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法律—烏克蘭

工程項目

介紹了

烏克蘭人大常委會杜賓斯基和其他烏克蘭國會議員-財政,稅收和海關政策委員會成員

烏克蘭法

關於國家與賭博的組織和行為有關的活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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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定義了在烏克蘭組織和進行賭博活動中實施國家經濟活動監管的法律基礎,定義了其運作的法律,經濟,社會,組織條件,旨在實現並旨在確保實現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支持醫療保健。我,體育和文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術語的定義:

1.在本法中,這些術語的含義如下:

1)賭博-任何遊戲,其參與條件是玩家下注,賦予獲勝(獎品)權利,其存在和規模完全或部分取決於玩家的機會和/或知識和技能;

2)賭場賭博-賭博組織者按照本法的要求進行的圓柱形遊戲(輪盤),紙牌遊戲,撲克遊戲,骰子游戲,老虎機;

簿記-博彩組織和組織中的商業活動(博彩和博彩)

3)投注點和/或通過互聯網,其參與者根據其知識,經驗,智力技能和技能來預測賽事的結果,在投注時其結果未知;

4)賭博組織者的品牌-一組定性特徵,包括商標,公司(企業)風格,名稱,徽標等,可讓任何人區分不同的賭博組織者;

5)投注點-位於同一地址的單獨房間或房間的一部分,博彩活動的組織者在此組織並舉行投注(莊家和投注);

6)博彩投注-玩家與博彩活動組織者之間的投注;

7)賭博組織者的總收入-通過從相應的報告期的所有已計算的投注總額中減去玩家的所有獲勝金額所得出的金額;

8)賭博組織者網站-一個網頁或一組網頁,互聯網上的賭博組​​織者僅使用一個品牌的賭博組織者就可以通過該網頁或一組網頁在互聯網上進行活動;

9)獎品(獎品)-現金,現金,電子貨幣,電子貨幣替代品的財產權,財產獎賞的金額,該金額轉移到玩家的財產中-賭博(遊戲)的獲勝者由於其(他們)的持有而未考慮金額玩家為參與賭博而投入的資金(遊戲);

10)中獎遊戲組合-一組彩票符號(銘文,數字,標誌,圖畫),用於確定彩票開獎的贏家;

11)確定的彩票-一種彩票,其中玩家購買具有一定數字或符號組合的彩票,並且如果該組合與抽籤確定的組合完全或部分相同,則有機會贏得(獎品);

付款-根據賭博組織者批准的規則計算並應支付給玩家的現金和現金,電子貨幣,電子貨幣替代品的財產權,財產獎的金額;

13)負責任的博弈-賭博的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原則,規定了組織者實施的賭博活動,以防止和最大程度地降低個人參與賭博的負面後果,並採取了一系列旨在組織玩家自我約束和自我控制的措施;

14)獲勝百分比-從玩家那裡獲得的投注總金額的平均百分比,作為獎勵(獎品)返還給玩家;

15)虛擬遊戲-在遊戲設備或機械和技術手段的幫助下創建的一組虛擬事件,其結果事先未知,並且其結果賭博者或組織者無法影響;

16)隨機數生成器-賭博機和在線賭博系統的組成部分(設備,軟件模塊,包括遙控器等),在使用這些系統進行賭博時,遊戲設備會創建一系列不相關的序列數字,提供獎品的隨機性質(獎品);

17)紙牌遊戲-一種遊戲,其結果是根據進行這種賭博的規則根據撲克牌的適當組合確定的;

18)骰子游戲-根據進行此賭博的規則,根據落在骰子上的數字(符號,符號)的相應組合確定結果的遊戲。本法規定的骨頭,是指用於玩骰子幷包含適當符號的任何東西;

19)老虎機遊戲-使用投幣機玩的遊戲,獲勝(概率)及其價值由隨機數生成器確定;

20)玩家-在參加賭博遊戲時已年滿18歲的個人,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願參加賭博遊戲;

21)賭博設備-旨在直接用於確定和捕獲賭博結果(包括老虎機,老虎機)和獎金分配的離線賭博系統和/或在線賭博系統;

22)賭博機-僅用於賭博的特殊技術設備,其結果的確定無需賭博組織者的僱員或其他人員的參與,並且只能通過使用隨機數發生器的軟件來確定,該軟件只能一次玩一名玩家;

23)賭博場所-賭場賭博場所,老虎機室,莊家,其他僅用於賭博的賭博室;

24)賭場賭博設施-一個或多個非住宅場所或其一部分,位於具有圓柱遊戲(輪盤賭),紙牌遊戲,骰子游戲,老虎機和餐飲服務的同一地址;

25)賭博大廳-單獨用於放置賭桌和/或帶輪盤賭環的賭桌和/或賭博機和賭博場所的單獨房間;

26)遊戲桌-配備有一個運動場的特殊裝備的桌子,一次只能舉行一場賭博活動,而不論賭博組織者通過其代表或觀察員充當玩家的人數如何。如果遊戲桌包含兩個或多個賭博組織者員工的工作場所,則出於許可目的,此類遊戲設備分別被視為兩個或多個賭博桌;

27)輪盤賭桌-一種特殊裝備的桌子,帶有一個運動場和一個設備,該設備由賭博組織者的代表啟動,並且一次只能與一個或多個玩家一起舉行一場圓柱遊戲(輪盤)遊戲。

28)頭獎-賭博規則所規定的最高獎金(獎品),其價值由賭博的組織者設置或由其決定,取決於玩家下注的總數;

29)電子拍賣-根據本法通過電子拍賣出售許可證的方式;

30)電子貨幣-存儲在電子設備中的價值單位被髮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接受作為付款方式,並且是該人的貨幣義務,無論是現金還是非現金形式;

31)賭博廳-位於同一地址的一個或多個非住宅場所或其一部分,在該場所使用根據有關許可使用的賭博機和本法規定的其他賭博設備進行賭博和賭博活動,但遊戲桌除外;

32)混合彩票-一種基於確定一個或多個抽獎結果的彩票,其中獎池是固定的,其餘為百分比;

33)遊戲替代格里夫納匯率-以硬幣徽章,籌碼,代幣或包含其面值信息的電子卡形式的材料賭博材料,可以在賭博遊戲中下注,並可以在賭博組織者的收銀臺購買以換取金錢,並在賭博完成後,將其退還給收銀員以將其換成相應的現金等價物;

34)增強現實遊戲部分-一組組合的事件,它們構成一組虛擬的,人工創建的事件,這些事件彼此不關聯,其結果事先未知,並且不會受到玩家或賭徒的影響;

35)互聯網收銀臺-在線系統的組成部分,該系統執行以下交易:交換現金,資金,電子貨幣,電子貨幣替代品的產權,反之亦然;

36)賽馬場-用於測試小跑和賽馬以及舉行馬術運動的結構的綜合體,具有跑步和競速的圓形封閉軌道(圓形),帶有觀眾看臺的建築物和法官塔;

37)收銀臺-出售(發行)和交換格里夫納匯率的替代品,電子現金替代品,補充遊戲帳單,接受玩家下注,出售彩票,計算賭博結果和採取其他行動的地方;

38)玩家的客戶帳戶-在線賭博組織者系統的一部分,向玩家提供有關其活動和賭博組織的歷史的完整信息,電子遊戲替代品的餘額,並還包含識別玩家所需的信息;

39)組合彩票-包含即時彩票和抽獎彩票跡象的彩票;

40)事件線-由莊家活動的組織者確定的,關於可能下注的可能結果的事件列表;

41)許可-關於許可機構在經濟實體中存在進行某種類型的,有待許可的活動的權利的決定的法律實體,自然人-企業家和公共團體的統一註冊簿的註冊,和/或進入統一國家註冊簿的註冊法律實體,個體企業家和公共實體,根據許可機構對實體使用賭博設備或投注點的權利的決定持有執照;

42)彩票-不論其名稱如何的大規模賭博,其規則旨在在玩家之間以現金形式獲得獎金,而意外勝利則是偶然的,其持有(分配)的範圍超出了一個建築物(結構),而不論從下注的形式,以及通過彩票確認獎金(獎品)大小的參與權;

43)獎池彩票-一種基於確定一個或多個抽獎結果的彩票,其獎池定義為玩家總投注額的百分比。在確定抽獎結果之後,通過將彩票的總獎池除以每個獎項類別的中獎者數量來確定每個玩家的獎賞(獎賞)量。特定抽獎的任何玩家未贏得的彩票獎金池(累積獎金)部分可以與其他抽獎(累積獎金)的獎金池合併,並在其他抽獎期間分配;

44)固定獎池彩票-一種基於確定單次抽獎結果的彩票,玩家可以在其中進行一定大小的下注,並且獲勝組合由抽獎結果確定;

45)彩票-根據法律要求製作(創建)的根據彩票形式規則建立的文件,其存在證明彩票玩家的投注並有權根據彩票條款獲得獎品(獎品);

46)即時彩票-一種彩票,在彩票發行之前,確定中獎彩票和獎品(獎品)的大小,然後通過購買彩票在玩家之間抽獎,從而確定該彩票是否中獎;

47)移動(軟件)應用程序-一種軟件技術設備或它們的組合,通過它可以進行離線或在線賭博活動;

48)賭博組織者的離線系統(離線系統)-一套技術和軟件硬件,可向不限數量的玩家提供賭博,收集有關已下注的數據,他們的註冊和註冊,確定,核算和支付獎金(獎品)以及由賭博組織者創建數據庫;

49)在線賭博系統(在線系統)-一套技術和軟件硬件,可以通過Internet向不限數量的玩家實時提供賭博,收集有關已接受的投注的數據,他們的註冊和註冊,確定,核算以及支付獎金(獎品)和建立數據庫;術語“在線賭博系統”不包括用於維護互聯網的軟件;

50)彩票運營商-居住在烏克蘭的法人實體,在獲得許可的基礎上,從事發行和持有彩票的活動;

51)賭博的組織者-烏克蘭法人居民,其在獲得許可的基礎上,按照本法的要求開展組織和進行賭博的活動;

52)互聯網賭博的組織者-烏克蘭法人居民,從事通過互聯網組織和進行簿記活動和/或通過互聯網組織和進行賭博娛樂場,和/或組織和進行撲克賭博的活動根據本法通過互聯網(在線);

53)通過互聯網進行賭場賭博的組織者-烏克蘭法人居民,其在獲得許可的基礎上,依照本法開展有關通過互聯網組織和進行賭場賭博的活動;

54)撲克遊戲的組織者-烏克蘭的法人居民,其在獲得許可的基礎上,通過在線系統(撲克室)開展組織撲克遊戲的活動,根據本法,該系統通過互聯網(在線撲克)提供了玩撲克的機會;

55)簿記活動的組織者-烏克蘭法人居民,其根據獲得的許可證,根據本法在簿記點和/或通過互聯網進行組織和進行簿記活動的活動;

56)賭博室遊戲的組織者-烏克蘭法人居民,其在獲得許可的基礎上,根據本法進行使用賭博機組織和進行賭博的活動;

57)賭場的組織者是烏克蘭的法人居民,根據獲得的許可證,該烏克蘭人根據本法在賭場賭博場所進行經濟活動,以組織和進行賭博活動;

58)博彩-根據博彩活動組織者批准的規則進行的博彩,該規則是玩家(玩家)與博彩活動組織者之間的博彩協議(博彩者博彩),或者兩個或多個玩家之間(以前的博彩)之間就先前未知的事件或事件結果進行博彩博彩活動的玩家和/或組織者無法影響的結果;

59)投注-博彩活動組織者組織的玩家之間的投注;

60)事件-體育,文化,社會政治,娛樂,競技,虛擬或其他事件或情節,虛擬遊戲,增強現實遊戲,其結果事先未知,並且其結果由玩家或莊家組織者沒有機會施加影響;

61)撲克-信息不完整的紙牌遊戲,玩家為了贏得比賽而在技能上互相競爭,以數學方式計算出不同的概率和機會,評估並調整對手遊戲的策略和策略;

62)賭博組織者的規則-根據本法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針對每個單獨活動的賭博組織者的規則,其中包含對賭博組織者的程序和特徵的詳細說明(包括確定賭博結果,計算和實施的程序)支出(獎品),賭博組織者與玩家和其他第三方互動的條件)以及烏克蘭法律要求的其他條件(單獨列出)文件;

63)彩票獎金基金-現金形式的獎金(獎品)的總和,如果球員根據其持有規則贏得彩票,則應向球員支付(發出);

64)彩票運營商登記-一個數據庫,其中包含有關彩票運營商的信息,彩票發行點列表以及允許在烏克蘭境內持有的彩票;

65)莊家組織者的註冊-一個包含有關莊家組織者信息的數據庫,以及莊家組織者通過其操作的要點列表(帶有適當的地址)和/或通過它們進行的在線系統或證書列表誰是簿記活動的組織者,通過互聯網組織和開展活動;

66)賭博室中游戲組織者的登記-一個數據庫,其中包含有關遊戲機組織者的信息及其賭博廳的列表,以及在此類賭博室中安裝的賭博機的信息(具有相應的地址);

67)賭場賭博組織的註冊-包含有關賭場組織者的信息,其賭場賭博場所的列表(及其各自的地址)以及賭場組織者用來通過其組織和進行賭場賭博的在線系統或證書的列表的數據庫互聯網;

68)撲克組織者註冊機構-一個數據庫,其中包含有關賭場之外的撲克組織者的信息,其賭博場所的列表(指示其各自的地址),撲克組織者在其中通過網絡組織和進行撲克賭博互聯網;

69)事件結果-事件的結果(一對事件的結果之和),根據事件對的規則確定;

70)電子投標系統-兩級自動化信息和電信系統,具有創建,放置,發佈和交換電子形式的信息和文件的能力,這對於進行拍賣,防止腐敗犯罪是必不可少的;

71)賭博機監控系統-用於將賭博機連接到在線監控系統的特殊技術設備和/或軟件複合體,目的是通過Internet或其他通信渠道從/向各個賭博機實時接收/傳輸信息。收集,收集,處理,累積和註冊有關接受匯率和已支付獎金(獎品)的信息;

72)在線監控系統-一種專門的軟件和硬件複合體,用於監控賭博組織者的商業活動,確保遵守許可要求和技術標準;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通信從/向相關遊戲設備實時接收/傳輸信息,有關接受的投注和/或玩家存款,已贏獎金(獎品),安全性的信息的收集,處理,累積和註冊來自丟失,盜竊,扭曲,偽造,未經授權的破壞,修改,複製和類似行為的信息,來自通過Internet的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確保“負責任的遊戲”;

73)特別賭博區-根據本法確定的允許組織和賭博娛樂場的地區(地方);

74)費率-玩家轉移到該遊戲的組織者的金錢或遊戲替代品,是參與賭博的條件,並根據該賭博的大小,根據該賭博的規則確定獎金額(獎品);

75)認證機構-可以由授權機構指定的外國和/或烏克蘭公司,機構,實驗室,可以根據本法對遊戲設備進行認證;

76)撲克錦標賽-撲克賭博的一種形式,其中所有玩家都進行固定賭注(起始費用),構成獎池,根據比賽的地點,從中支付贏家(獎金),玩家完成遊戲的時間;

77)圓柱遊戲(輪盤賭)-一種賭博遊戲,其玩家通過旋轉設備確定數字,符號或其他符號的組合,從而根據其下注的大小和遊戲前確定的獎賞金額的計算係數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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