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可以作為徵地拆遷公告的重要依據嗎?

大家應該對紅頭文件比較陌生吧,除了在影視劇中可以看到紅頭文件的重要性以外,大家就沒有接觸到紅頭文件了,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會經常接觸到紅頭文件,例如行政機關下發的各類通知會以規範性文件就是紅頭文件了。那麼,在徵地拆遷中我們知道房屋拆遷徵收方要應對徵收的區域進行公告公示,那麼這份文件是紅頭文件嗎?當然,這份也是紅頭文件,要有相關單位的蓋章,但是,在徵地拆遷中,紅頭文件可以作為徵地拆遷公告的重要依據嗎?

紅頭文件可以作為徵地拆遷公告的重要依據嗎?

沒有紅頭文件的徵收公告,是不符合徵地程序,我們是可以拒絕拆遷的,因為徵收方的程序違法,在日後拆遷補償、安置等諸多方面會存在非常多的問題,那麼,針對紅頭文件不合法,有哪些救濟措施呢?

1. 複議時一併提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 訴訟時一併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

但是,附帶性審查存在其他限制條件。首先,只有因以該文件為依據做出的行政行為受到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附帶性審查要求。其次,對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只能依附於具體案件作為一個訴訟請求提出,而不能單獨作為一個案件提出。再次,就審查範圍而言,一般規章以下的文件才能附帶性審查。

徵地拆遷中常見的紅頭文件有哪些?

1.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報材料

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徵地批文及申報材料

“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徵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徵地紅線圖等。

3.決定及方案

擬徵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補償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4.拆遷方可能發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斷水斷電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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