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認識的幾個誤區

土地承包經營體制長期不變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後,加之土地承包經營的確權,許多人認為是第三輪承包的開始,網絡上也有錯誤的解讀,引發了2020年之後農村的土地到底由誰來種植的問題。

目前仍是第二輪承包期間

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期限是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輪承包難以推動的問題,個別地區可能略有遲延,但不影響土地承包的整個期限。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本次確權仍是對第二輪承包的確認,並不是第三輪承包的開始。

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要點

進城的農民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自願有償原則流轉正是說明進城的農民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原則是為了防止進城的農民沒有精力耕種土地,造成承包經營地的經營能力不足的措施,立法目的並不是進城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其理由是,進城的農民也有可能進城經營失敗的風險,如果剝奪了農村村民資格無疑是顯失公平。

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流轉主體

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轉讓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指本權的轉讓,因此,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

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受讓人並沒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權,承包方仍有本權,即當受讓方在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等情形下,承包方可以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流轉的關係

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因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因此,需經發包方同意。流轉既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也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進行,因為不涉及承包經營權的本權,向發包方備案即可。

流轉的收益歸屬

實踐中,發包方或者其他利益既得者假借土地整理之名,將整理的土地流轉給其他人經營,當農民不願意流轉時,還要稱該農民為“刁民”。事實上,這些人是為了流轉的收益故意為之,即發包方或者其他既得者利益者與受讓方簽訂合同,被流轉的農民並不知道流轉的實際收益。

法律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堅決查處讓農民與受讓方“背靠背”的現象,並追繳流轉的差額。

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

一般來說,農民儘管擁有土地經營權的本權,但由於農民仍處於分散的經營個體,與受讓方不具有事實上的平等性。因此,法律規定對受讓方的資格審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與上述的流轉費用的差額並不是同一概念。收取適量管理費是受讓方的另行支付,與流轉費用沒有任何關係。

法考內容·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認識的幾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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