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不是“疫区”!

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首次被媒体报道发现新型冠状病毒之后,这种新型病毒感染人体引发的肺炎一度被称为“武汉肺炎”,最终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中文简称“新冠病毒”,至此,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的“武汉肺炎”这顶帽子被摘掉了。然而,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疫区”一词,被视同或等同于“武汉”或“湖北”。疫情爆发初期,对于来自武汉乃至湖北的外出人员,外省人都避之不及,就像躲避瘟疫一样。武汉,这座英雄的城市,为何这么的不受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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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众口头上说“疫区”倒是不奇怪,而很多自媒体也纷纷以“疫区”为“文眼”凸显标题。

武汉不是“疫区”!


武汉不是“疫区”!


武汉不是“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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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武汉本地的自媒体大咖也自称身在“疫区”。

武汉不是“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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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官方媒体也不忌讳,也理直气壮将“疫区”的帽子扣在武汉或湖北的身上。

武汉不是“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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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不是“疫区”!


武汉不是“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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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地方政府发出的,一向以严谨著称的公文都毫不犹豫的使用了“疫区”一词,不过,并不专门特指武汉或湖北。

武汉不是“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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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疫区”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这里只是从用语的角度对“疫区”进行语意解释。真正要构成法律上的“疫区”还必须符合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目前,武汉市、湖北省以及国务院均未宣布任何地方为“疫区”。国际卫生组织也没有宣布中国及其某一个地区为“疫区”。因此,将武汉或湖北以及其他地区作为“疫区”看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媒体上公然使用“疫区”并与某些城市或地区联系起来,是不严谨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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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士,对于“疫区”没有法律概念上的认识,似乎情有可原;但是,我在受邀参加某个线上的律师专家论坛时,不止一个律师朋友使用“疫区”一词,并且在我及时纠正之后,仍然有律师继续使用。可见,似乎已经习惯成自然了,这也许与媒体大量传播不无关系,且真正研究《传染病防治法》的人并不是很多。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最近,司法部领导竟然也使用了“疫区”一词。

武汉不是“疫区”!

不知道,司法部领导是否真的如报道所说,使用了“湖北疫区”一词?如果属实,那么,笔者认为,要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确实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虽然说,有“三人成虎”的成语;鲁迅先生曾说:“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是,“疫区”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固定的含义,以及认定的法律程序和标准。

因此,请不要随意滥用“疫区”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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