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到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概念,通俗的讲就是某人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给了别人,别人在购买这个东西时,以为这个东西就是属于某人所有,那么买受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买受行为就是善意取得行为。

非专业人士看不懂的概念是这样的: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

赃物,到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应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鼓励大胆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行为,正是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才免去了买受人的后顾之忧,但在现实中,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概念,什么物品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参照物权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从物权法的规定中看,只有遗失物不适用为善意取得,而学者关于占有脱离物品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是学理解释,也就是解读为凡是不是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动产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俗讲就是这个物品的所有者把物品转移到无权处分人手中的方式,是如何进行转移的,凡是无脱离占有的意思的,都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按照这样的理解,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呢?又要在实践中区分是盗赃物还是骗赃物,凡是涉及到犯罪赃物问题,先要考量的是犯罪当时,被害人是否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自己不想放弃物品,而被犯罪力强迫或者秘密转移的,被害人不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可以认定为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骗赃物而言,犯罪当时,被害人有转移占有的意思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赃物,到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飞哥说法:

第一,赃物到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要区分赃物的具体获得方式,凡是与诈骗类犯罪有关的犯罪赃物,因为被害人处分财物时,主观上具有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理论、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均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赃物的买受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获得赃物的所有权,而如果赃物的买受人主观上具有知赃买赃故意的,可能构成新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以前的收赃罪。

第二,如果属于盗赃物等其他犯罪方式而脱离占有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品属于等同于物权法中规定的遗失物的属性,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而由于犯罪行为的介入导致自己被迫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遗失物品,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赃物以何种方式流转到何人手中,原所有人都可以追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