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籤“飲酒免責協議”有效嗎?是否就不用承擔責任了?

  日前,一群老人在參加同學聚會時,主動簽訂《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承諾酒後一切意外與他人無關。此後,該承諾書被網友簡稱為“飲酒免責協議”,在網上流傳開來。

  “我已經步入老年,明白‘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的道理。難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朧,奮發圖強、激情燃燒的歲月。隨著年歲的增長,我渴望和老同學敘舊遊樂……甘冒發生意外的風險,自願參加同學聚會。”承諾書顯示,“友誼需要法律保障。我鄭重聲明安全責任自負,我會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行,慎重選擇參加或者不參加同學聚會。如果我參加了同學聚會,那是我對自身健康狀況評估後的選擇,與告知我參加同學聚會的同學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我飲酒過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與帶酒的同學及參加同學聚會的同學沒有任何關係……”

聚會籤“飲酒免責協議”有效嗎?是否就不用承擔責任了?

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就真的可以開懷暢飲了嗎?酒後出事,參加聚會的同學就不擔責了嗎?家屬就不能追究嗎?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成年人在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關的法定義務,並不能因為作出該承諾而免除。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在聚會中受到損害或者突發疾病,作為聚會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同行的人有救助義務,並不能因為這樣一份口頭或者書面的聲明而免除責任。”所以,此份《活動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雖然合法有效,但是參與者的法定義務並不能因此免除。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合同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也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所以,就算簽了“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能免責。

注意:

  在參加聚會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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