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傳承人新規正式實施,五種情況將取消非遺傳承人認證

自2020年3月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此次《辦法》不僅從技藝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傳承活動開展、品質修養等方面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

還明確了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對原有競評機制,增加材料複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評審程序和環節,完善了傳承人資格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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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辦法》顯示,此次對非遺傳承人的申請條件進行相關調整,且較之於以往《暫行辦法》的三條標準,《辦法》明確了四條標準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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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提出,非遺傳承人在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時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要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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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上,《辦法》則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五種情況可以取消傳承人資格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採取弄虛作假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兩次評估不合格;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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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此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沒有明確認定時限,而《辦法》中指出,文化和旅遊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另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從15天延長至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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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認定了五批共306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中央財政給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2萬元的傳習補助,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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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辦法》顯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相關措施,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其中包括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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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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