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该怎么调整?

兵哥哥8347


土地是农村的根本,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发包之后,很多的新生儿都没有分得承包田,这对于农村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也可以说,在农村最容易出现争端的就是土地了。那么,农村死亡人口的土地怎么处理?

在土地未确权之前,这类土地还是有一定的争议的。比如说,出嫁女是否能够继承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村委会是否能够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等。

1、死亡人口有直系亲属或者子女。这种情况下,其直系亲属或者子女可以继承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直至承包期结束为止,村委会无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特别是在其直系亲属或者子女的户口不是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村委会仍不能擅自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2、死亡人口无子女、配偶,但是有其他的旁系亲属。这样的情况,村委会仍然不能随意的收回死亡人口承包的土地。在其死亡之后,如果其旁系亲属向继承死亡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或者使用权,村委会需要满足其旁系亲属的继承需求。如果其旁系亲属放弃了经营权和使用权,那么村委会可以将死亡人口的承包土地收回纳入机动地的行列或者再次进行分配。

3、死亡人口是绝户。也就是说死亡人口无子女、无其他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孑然一身。这类人口有一部分是以前的五保户,如果五保户生前将自己的承包地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了某个长期照顾他的村民,那么村委会也要尊重其意愿让其继承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如果其没有遗嘱或者也没有其他的意愿,那么在其死亡之后村委会就可以合理的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了,可以纳入机动地,也可以再次进行承包。

在土地确权之后,情况又有了一些变化。比如说死亡人口在确权时将承包的土地以“共有”的方式进行确权,那么在死亡之后,其土地确权共有人就可以以土地确权共有人的方式来继续保留死亡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是保留而不是继承。同时,在土地确权之后,村委会更不能随意的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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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国土地的承包政策是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的,也就是说,增人不增地,减少不减地,去世人口的土不收回,新生新进人口不分地,以家庭共同承包经营。



根据《土地承包法》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还强调,不得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去世人口的土地打散重分。国家的总体承包政策就是保持稳定,稳定大于一切,稳定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但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很多村集体都是会以村民自治法的名誉自行调整土地的。比如,村里面开村民代表大会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都同意,死亡人口的土地可以收回重分,虽然违背了《土地承包法》,但没有违背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每家都会死老人,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家家都一样,实质上也是公平,合理的。但是有两种必须注意,村委会无权私自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必须全村2/3以上村民同意,并且收回的土地不能归村委会,要么收回集体承包,收益归集体所有,要么收回打散重分土地,村委会不能以村集体名誉为由占为村干部己有。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私自收回死亡人口土地的,死亡人口家属有权申请土地仲裁机构仲裁要回自己的土地,仲裁不合法,死亡人口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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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口的土地怎么处理?

别忘了,农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当初分地的时候是以人口分的,一人一份,但是签定承包合同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户一个合同。二轮承包以后,又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一个家庭有一个人死了,他的土地还是这个家庭的。不需要什么变动。也不用怎么处理。

但是当一个家庭户只有一个人的时候,这个人死了,就是这个家庭户没了,他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没用了,所以这个土地才需要处理。情况不同,处理办法也不同。

如果他是无依无靠的五保户,单身一人,由国家或村集体养老送终,那么他死后,土地应当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分配。如果他是由近亲属伺候送终的,土地应当优先让他的近亲属承包。如果他的近亲属家庭人口都是有土地的,村委会也可以收回另行承包。

同理,独立一人家庭户有子女的老人死了,土地应当优先让其子女承包,其子女家庭人口如果都分有土地,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另行分配的。

但是,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一般情况下,在没有人争着要土地的时候,村委会都不会收回土地另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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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去世的人都有土地,活着的人却没土地,想不通啊”,其实,这种说法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误解。


问: 那么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该怎么调整?

答: 在土地承包期内,死亡人口的土地不会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也不会增加。

首先,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人口承包的。

土地的出包方是村集体,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不是以个人名誉承包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农民自主生产经营的极积极性,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在承包期内,不会因为家庭人口的死亡而减少土地,也不因为家庭新生人口而增加土地,家庭人口去世的,土地依然归家庭在生人口、新生人口和新进人口共有。


其次,稳定大于一切。

社会稳定取决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大家想想,社会上每天每月每年都有很多生老病死的人口,同时也有很多新生人口,如果要做到绝对公平,去世人口的土地就应当立即收回,分给新生新进的人口,这样做就得经常都要收土地和分土地,老伯姓知道自己土地随时有被收回的可能,谁也不会在土地上搞规模化经济养殖和种植发展,房地产开发商更不敢购买土地建房子,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从而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再次,政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范围调整。

去世人口土地不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不增加,家庭人口共享承包地,总体上对于每一户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但由于人口长期发展,会出现人口少的家庭继承了较多的承包地,人口多的家庭继承了数量较少的承包地,政策允许土地多的人将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土地少的家庭,这样即保证了继承土地多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土地自动供给调节。

总而言之,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非常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小范围区域内流转,有利于土地供需矛盾互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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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人口土地几乎不用调整,因为在农村老人死亡以后老人所遗留下的宅基地以及所有的耕地基本上都由儿子来继承。而且农村一般老人的儿子不止一个,老人在死亡以前基本上都已经分家了,儿子都有着自己的宅基地,不同的地方分的还有耕地。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宅基地和耕地儿子是继承了使用权。

无儿无女怎么办?

①财产继承:无儿无女的也非常好办,他们的财产同样可以有人继承。如果说在他们的生前有人曾经赡养过他们。而且赡养的时间比较长,他们的财产由这些赡养人继承。而且这些无儿无女的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同样把他们的财产继承给别人,这其中包括自己的宅基地。

是本村户口

①有宅基地:如果是你是本村的户口,并且有本村的宅基地,他生前的宅基地上的财产你也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房屋坍塌拆除以后,你就不能再使用了。这里的宅基地就要归农村集体所有,然后再由集体流通。这个房屋你只有修建的权利,拆除以后不能重建。

②无宅基地:如果说你是本村的人,但是你没有在异地,你在生前又赡养过老人很长一段时间。一般情况下他的宅基地是由你来继承的,这个是没有疑义的。

继承条件:首先宅基地不能是违建,不能乱占耕地基本农田、不能超过本省所规定的面积范围、不能是年久失修的危房等。

非本村户口:

如果你不是本村的户口,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以及相关的财产你也可以继承,但是你只能是使用,一旦房屋倒塌以后你就不能修建了,还是要被本村的集体所回收。

耕地的一些情况

耕地的承包一般都是与户对接,因此我们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是与户对接的,如果无儿无女的人死亡以后,它的土地被一些人承包着,并且还没有到期,这些人一直可以承包,直至土地承包期满。如果他的土地没有被承包,其他的一些群体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因为户口本上只有他自己的人而没有其他的一些人。

如果说老人以前有儿有女,但是他们不赡养自己的老人,在外出打工,很久不回来也不寄钱财等,老人去世以后,他所有的财产以及宅基地等都不具备继承权利。


聚焦三农了解事实


土地30年不动摇制约了土地的调整,目前是去人不减地,这是国家政策, 暂时这一状况无法改变,人死亡了土地不能抽掉,还是有原来的主人承包,这就是现在的政策,恐怕这种状况需要维持很长时间,只有30年以后才能改变。

以前老人去世原主人只能在种一年,下一年谁家添孩子了,土地直接给谁家,都是小规模的调整,我们这里一直都是这样,大家都没有意见。

如果这家的女孩结婚,第二年男孩也结婚,这样土地就不用动了,自动转给媳妇就行了,我们老家都是以生产队为主题,不和村委会牵涉,那个生产队的事有队长负责协调,比如这个生产队今年结婚的女孩多 死亡的也多,多余的土地大伙分,这是以前的办法。

现在土地30年不动摇,添人不给地,去人不去地,但是很多家庭慢慢也能持平,比如他家孩子结婚,需要土地,多年以后肯定会有老人去世,所以也就持平了,比如这家一个姑娘,一个儿子,姑娘的地给儿媳,所以真正没有土地的农村人很少,虽然土地30年不动摇但是时间久了都能持平。

目前死亡人口的土地无法调整,但是慢慢他家肯定也会增加新人口,时间久了基本就持平了,所以农村土地即使不调整也无所谓,大家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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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有生老病死的,这个是自然的规律,是谁也阻止不了的。那么如果农民过世后,土地又会怎么调整呢,是直接收回还是继续保留呢,都有着什么样的说法呢,今天老农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该怎么调整?

要说过世的人口的土地要如何调整,其实并非不调整,不同的情况调整的方式也不一样的。主要分过世的人有家人跟无家人这两种情况的。

有家人的话就比较好处理了,按照家庭承包的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过世的人土地自然就是会分配给家庭的其它成员耕种了,理论上虽说是不会收回土地的,但是实际上土地还是调整给家里的其它人种植了,只不过没有收归村集体所有,还是一家人拥有而已。

毕竟现在的土地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就算是家里有人过世了,还是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所以不用担心土地会被部分收回的,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前有多少,就算是少了一个人还是会有多少的。当然如果是新生儿的话,也别抱怨怎么没有分配新的土地了。

而对于没有家人的农村老人过世,这类老人就是村里面的五保户了,一般村里都是会为其养老的,未来老人过世后,土地跟宅基地都会收归村集体所有了。反正对于没有继承人的老人过世后,土地跟宅基地都是会没有的了,所以一般情况下村里都会负责养老,老人也是享受着晚年的生活了。

总之,农民的具体情况决定着过世后土地的归属的,正常情况下都不强行收回土地的,农民的土地都是会严格保护的。也只有没有子女了才会出现过世土地被收回这种情况了,这大家记得这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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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农村里面,死亡人口,他们的土地应该怎么处理?

其实这个问题在农村里面找就有做法,这个永远不用大家担心。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我们农村里面这边的实际做法的情况:

土地的经营承包权

大家都知道农村里面的土地是属于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并且以家庭的方式来进行承担,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即使一个家庭里面,老人去世了,那么这个土地的经营承包纯羊油,户口内其他的人员进行使用。

所以针对于土地的处理问题,总体的来说基本上都属于继承的方式去继续使用这个农村里面的土地。



土地是否会回收呢?

其实很多人都会想着在农村里面,要是土地的经营承包者去世了,那这个土地会不会回收呢?

有些时候是可以回收的,但是还得看实际情况,比如说这个农村里面的土地的经营承包者,他只有一个人,没有其他的侄子侄女或者侄子侄女不给予他善良,他在养老送终全都是国家解决的问题

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土地是有可能回收的。

在我们这边呢,这些对于这些五保户也就是没有子女的人来说,对于他们的土地的一个处理的方法就是,在他养老和死亡的这段时间,这个事情是由谁来操办的?那么基本上他名下的土地就给予谁

比如说有一个5保户,他的养老送终都是由于他的侄子给他操办的,所以在死亡的时候村委就开出相关证明,把这些土地转让的,他的侄子名字下面

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方法不一样。

其实我们说太多也没有什么用处,毕竟每个地方的土地对于死亡人口的处理方式方法是不一样的,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觉得应该要好好的啊,了解当地里面的做法。

有的地方呢是可以直接收回,有的地方那是不会收回,一直到下一次长吧经营的权力分配或者土地划分的时候才会有不同的意见。

所以针对于这种事情呢,有的呢,也是可以直接收回去的,有的又会给予她的子女或者或者给他养老送终的侄子侄女,与他同一个小队里面愿意帮助他的这些人,进行去使用他的土地。


所以由于我们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方法不一样,我们觉得大家应该参考当地的方式方法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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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问,谈下个人意见与众友交流。 首先,这个问题众友十分关心,怎么办,有路可走吗,大家各有各的“理由”了,屈指算来,从“大包干”实行到今天,已经三,四十年了。这期间,有许多人已经不在了,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另外,从“大包干”分地后,有增加了不少新的人口,这群人不在少数,他们无地可分也是个问题。 其次,中央政府,对农村土地政策是以稳为主,“大稳定,小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从目前形势看,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尖锐。 第三,中央政府以稳为主的战略定位符合今天国情,民情。 发问,人走了,地还在,对此,一村一地情形千差万别。 打乱,重分不可能,也不现实。对此,发包方即村委会,可召开民主大会,针对人不在,地却在的情况,通过“一事一议”表决。 中央的宏观战略是稳,没有不可小调整的限制。 由上,如果,我说得是如果,一村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村民有打乱,重新划分的动意,未偿不可。 但是要统一大家的思想,观点及利益平衡是一件十分费力,难做的工作。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关乎千家万户,怎么做,如何做,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说了算。 这一话题铺开说,很多。在这本人只是说了一点看法,欢迎大家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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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距离春节还有一个月时间了,全国各地的土地确权也基本接近了尾声,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确权带来了好处,同时也有一定的“坏处”,好处就在于可以让农民真真切切的感受国家福利,同时土地承包也自动延长了30年,现在土地要重新流转则需要2057年才能实现,而“坏处”则是,没有土地的农民依旧没有土地。



以前都说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宝,其实现在土地也是农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宝贝”,可能很多人都有这么一种困惑,那就是农村土地为什么不进行流转了呢?同时没有地的村民应该怎么办呢?其实生活在农村且没有土地的村民分为两种人。


一、出生就没土地

这一类人是比较“惨”的,我也是农村人,对于农村分配土地也是感同身受,以前家庭都是看大才有土地分配,而老二没有土地分配,在我们农村老家,没有土地的人也被村民亲切地称为“黑人”,不知道你们那好怎么样,反正在我们四川很多人都是属于“黑人”,所以相比来说“黑人”没土地是最冤枉的。



二、土地全部被征用

农村在发展,发展势必就会产生征地,对于这一类村民来说,虽然自己的土地被征了,但是自己也领取了一部分的征地金,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一类人被征了地,导致无地可种,最后还会来和“黑人”一起抢土地。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承包制度是实行长久稳定不变的,所以自然而然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也不减地,虽然说土地是划分在个人的名下,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家庭承包,所以这也是减人不减地的原因,如果是五保户,家里就他一个人了,这种人土地在他死亡后是会被村集体进行回收的,但是也不会暂时分配,农村没有土地的太多了,分配不均容易造成邻里矛盾,所以干脆就是不分配。



总结:

针对农村死亡人口,国家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的政策,因为土地虽然在个人名下,其实是属于家庭承包的,当家庭都没人的时候,村集体才会将土地进行回收,但不会马上进行分配,所以没地的村民可以等等下一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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