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電子煙,你可能不知道的刑事風險

“愛情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同樣的,電子煙不是你想賣,想賣就能賣的。

電子煙是一種模仿捲菸的電子產品,有著與捲菸一樣的外觀、煙霧、味道和感覺。它是通過霧化等手段,將尼古丁等變成蒸汽後,讓用戶吸食的一種產品。2019年3月15日,2019年3·15晚會曝光了長時間吸食電子煙的青少年,同樣會產生對尼古丁的依賴。2019年11月1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通告》提到,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及時關閉電子煙互聯網銷售網站或客戶端;敦促電商平臺及時關閉電子煙店鋪,並將電子煙產品及時下架;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撤回通過互聯網發佈的電子煙廣告。

無論是菸草製品還是電子煙,都含有一種物質就是尼古丁,尼古丁是一種精神活性物質,具有強成癮性。一項研究對比了20種毒麻藥品,包括我們常見的菸草和酒精,結果發現尼古丁的成癮性在所有成癮性物質中位列第三,僅次於海洛因和可卡因。通俗來說,10個嘗試過吸菸的人中會有7個最終發展為菸草依賴者。因此,世界衛生組織早在1992年就將吸菸作為一種疾病叫菸草依賴,這個疾病也有專業的疾病編碼。目前,我國尚未有法律條文明確提及“電子煙”屬於菸草,但是相關規定對電子煙的管制並不是無跡可尋,事實上,販賣電子煙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風險一:非法經營罪。

電子煙是否屬於菸草?什麼情況下構成非法經營罪?如上所述,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把電子煙規定為菸草,但是2017年10月,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下發了《關於開展新型捲菸產品鑑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IQOS、GLO、Ploom、REVO四種類型的新型捲菸產品納入捲菸鑑別檢驗目錄。即你所販賣的的電子煙是否菸草應當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成分、外形和功能等方面判斷,其是否屬於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捲菸。所以一旦販賣的電子煙屬於捲菸,則要嚴格遵守《刑法》第225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它限制買賣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口菸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相關案例】被告人劉洋子在鄭州市金水區東里路60號院東四間“九木生活時尚創意家居館”,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銷售電子煙彈,銷售金額184150.81元,現場查獲尚未銷售的煙彈價值34136元。經河南省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鑑定,查獲的煙彈均為真品IQOS捲菸,劉洋子被指控非法經營罪。所以,在經營電子煙時一定要準確界定販賣的電子煙是否屬於捲菸,如果是,應該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等證件方可出售。

風險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從一些已經判決的案例來看,多數電子煙都系從國外採購,然後通過代購、郵遞等途徑運輸,在代購、郵遞的過程中採取分拆、分裝等方式進入我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查實其偷逃的應繳稅額達到構罪起點,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相關案例】在趙中天等人被指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中,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中天與被告人陳濤、胡鵬飛分別為同事、朋友關係。2018年8月,三人共謀從日本購買萬寶路牌“加熱不燃燒捲菸”(以下簡稱煙彈)並走私進境。胡鵬飛為趙中天介紹了其在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同事空乘人員王某(另案處理),由王某幫助將煙彈帶上從日本返程的航班,胡鵬飛還聯繫了導遊徐某、李某1幫助搬運,並承諾幫助徐、李帶煙彈進境。2018年8月22日,陳濤在日本新潟機場免稅店,持趙中天、胡鵬飛事先給其的銀行卡購買菸彈,其中為趙中天購買890條,為胡鵬飛購買400條,徐某、李某1也在此購買了100條煙彈,後三人在王某帶領下,將上述煙彈帶上南航CZ616航班。當日下午,趙中天以接客為由,聯繫並乘坐牌照為民航EB170的場內VIP車輛到航班下接貨,陳濤、徐某、李某1將煙彈卸至車內,後先行由旅檢通道進境;趙中天隨車逃避海關監管,從停機坪直接駛出至停車場,將1390條煙彈走私進境。事後,徐某、李某1通過胡鵬飛支付給趙中天6000元;趙中天給陳濤好處費2000元。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趙中天、陳濤、胡鵬飛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加熱不燃燒捲菸,其中趙中天、陳濤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胡鵬飛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風險三:虛假宣傳罪。

電子煙最初問世,是作為輔助戒菸的替代品出現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在營銷過程中,有意無意地迴避其安全風險。“健康”“戒菸”“沒有二手菸”等是電子煙宣傳中最常出現的關鍵詞。電子煙大肆推廣,更在部分青少年人群中成為一種流行文化。如上所述,電子煙本質是將尼古丁霧化產生蒸汽,由人們吸食進入身體。雖然不會產生傳統菸草的焦油、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質,但是電子煙的尼古丁蒸汽中,仍然含有很多化合物甚至重金屬,並非廠家和商家宣傳的那樣無害,所以一旦達到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已經判定三家電子煙零售商存在虛假和誤導性宣傳行為,三家電子煙在線零售商被罰89萬,這是全球首例電子煙虛假宣傳案。

除此之外,如果經營的電子煙成分摻雜、摻假,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系仿造一些昂貴的電子煙品牌,或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因此在販賣電子煙,追逐商機、財富的過程中,一定要防範可能產生的刑事風險,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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