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擔物保,不做人保

擔保現在“流行”於借貸之間。無論個人之間還是企業之間。

不管是一般保證(債務人無財產️執行為前提,才能執行擔保人),還是連帶保證。擔保人不是提供物保就是人保。人情社會,很多人好“面子”往往就作保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民法中強調的民事法律關係。

物保好說,起碼有個上限,人保就後患無窮了。如果擔保人能從債務人身上拿些好處也罷,起碼擔責的同時也有些收益,但就是情分,仗義就做保,近些年鋪天蓋地的執行案件大家也都看到了,悲劇不斷上演。

所以,我個人想說的就是,

1、擔保輕易別觸碰,關係再好也儘量回絕,哪怕有“利”所圖。

2、因各種原因回絕不了,簽署一般保證協議為佳。起碼先執行債務人自身的

3、儘量提供物保為保證的一般擔保。有個執行上線,而不是人保的無限連帶。

早些年浙江發生的鋼貿圈互保、聯保,結果怎麼樣?企業自身完蛋了不說,授信銀行也一併倒黴。延伸到個人提供擔保其實也是一個道理。

中國經濟未來轉型概率大,政治局傳導的政策能凸顯一二。轉型必然面臨陣痛,擔保風險激增。何苦主動陷於此類風險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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