工雙方各執1份,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也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

員工可以據此要求人資部及時提供勞動合同,或者直接與單位負責人(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分管副總)溝通解決;

也可以先查詢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有無相關規定,進一步判斷這種行為在公司內部是否合規。即使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勞動合同由公司統一保管,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也是無效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工會協調

如果直接溝通無法解決,員工可以向公司工會反映情況,由工會出面協調解決。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絕大多數公司裡都是有工會組織的。按照《工會法》規定,企事業單位、機關單位25人以上的,都應當組建工會;25人以下的,可以單獨組建,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合併組建。




另外,如果公司工會不履行職責,可以向基層工會(鄉鎮、城市街道)、地方各級總工會(縣級以上)、以及地方行業工會反映工會履職情況,由上級工會責令整改。工會是實行層級領導的,上級工會領導、監督下級工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6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3.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如果內部溝通無法解決,員工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是勞動局或者人社局)投訴、舉報這種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和賠償損失。

勞動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監督《勞動合同法》等勞動制度的執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調解或仲裁

一般以上3種方式就可以解決這類問題了,除非公司不提供勞動合同的原因還涉及到員工工資發放、福利待遇等核心利益問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調解、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如果不是到了非撕破臉不可的地步,建議還是不要採取這種方式來解決。因為不管仲裁結果如何,基本上都沒有繼續在這個公司呆下去的意義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訴訟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員工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同上。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案件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這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最後多說一點

勞動合同的簽訂並非勞動關係成立的判斷依據,勞動關係從實際用工之日起就已經成立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所以,即使公司不給員工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

發生勞動爭議時,公司也會主動出具勞動合同,以證明及時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承擔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



綜上

如果僅僅是因為公司簽完勞動合同沒給自己,跟公司之間沒有什麼大的勞動爭議必須仲裁、訴訟的話,實際上對員工個人的影響並不大;

建議還是爭取內部解決,不要輕易採取太過激的處理方式。畢竟"人在屋簷下",還是要在這個公司幹下去呢。

但是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留存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便於及時蒐集、提交證據。平時還是要提高證據意識,"防範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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