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

如何看待執法簡單粗暴?是否可以採用視頻等方式召開有關會議?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為如何入刑?……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這些問題作出了回應。

“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

近期,個別地方在落實疫情防控舉措過程中,出現執法簡單粗暴問題。比如,有防疫人員在執法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肢體衝突,引發輿論關注。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對外作出回應:“‘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必須堅決制止並依法糾正。”

童衛東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執法的精細化、人性化和科學化水平,避免採取簡單粗暴的“硬措施”引發糾紛、激化矛盾。

據童衛東介紹,疫情防控期間,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依法採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採取嚴格措施有助於防範疫情擴散,但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在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實現平衡。”童衛東強調說。

視頻等會議形式符合憲法法律原則和精神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在京常委會組成人員現場出席、京外委員網絡視頻出席相結合的方式舉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是首次。今年1月底以來,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也採用了網絡會議的方式舉行,通過疫情防控相關決定、有關任免案和其他有關決定,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組織保障。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間禁止人員聚集,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召集組織工作帶來很大不便。疫情會不會影響人大職權的行使?是否可以採用視頻等方式創新有關會議的召開形式?

“這一創新做法是實事求是、務實高效的,符合憲法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副主任田威指出,在當前的特殊形勢下,藉助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視頻方式遠程參加會議,參加審議、表決,避免了人員大規模聚集流動帶來疫情輸入、擴散風險,有效落實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證了國家機關有效運轉。

據田威介紹,憲法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其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舉行會議是各級人大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

“憲法法律及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召集主持、出席人數比例、議程安排、議案審議表決等事項作了規定。關於會議形式和出席,平時均採取現場出席會議方式。”田威說。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為如何入刑?

目前,有些人因嚴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究竟這種行為會構成何種罪名、該如何定罪量刑,引發各方關注。那麼,實踐中,如何區分及正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呢?

“對於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區分違反的措施種類、抗拒行為的表現和危險性、主觀惡性、造成的後果和情節等,正確適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輕罪重判和重罪輕判,既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堅持法治原則、依法防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詳解。

據王愛立介紹,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列規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作了規定。《意見》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看,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條件是明確的。”王愛立說。

王愛立同時指出,除上述兩個罪名的適用以外,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過程中,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