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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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是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的总称。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是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规则,以帮助人们正确地思维和认识客观真理。

旧称“论理学”。曾译为“辩学”、“名学”。

逻辑学的渊源。远在公元前七世纪到六世纪,古代中国、印度、希腊的思想家都有逻辑方面的著作。《墨子》中《经上》、《经下》等六篇和《荀子-正名篇》就是中国古代著名的逻辑著作。印度思想家足目(乔答摩)创立了“五支作法”的推理形式。古希腊亚里多德全面地研究了形式逻辑理论问题,制定了以演绎法为主的形式逻辑体系,通常都认为他是形式逻辑的奠基人,在近代培根、穆勒的归纳法、…………

思维是人脑对外界事物的间接、概括的反映,是认识过程的理性认识阶段。思维与语言有极密切的联系,只有借助语言这一物质外壳,才能实现和表达。

逻辑学可帮助人获取新知识和更好地学习已有的知识。可帮助人正确地表达思想和有力地批判诡辩。
敏锐的洞察力是人成功的望远镜、灵活的逻辑分析使人思路凊晰、敢于质疑才能开辟新天地、培养全面的综合概括分析能力、培养思维能力,拥有多变的思维方式,才会通向明白人生真理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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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知的条件,运用哲学上的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这些客观规律。运用归纳性思维(把各种事物同样规律的东西归纳总结),发散性思维(有一点充分运用想象想到的很多种可能),逆向思维(从结果反推理原因和可能,在数学和物理上这种方法叫反证法),利用统计,概率各种方法获得的已知资料,用求同法(发现普遍规律性的东西),求异法(发现相同事物特殊性规律的东西),求同求异法(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运用判断,推理各种手段得出结论和可能,然后想办法求证他的一门严谨的思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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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答题:逻辑学的方法种类有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它分为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探求事物逻辑联系的逻辑方法两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主要有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探求事物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主要有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我认为无论在写文章也好,作诗赋词也好,不仅要看文采诗韵,还要看是否符合逻辑非常重要。(本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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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中推理的方法有:

1、类比推理:

在逻辑学上,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出它们在另外的属性上(这一属性已为类比的一个对象所具有,另一个类比的对象那里尚未发现)也相同的一种推理。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般,都存在于个别、特殊之中,并通过个别而存在。一般都存在于具体的对象和现象之中,因此,只有通过认识个别,才能认识一般。

3、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运用此法研究问题,首先要正确掌握作为指导思想或依据的一般原理、原则;其次要全面了解所要研究的课题、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然后才能推导出一般原理用于特定事物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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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英语:logic)的字根源起于希腊语逻各斯(希腊语:λόγος),最初的意思有词语、思想、概念、推理、论点之意。后译为(法语:logique),最后发展为英文中的逻辑(英语:logic)。

1902年严复译《穆勒名学》时,将其意译为“名学”,但这不合名家或者名教之名学中“名”的本意。和制汉语采用汉字“论理”,意译为“论理学”。孙文于其文《治国方略·以作文为证》意译为“理则”,

然则逻辑究为何物?当译以何名而后妥?作者于此,盖欲有所商榷也。凡稍涉猎乎逻辑者,莫不知此为诸学诸事之规则,为思想行为之门径也。人类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矣,而中国则至今尚未有其名。吾以为当译之为“理则”者也。夫斯学至今尚未大为发明,故专治此学者,所持之说,亦莫衷一是。而此外学者之对于理则之学,则大都如陶渊明之读书,不求甚解而已。惟人类之禀赋,其方寸自具有理则之感觉,故能文之士,研精构思,而作成不朽之文章,则无不暗合于理则者;而叩其造诣之道,则彼亦不自知其何由也。

当代中文一般采取音译方式,将其译为逻辑。

逻辑本身是指是推论和证明的思想过程,而逻辑学是研究“有效推论和证明的原则与标准”的一门学科。作为一个形式科学,逻辑透过对推论的形式系统与自然语言中的论证等来研究并分类命题与论证的结构。

逻辑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从对谬论与悖论的研究之类的核心议题,到利用几率来推论及包含因果论的论证等专业的推理分析。逻辑在今日亦常被使用在论辩理论之中。

传统上,逻辑被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来研究,和文法与修辞一同被称为古典三学科。自十九世纪中叶,“形式逻辑”已被作为数学基础而被研究,当中经常被称之为符号逻辑。1903年,阿弗烈·诺夫·怀海德与伯特兰·罗素写成了《Principia Mathematica》,试图将逻辑形式地建立成数学的基石。不过,除了些基本的以外,当时的系统已不再被使用,大部分都被集合论所取代掉了。当对形式逻辑的研究渐渐地扩张了之后,研究也不再只局限于基础的议题,之后的各个数学领域被合称为数理逻辑。形式逻辑的发展和其在电脑上的应用是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乔治·布尔、戈特洛布·弗雷格、 大卫·希尔伯特、库尔特·哥德尔,等等,都在这个过程中非常重要。


重新开始的哲学


逻辑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一门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事物的学科。大学《逻辑学》课程基本包括:基础课程、介绍类课程和系统专业课程。

基础课程。包含数学分析、几何与代数等数学类课程,以及哲学导论、西方哲学史、中国哲学史等哲学课程,还包含程序设计与运用、Java程序设计等计算机基础课程,以及认知心理学相关基础课程。基础课程的学习难度本身并不高,但对于刚入学尚未掌握大学学习技巧的学生而言难度较大,基础课程学习把握核心概念即可,起点较高,但是落点较低,对数学不太敏感的学生也不必感到为难。

  

  介绍性课程。包括佛教逻辑、认知科学、逻辑学导论、非形式逻辑、政治哲学、中国传统逻辑、心理学与哲学、美学、东方哲学概论等学科,重点在于介绍学术前沿,指引学生选择深造方向以及加深对相关基本问题的理解。

  

  专业性课程。包含数理逻辑、模态逻辑等形式逻辑课程以及决策逻辑、prolog与逻辑程序设计、人工智能等应用逻辑课程,还包含语言哲学、分析哲学、形而上学等。


追逐极光的人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撇开具体的、个别的思维内容,从思维的逻辑结构方面研究不同类型的慨念、判断和推理及其正确联系的规律。它告诉人们如何正确使用慨念、判断和推理,才能使思维具有正确性、一贯性和论证性,从而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达自己的思想。

形式逻辑有三个基本规律:

(1)同一律,公式是:甲是甲。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慨念、判断都必须在同一个意义上来使用。(2)矛盾律,公式是:甲不是非甲。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不应当有矛盾,对同一现象不能同时既肯定又否定,不能同时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真理,而一定有一个是假的。(3)排中律,公式是;或者是甲,或者是非甲。它要求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中,必须承认其中有一个是真实的,不能对两者都否定,要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选择。形式逻辑的这些规律,也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它就会引起思维的混乱。

形式逻辑不研究客观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不研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也不揭示事物内部的矛盾,所以,它象初等数学一样只能适用于一定的范围,如果超出了一定的范围继续加以使用,就会变成形而上学。

辩证逻辑是全面地考察思维过程,揭示思维发展规律的科学,其主要内容是阐明慨念、判断和推理的辩证运动。

慨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中互相联系、逐步深入的三种基本形式。慨念是最基本的形式,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它适用的范围。慨念是在不断実践的基础上,对大量丰富的感性材料反复思考、撇开表面的、次要的和非本质的因素,抽象和概括出事物的本质的东西而建立起来的,并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而发展。慨念对于人们的实践和认识起着重要作用,每一门科学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各种现象时,都要运用一定的概念。

判断是对某一客观事物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运用概念对客观事物作出它是否有某种属性的论断。人们的思维过程,就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形成判断、运用判断的过程。一个判断的形成,需要多次的反复实践。判断由概念组成,它有主词、宾词和联词三个组成部分。主词表示被判断的对象,宾词表示对主词作出的判定,联词则把主词和宾词联结起来。判断是客观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反映。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即前提〉推出新的判断(即结论)的思维形式。推理有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从一个前提推出结论,叫真接推理;从两个以上的前提推出结论,叫做间接推理。依据前提和结论联系的性质,又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叫做演绎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叫做归纳推理。正确的推理,必须具备真实的前提,以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推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形成的,实践是检验推理是否正确的标准。

辩证逻辑要求人们从实践出发,从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全面地观察事物、认识事物。和形式逻辑相比,辩证逻辑是思维发展过程中的高级阶段。它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按照恩格斯的深刻比喻,正象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的关系一样,它并不排斥形式逻辑,只是指明其局限性。

辩证逻辑和唯物辩证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是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思维的辩证发展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规律(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辩证逻辑就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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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不易回答的问题。它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言其是一个老问题,是因为它是随着逻辑学的产生而产生的,从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被创立时起,就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在逻辑科学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又始终是人们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言其是一个新问题,是因为逻辑科学虽然经过了2000多年的发展,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依然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依然是一个需要人们进行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这也是一个答案最多的问题。迄今为止,有关这一问题的答案已有数百个之多。在人类科学史上,没有一个与科学有关的问题有如此众多的答案,也没有一门科学有如此众多的定义。在逻辑学的发展史上,不同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不同的探讨,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见解,许多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建构了不同的逻辑 (或与逻辑有关的)理论体系,逻辑学因此而成为所有科学中分支最多、门类最杂的庞大的学科群体。

  从本质上说,逻辑的本质是什么,是一个与逻辑相关的哲学问题,是逻辑哲学的基本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尽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在这些众多的不同的答案中,却存在着某些共同或共通的东西。这些共同或共通的东西,就是逻辑本质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方面。逻辑的本质尽管还没有最后的定论,但逻辑本质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方面已经被人们揭示出来,确定下来,并成为划定逻辑学范围、鉴定和判断一种理论或科学是否为逻辑的基本尺度和主要标准。

  笔者结合世界逻辑发展史特别是西方逻辑发展史上一些主要的和着名的、对逻辑科学的发展做出很大贡献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对逻辑本质的有关论述,将逻辑的本质或逻辑本质的主要方面作如下概括:

  第一,逻辑学是形式科学,是科学的间架与结构。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的,而且只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属性,而不关涉思维的具体内容,也不讨论思维形式的形式属性以外的其他属性。这是逻辑史上许多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所共同主张的,也是逻辑本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于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属性,因而使逻辑学最终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并与研究思维形式属性以外的属性的其他学科区别开来,成为一门有自己研究对象的独立的科学。逻辑学的创始人,被称为 “西方逻辑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在其逻辑学巨着 《工具论》中就明确指出,逻辑学不同于关于本源的科学,而是与他所讨论的范畴、推论和分析等形式相关的科学。公元五世纪的卡培拉则通过把逻辑学(当时被称为论辩术)与文法学和修辞学并称为 “自由七艺”(一个人为获得自由所必须掌握的七种技艺)的前三艺,而间接地表达了逻辑学为形式科学的主张,因为后两者通常都被认为与形式有关。中世纪的阿拉伯学者阿维森纳认为逻辑是借语法和语言的关系研究从已知到未知的过程及其条件的科学,其主要的方面是形式的。中世纪苏格兰经院哲学家、逻辑学家邓·司各脱主张逻辑不是关于客观实在的科学,也不是作为语言表达方式的语言科学,而是关于属于事物和语言或名称之间的中介科学,逻辑的主要对象是推论。德国近代哲学家康德明确指出逻辑必然是形式的,“它是一门只详尽说明和严格证明所有思想的形式规则的科学”.海尔巴特认为逻辑的任务在于从形式方面对概念进行加工,逻辑是一门纯粹形式的科学,只限于给出概念联系和区分的一般规则。鲍尔查诺认为逻辑有其独立的存在意义,应当和与思维相关的心理学以及与文法相关的修辞学相区别。他主张,“因为逻辑研究推理的形式或型式,所以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可以说是形式的”.数理逻辑的创始人莱布尼兹认为,逻辑是形式学说,它只与文法有关,因为它研究每一种自然语言必能表达的基本型式,这也是怀特海和罗素写 《数学原理》时的观点。另一位数理逻辑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数学家布尔主张,按照知识分类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再把逻辑与形而上学 (即哲学本体论---笔者)联系在一起,逻辑与数学一样是一门精密的形式科学。为逻辑科学的形式化做出杰出贡献的德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弗雷格不仅继承而且充分发挥了布尔的这一思想,他认为逻辑是数学的基础,逻辑与数学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可以划出,二者都构成一门唯一的科学---逻辑与数学的统一。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在其着名的逻辑哲学论着 《逻辑哲学论》中将逻辑称为 “关于形式和推论的学说”.而另一位在逻辑哲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苏珊·哈克认为逻辑最本质的方面是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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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逻辑学首要还是学会观察和全神贯注;第二:确认客观事实(事物和事件),然后再分析其主观性和客观性;第三:有了事实或事件就会产生观念,即认知看法、态度;第四:留意产生对事件或事物观念的本源,观念是主管范畴,要确认事实必须绕过观念直观外部世界的本质,而不是受既有观念影响或蒙蔽;第五:观念联系事实本质去对照,找到正确的观念;第六:把观念和正确的语言结合,观念的表达需要付诸语言形式表现出来;第七:当有了语言后好不够,需要有效沟通 ,语言和逻辑是不可分割的,这是才真正去学习逻辑的语言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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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任何科学都是包含基本原理的知识组成。

逻辑学是一门科学 

所以逻辑学也有其基本原理。

逻辑学的特别之处,是它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关于逻辑学本身的,而是和所有科学有联系

这是因为它适用于人类理性的因果推理,也就是说,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人类理性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

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是由不计其数的个体组成的。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事物只能是其本身,而不会是其他什么事物

比如 苹果就是苹果,不会是香蕉或者橘子

排中律:对于一个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都要有明确的“是”或者“非”,不存在中间状态

一个事物,它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不存在中间状态。

比如桌子上有一盏灯,这段描述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没有别的可能

变化过程中的事物怎么解释?介于是与不是过程中的中间状态存在吗?

答案是:不,没有纯粹的变化,变化是事物的变化,处于变化中的事物仍然属于事物的范围。

比如一盏制作过程中的灯还不是灯,灯的组成部分已经存在了,灯的“变成”依赖于这些存在的组件。

排中律的基本思想:不存在中间状态,变化中 不是从无到有的通道,而只是目前已经存在的事物内部的变化

充足理由律(因果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它所体现的内容是宇宙万物的存在都有其充足的根据,这也暗示着宇宙万物都不能自我解释,没有任何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也就是说一个事物如果是它自身存在的原因,那么它就要先于其自身存在而存在,这是荒谬的)

一个事物之所以被称为另一个事物的原因:

1、他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的存在

2、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以这种或者另一种方式存在,即存在方式的由来。

矛盾律:在同一个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这个原理可以看成同一律的延伸,如果一个时刻,如果X是X(同一律) 那么在同一时刻,它就不能是非X(矛盾律)

这里的定语“同一方面”是指存在方式。

即 如果一个事物在不同方面是又 不是  是不矛盾的

比如身在曹营心在汉  就是不矛盾的,因为它表示了不同的方面

如果身在曹营,又身在汉营 ,这是矛盾的 ,它们表述同一方面,而它们在同一时刻是互斥的,即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命题成立

矛盾的含义 就是自身反对自身,因为它描述了不符合客观事物本身的情况。因此避免矛盾就是避免谬误

逻辑学第一要务就是反映真相,消除真相的对立面就是最重要的事情。

基本原理的特点

1、它是不证自明的

这些基本原理是在拥有理性的人类生活中运行自如的。

2、它是不能被证明的

它不是由某些前提得到结论,它的存在不依赖先行的事物。这是因为基本原理反映的是绝对基础的事实,它是人类意识行动的首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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