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下農村承包租金可能減免嗎?

盂陵蛋坊


疫情當下,農村承包土地的費用不會減免。

隨著疫情有效的被控制,各行各業己經相繼復工,農民們開始走向田間地頭恢復農業生產,疫情只是暫時現像,不會衝擊農村承包費的費用,也不會得到減免。

根據我們老家這裡承包土地的規定,無論是苗木種植或者是農產品種植合同,都是在每年的十月初一前交付責包費,嚴格按照承包合同履行。

合同的細則約束了雙方毀約的代價。合同規定:其一,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更改和隨意增長承包費用。其二,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否則視為違約。其三,甲方如果違約,須向己方支付違約金,退回承包費,並具賠償經濟損失。

同樣對乙方的約束也在承包合同中有規定:其一,在承包期內,乙方必須在十月一曰之前交納承包費。其二,在承包期內,乙方不準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費或因農產品價格下調而調整承包費。

綜上所述,無論甲方和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承包費進行調整,畢竟合同是在平等的基礎和平等時期而制訂的合同,黑字白紙和甲乙雙方的紅手印受著法律上的保護作用。








鴻運當頭hydt


在農村有一部分人,因出打工家裡的土地老人也種不過來,荒著挺可惜的,所以一畝4一5百元包給別人,在家附近打工的是沒有向外出租的。

自己種一些小麥玉米花生等農作物,這樣就解決了吃飯問題,現在土地也不多一家就幾畝地,向我們這邊除了工廠佔用以外,一家也就有一畝二畝的,向外出租的很少。

今年的疫情,對於種地的農民來說,是沒有多大的影響,因為春播還沒有開始,種植花生地瓜都要在4月上旬左右,現在也就是開始春耕,對種植沒有多大的影響,疫情在一天天的好轉,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現在各地幾乎沒有新增病例了,所以對於農村種植是不要緊的,對於減租的可能不大,以上是個人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70後農民宗哥


你好,這個要看當地政府的了,當然國家當然會考慮老百姓的苦衷,在沒有疫情的情況下每年都有給不助,我家這邊每年一畝地給200元,這回疫情暫時還沒有影響到春種呢。而且現在疫情已經很好了應該不影響我們的正常春種。


寶豆528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後,我國已經進入全民防疫的狀態,許多行業該停的停,該關的關,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地方政府也紛紛出臺延期復工規定,有些行業甚至要到3月底才復工。”

疫情影響下,線下餐飲、購物中心、旅遊品牌門店等實體商業遭遇重創。面對合作商家的經濟損失,以萬達、萬科、華潤置業、紅星美凱龍、寶龍商業為代表的近百家開發商旗下購物中心宣佈減免疫情期間的“休業期”租金。

此外,北京市政府於2月3日最新出臺19項重磅措施,支持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其中第13條措施指出:

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區政府)

此種情形下,對於承租人來說,如果房東沒有主動降租,我可以要求減免租金嗎?能減多少呢?如果房東不同意,能起訴嗎?

而對於一般商鋪、房屋及寫字樓房東,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疫情帶來的影響房東著實能體會,另一方面,其抗風險能力又確不如大型開發商。如何應對租戶減免租金的要求?

目前並沒有“新型冠狀病毒”的法律規定及法院判例,但本次疫情與非典時期相似,可以參考非典期間相關案例,對減免租金的可能性(如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和公平原則)進行詳細分析。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法院不同裁判法官會因為當地情況,個人理解的不同,基於同樣的原則理由產生不同的判斷,這就需要見仁見智了。

以下,為「非典」期間相關案例

法院支持減免租金的案例及理由

案例1

(2008)紹中民一終字第143號

裁判觀點

非典期間要求免除租金是合理的,雙方在非典之後也繼續履行了合同,法院可認定減免租賃費成立。

雙方的爭議在於“非典”期間停業是否可以免除租賃費。依據當地相關部門規定,“非典”期間停止營業,因此,在特定事件下,被上訴人要求免除此期間的租金是合理的,結合雙方在此事件前後均按義務履行,上訴人也未立即追索此期間租賃款等情況,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同意減免租賃費用符合情理。

案例2

(2018)晉04民終2272號

裁判觀點

非典屬於不可抗力,依法應免除承租人的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案承租人剛經營酒店不久,2018年4月酒店抗擊“非典”關門歇業,歇業5個月,2014年5月許,酒店逢門前榆黃路拓寬改造,又歇業5個月,“非典”、榆黃路拓寬改造均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間承租人沒有經營收入,依法應免除承租人10個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案例3

(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

裁判觀點

“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相關行業響應政府停止營業,根據公平原則應減免租金。

基於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案例4

(2014)廈民初字第275號

裁判觀點

減免租金經過出租方的認可,出租方應依約履行。

2003年5月28日,廈門市政府關於野生動物救護有關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對於受“非典”影響,海滄野生動物園旅遊景點的門票收入急劇下降,旅遊園區內飼養的野生動物因飢餓面臨著生存危機引起廈門市政府的高度重視,會議要求海滄管委會免收廈門海滄野生動物園從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海滄管委會也派人參加,因此,該會議形成的紀要,海滄管委會應自覺履行。

案例5

(2018)魯06民終268號

裁判觀點

“非典”疫情造成的損失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

“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

法院不支持減免租金的案例及理由

案例1

(2011)白民初字第107號

裁判觀點

非典期間後主張減免租金的,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鼎鑫公司主張1999年虛假廣告招商補償100萬元、2003年非典期間減免租金81.336萬元,2004年至2008年夏季因限電減免租金40萬元,及2005年至2008年期間因施工給其造成的停業損失412.05萬元,因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

案例2

(2017)吉04民終441號

裁判觀點

“非典”期間造成的停業損失屬於不可抗力,但仍在正常的經營風險範圍內,應由經營者承擔。

2003年因“非典”期間造成昇華賓館停業4個月的經濟損失,因該損失是姜玉閣經營昇華賓館期間遭遇的不可抗力,屬於正常的經營風險,該經營風險不應由巨源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中關於支持姜玉閣主張減免“非典”期間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的判決內容錯誤,應予糾正。

案例3

(2007)桂民終四第1號

裁判觀點

非典並不必然導致經營目的落空,不構成情勢變更,即使構成情勢變更,雙方亦應通過合理協商,合理分擔不利後果。

“非典”這一突發事件的發生,雖給酒店業的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必然導致上訴人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訴人申請停業是其經營策略而非“非典”導致的必然結果。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

而即使非典”對租賃合同的履行構成情勢變更,上訴人有權要求的是對合同作合理的變更,以體現公平原則。經雙方協商,廣升公司已經減收上訴人因“非典”停業三個月期間的一半租金並免除派駐人員的全部工資,已合理分擔了“非典”事件對上訴人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相反,如果免除上訴人“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其實質是讓廣升公司承擔“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後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免除“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從以上判決可見,受疫情影響,大部分法院會支持減免租金。

“新冠疫情”妨礙商事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

① 不可抗力規則

a. “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及《合同法》第117條對不可抗力的明確定義,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目前的疫情報道,“新冠疫情”與“非典”有相似之處,人們對其傳播範圍、影響程度都無法提前預見和克服。截至1月29日,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政府部門為此採取了延長假期,推遲復工時間,“封城”、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

針對“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妥善處理。

因“新冠疫情”和“非典”有相似之處,該司法解釋雖已失效,但對疫情法律性質的認識仍可參照理解。

綜合上述對“新冠疫情”特點以及政府管控措施的分析,並參照最高院“通知”,筆者傾向於認為“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b.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全部或部分免責及合同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屬於法定的免責事由。

另據《合同法》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如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則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c. 不可抗力規則的評價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僅導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履行顯示公平情況下的,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變更權。

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後果,在學理上認為可理解為合同的消極變更。但是,如果當事人的目的是繼續履行合同但需要變更履行內容(如分期履行、價格調整、標的物數量增減、質量標準調整等),此種積極的合同變更則無法為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規則所涵蓋。

所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並不能解決前述所有的履行妨礙形態下的合同履行問題。

② 情勢變更規則

a. 情勢變更規則的法源:《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

我國《合同法》並無情勢變更的規定,通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確立了情勢變更規則。該條規定: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b. 情勢變更規則的法律效果:變更或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果繼續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的,該方享有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權,但基於維護合同效力和約束力的基本原則,法院將優先考慮合同變更,僅在變更無法解決問題時方判令解除合同。

例如,因價格波動導致合同履行成本劇增而引起履行障礙,通常可以通過變更合同內容而繼續履行,則不支持該方的解除請求。

而如果情勢變更事宜導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則此時已無變更合同之必要,自當解除合同。

c. 情勢變更解除合同需經裁判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各方當事人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該權利的性質為形成權。

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的情勢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提出解除訴請,由法院裁判解除,此解除權利的性質為形成訴權。兩者的權利行使方式和合同解除時間均不同。

另為避免濫用情勢變更的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正確理解、慎重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並且當根據個案特殊情況確需適用的,要求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d. 情勢變更規則的評價

司法解釋引入情勢變更規則時,試圖將其與不可抗力進行區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但由此又帶來了其他的問題。

情勢變更規則適用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變更或解除,但是,因不能援引《合同法》不可抗力免責的法律規範,當發生情勢變更時,當事人是否享有請求變更或解除期間的合同中止履行權,以及因情勢變更導致違約時是否能夠全部或部分免責,均缺乏了相應的規範依據,形成法律漏洞。

那麼,面對當下疫情,雙方具體應如何處理?

一、對承租方而言

1.首先查閱租賃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對特殊事件、特殊情況(例如徵收拆遷、市政工程、自然災害、全國性重大事件、非一方可控制且不可避免發生的)下的租金協商或減免的約定;

2.協商。承租人可主動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減免的申請,或者提出緩交的申請,或者提出支付條件變更(例如,如果今年的營業收入達到XX萬元以上的則支付2020年2月的租金,如果未達到的則無需支付)的意思表示,協商一致並簽署補充協議;

3.承租人及時向出租人報告疫情對經營的影響,例如客流、營業收入、經營支出、損失等;

4.及時關注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或文件;

如經溝通出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減免租金的,承租人可結合自身情況,在遞交與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疫情影響情況有關的證據基礎上,向裁決機構提出解除合同或減免租金的訴訟請求。

不論是基於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條款或是提出情勢變更理由或是直接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調整,承租方均應及時向出租方進行書面通知,提出無法正常經營期間的租金減免要求。

如雙方就租金調整、減免協商一致,可按協商後的約定執行,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疫情過後,可將租金糾紛訴諸法院或仲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形裁判。

故在此期間,承租人需要保留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或經營收到嚴重影響的具體證據,比如商場照片視頻、店內監控、消費流水等,以便後期維權。

二、對出租方而言

疫情爆發對社會產生了方方面面的影響,在租賃關係中因此導致的損失也並不能由承租人一方承擔,建議各業主針對下屬租賃商戶的不同情形,制定不同的租金調整方案。

如此,一方面可穩定商戶的信心、增強商戶對於業主的認可度、獲得社會和輿論的積極評價,另一方面,也避免後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糾紛,減少訴累。

當前形勢尤為嚴峻,業主與租戶更應相互體諒,共度時艱。



農家慧慧


隨著疫情的爆發,不少零食、餐飲等消費行業和經濟實力相對較弱,抗風險能力差的中小微企業,將會面對不小難關,甚至還會有些企業會因此消亡。

為此,不少中國好房東(萬達、保利、紅星美凱龍、龍湖)等伸以援手,通過減免租金,一定程度上緩解他們的成本壓力。同時,部分基層政府、機構也發起倡議,倡導更多的房東加入該行列,支持中小微企業,守望相助,攜手攻克難題。

但並非所有的中小微企業都能遇到好房東,那麼租戶可以以疫情為由提起減免租金的要求嗎?該要求是否有可靠的法律做依據呢?

一、看下03年非典時期的相關案例

因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與非典相似度極高,所有說非典時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不支持減免租金

(1)昇華賓館,因“非典”損失了近4個月的經濟利益。遂將其“房東”巨源公司告致法院,要求其減免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法院庭審宣佈,該損失雖說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造成的,但這屬正常的經營風險,應有昇華賓館自己承擔。

2、支持減免租金的案例

(1) 翊宇公司,因遇“非典”疫情防治的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法院宣判,應免除翊宇公司的責任,同時對這一期間的租金及空調使用費,由於翊宇公司停止經營,應酌情減免。

(2) 上訴人李培豔,因遇“非典”疫情,造成客觀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超出市場風險的範圍,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遂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

二、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比如火災、旱災、地震、雪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比如戰爭、罷工、政府幹預、市場行情等。

而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1月12日,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將造成武漢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截止目前,仍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也未有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所以至少在目前,它可以稱之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相應的,其法律性質應屬不可抗力事件。

此外,不可抗力的範圍,還可以由當時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進行約定範圍。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會採用概括式(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列舉式(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或綜合式(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的方式訂立該類條款。

所以,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僅要求減免租金,不涉及解除租賃合同

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減免租金以及減免租金的程度,需要對疫情對合同產生的影響來判斷,不能超出疫情的影響範圍。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部分減免還是全部免除租金。

若疫情不是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原因,則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要求減免或免除租金。

此外,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或不適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話,需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若未能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則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未及時履行通知、證明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免責,未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不可抗力損失的則須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2、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解除後的租金

若涉及到接觸合同,則必須證明是以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才能合法解除合同,才能免除解約後的租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雙方均無責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租金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各地減租免租等政策

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推出箭鏃免租正常,支持中小企業挺過難關。

蘇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條政策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文《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

青島市政府 發佈十八條硬核政策,引導降低小微企業房租成本

珠海市橫琴鎮人民政府 發佈《關於給予租戶適度減免租金眾志成城共抗疫情的倡議書》

中國飯店協會文旅(民俗)專業委員會 倡議,圍繞2月1日-7月1日為期5個月艱難的經營恢復期協商減免或半額減免租金




威威的生活


談談我們黑龍江寶清縣土地承包情況

一:2008年黑龍江實行了玉米臨儲政策到2013年出現了玉米“暴漲”乾糧達到了1.11元/市斤。2014年實行“大豆目標價”,2016年為期3年的玉米改種大豆輪作補貼,隨著前期玉米價格大幅漲價到現在大額大豆補貼,“有地不愁賣”就是土地承包方的現狀。

二:2008年從農場到農村承包費普遍在320元/畝以下,到今天達到了600元/畝。不光土地承包費的價格年年上漲,秋整地機車作業費.種子肥料.農藥.柴油.人工費.農機設備的更新等等投入的加大,到今天這期間承包土地的農戶也體會到了“苦不堪言”4個字。

三:算算賬包地的投入是很大但和產值比還是賺錢的;真正影響收入的是“自然災害”“糧食價格”兩個方面;2011年-2012年夏季乾旱玉米減產,2016年低溫玉米不成熟加上臨儲取消玉米不值錢,2019年嚴重洪澇災害。

四:當下土地承包瞭如何種植,種什麼產量有保證,秋天哪個糧食值錢價格高等因素才是影響承包價格的因素。2019年洪澇災害影響有大布分農村地秋翻不了,今年春季播種是個大問題;19年玉米地原茬今年春季“禁燒”玉米秸稈春整地是個問題,連續大豆重茬兩三年種植玉米補貼少種植大豆減產是個問題,個別地塊內澇嚴重春天種不上地是個問題。

五:受疫情影響進口大豆受阻現在大豆毛糧價格突破2元/斤,也在影響著土地價格和農戶的種植方向;一些重茬多年的大豆地農戶還想繼續種植大豆,沒有把重茬減產和疫情過後大豆價格回落這些問題考慮清楚盲目種植是很危險的。

通過這些因素個人感覺疫情不影響承包費

以上是我對我們當地土地承包價格的看法。





寶清縣坤禾種業


我們先來看看農村承包的方式和一些相關法律規定。

按現在的政策,家庭承包耕地,是不用交承包費的;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需要交土地承包費。《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你這邊承包主要是用於養魚養鴨。是屬於需要交承包費的一類。具體的費用都應當以當時簽訂的合同為標準。因為這次疫情雖然對農村農產品之類的衝擊並不算太大,但也一定程度的受到了影響。你可以試著和對方溝通協商。如果能得到一定的減免就最好,得不到減免也沒有辦法。千萬不要因為租金這個問題而鬧得不愉快。大家都還是彼此多一點理解多一些體諒。


知心怪叔叔情感頻道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這個問題,疫情當農村承包租金我們這邊的正側,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可以由於土地本身存在的價值不一樣,用地情況也不一樣,所以對這個價格沒有統一的定位,所以根據國家的政策,承包土地經營戶現在主要申請這兩類補貼:

一、良種補貼

補貼的標準就是水稻種植每畝補貼15塊錢,小麥、花生、玉米等種植每畝補貼10塊錢。這個補貼領取的流程有以下幾個步驟:

1.村委組織農戶申報並登記造冊。

2.按照補貼要求進行核實,然後張榜公示。

3.公示結束後,有各個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4.審定完資金開始發放。

二、農資綜合補貼和糧食直補

1.農資綜合補貼標準是每畝計稅面積81.5塊錢。

2.水稻直補每畝20塊錢。

3.水稻的直補對象是核定計劃種植的水稻面積。

4.農資綜合補貼的對象是以水稻、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種植面積。


米樂米樂7708


這次病毒很多行業都受到很大的打激,我本人也是開了個小店鋪,房東也是很好說話的,他自己也是虧了很多,都到處借錢,還是沒有催我,不過我也只是遲了兩天就交租了,其實這次病毒租戶和出租的都虧很多,只要大家互相理解,溝通好就很容易解決的




顏顏小強


疫情當下對農村土地承包正直春前按春種影響不是太大,如春前的大棚和特別種植作物還是有一定影響,對魚雞鴨蛋菜類的價衝擊還是很大。對土地承包租金可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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