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案件都赢了,赔偿还不到位?原因在这儿

暴力强拆是所有违法拆迁中,最为广大被拆迁人深恶痛疾的一种。在实践中,有的时候法院确认了强拆违法,却没有认可屋内物品损失,使得被拆迁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的同时,更是增加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想要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证据非常关键,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强拆后屋内物品损失不赔偿,原因可能是证据搜集没有到位。


强拆案件都赢了,赔偿还不到位?原因在这儿

案情简介


2015年,因济南某区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需对济南某村实施整村搬迁,赵某的房屋在搬迁范围内。后赵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月18日,赵某的房屋被拆除。

赵某对强拆行为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区政府恢复涉案房屋原状,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06.6万元。(其中包括:电视、冰箱等电器、沙发等家具、衣物被褥等生活物品共计6.6万元。此外,还包括珍宝龙珠、观世音画像共计3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赵某主张的全部财物损失中包括约计6.6万元的沙发、茶几等物品,均属于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某区政府应对该6.6万元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它大宗财物确系因其房屋被拆除而灭失的事实,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由于被拆迁人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300万元的大宗财物存在,且确因被诉强拆行为被毁损。未支持其该部分的赔偿请求。但对其主张的价值共计约6.6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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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要求赔偿的300万元珍宝龙珠、观世音画像损失,属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财物,其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这些大宗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具体价值。否则人民法院亦无酌定之基础依据。而赵某在原审期间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300万元大宗财物之存在,该财物的损失与被诉强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无从谈起。”

也就是说,对于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的大宗财物,仍旧需要被拆迁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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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虽然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是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比被拆迁人大,但在请求补偿范围时,被拆迁人也是有举证责任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史律师建议,如果大家预感家中可能要被强拆,一定要及时保留号家中贵重物品的证据或者及时搬出,以防在后期维权中因为举证不利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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