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

P2P網絡借貸


經常從身邊朋友口中聽到P2P平臺老闆跑路的事情,但什麼是P2P,卻也是一知半解,那麼P2P到底是何物了?

P2P是指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絡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絡信貸平臺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P2P網貸平臺,又稱P2P網絡借款,是指個人通過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由具有資質的網站(第三方網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2018年6月以來,P2P網貸行業就進入了多事之秋,7月,出問題的P2P平臺數量明顯增加。

2018年10月首批網絡借貸平臺借款人惡意逃廢債信息被納入央行徵信系統,面臨失信懲戒。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閒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由網絡信貸公司(第三方公司、網站)作為中介平臺,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發佈和交易實現的網絡平臺,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平臺撮合成交,在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P2P平臺由銀行、上市公司、國資、民營、風投等投資類別來區分。這也是分辯平臺綜合實力的重要因素。


相關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絡借貸風險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勵創新,也需要防範風險。截至2015年12月,全國已有1302家網絡借貸平臺跑路或倒閉。發生平臺跑路現象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平臺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二是平臺成立之初就以騙錢為目的。P2B和P2P網絡借貸模式存在類似的風險隱患,諸如信息披露、監管缺失等問題。

很多網貸都聲稱不上徵信,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網貸是上徵信的。一般逾期還款就會被上報到中央銀行徵信系統裡。上徵信的網貸主要有:平安普惠、捷信、佰仟分期、任性付、螞蟻借唄、微粒貸、好期貸等。

其實,我們在網上貸款,不管是否上徵信,最好都按時還款。這樣能為我們省去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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