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亲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几日脑出血去世,现在可否追责?

实事与事实


要追究责任,首先要证明受害人的脑出血与打耳光有因果关系,人已死多年,没办法进行司法鉴定,很难证明脑出血是打耳光所致。其次,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是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追究民事责任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基本上已经无法追究对方责任了。


马律师1959


二十年前,亲人被打耳光,回家隔数日后,不幸去逝,问现在能否追责?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期有效期为二十年,过了这个有效期,追诉无效。那么有的案件为什么过了有效期还可以追诉呢?那是案件的性质不同,有的刑事案件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得到批准来进行的,这就我们看到有些杀人案件过了二十年、三十年仍然被追诉,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的案例。你这案子要是追讼起来难上加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那么,为什么不能追诉呢?因为你不符合追诉的几个条件。

一、不能肯定你的亲属是否是他人致死的。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而且犯罪事实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你的亲属当时是被人搧了耳光,而过后死亡的,仅是怀疑与打耳光有关系,你并未在追诉期内提起诉讼,法院也没经过审理,不能判定其致死原因是打人者打耳光致其死亡的。

二、打人者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适应法律量刑的最高刑期,即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这一条,你也不占其中。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己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得到应有处罚的。很显然,你的追诉没有达到如此严重地步。

四、打人者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这一点你更不符合。

综上所述,你不符后以上四个追诉条件,注定你打不赢这场官司的,民事诉讼你更是过了诉讼期,所以,一开始的贻误时机和缺乏证据,就导致了你一着不慎,全盘皆输的结局。


打开车窗看景色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你的提问,解答如下:

1,二十年前被打耳光。

回答:刑事追诉时效已过,民事诉讼时效已过,无法追责。

2,回家不几日出血去世,

回答:主要看对方实施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打一耳光是否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3,现在是否可以追责?

回答:从你咨询的内容来看,对方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下具体论述:

刑事犯罪角度分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有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的话,不会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宣告无罪。

案情分析:对方打耳光致人死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一般情况下打一个人耳光不会直接导致一个人的死亡,除非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假设犯罪嫌疑人本来知道对方有特殊体质,比如癫痫病,仍然打耳光的话,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追诉时效的规定来上来说的话,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0年,假设应当判他7年,追溯时效就是10年,那现在已经过了20年早已经过了追溯时效,。


追责机关:假设构成犯罪的话,由于是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家属只有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害人家属可以找检察院,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一般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立案,如果未立案,可以到法院提请刑事自诉。

2,2017年10月1日之前是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总则颁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3,你咨询的案件发生在20年前,适用当时的法律,不适用现在的法律,因此民事诉讼时效已过,已经丧失胜诉权,可以起诉但对方可以抗辩诉讼时效已过。

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20年已过,证据早已灰飞烟灭,无法举证。

5,为什么设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的睡眠者,法律要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稳定性。


建议:放弃!


马大状


二十年前的陈年往事,有一些细节还需要考虑一下:

一、二十年前被打,是否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是否对于打人一方和挨打一方作了笔录。是否传唤过相关证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且做了笔录。当时派出所对于这起事件是什么结论和什么样的处理意见。

二、挨了耳光以后,是否有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耳光造成什么伤害程度,什么鉴定意见。

三、如果二十年前没有进行司法鉴定,那么是否去医院检查治疗过,是否保存当时的病例、检验证明、请假单等相关资料。病例中是否对于耳光造成的伤害,包括内伤外伤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做过清晰的表述。

四、挨打耳光回家几天后去世,去世后有没有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什么意见。

五、去世后,针对耳光与死亡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你们有没有找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几天后的死亡与几日前的耳光有必然或者一定的联系。

六、你们有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派出所或者有关部门有没有主持调解,调解结果是什么。

七、你有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民事赔偿,法院是否受理,审判结果是什么等等。

如果没有司法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无法证明耳光致伤致残或者耳光与死亡的关系,派出所以及相关证明证据也没有指向对方的耳光与死亡的必然联系,刑事案件几无可能。除非你找出证据,证明这个事件类似操场藏尸案那样草菅人命、上下串通、弄虚作假的那样的案子。

如果司法鉴定、派出所意见,都无法证明耳光与死亡之间的联系,而且耳光又没有造成皮外伤和内伤的话,二十年后再提民事诉讼也没有多大意义。

再说了,二十年前的纠葛,二十年的往事,你如果那个时候是个懵懂少年现在也已经长大成人了,当时的恩恩怨怨当时应当也作出了了断。放宽自己的心态,放下揪心的过去,要开始自己新的生活。











我是老虎谁都怕


可以追责!

但必须有医院出示的验尸报告,证明你的亲人的脑出血死亡是因为那一耳光。以及现场目击证人!

《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只是说法院不予保护,并不等于权利因此上述是灭失)

你这属于人命案,虽然过了追诉期,在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会受理!

追诉期,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


WEN—R—风————


一、您的问题有几个疑点需要解决

第一、您亲人脑出血死亡与被打耳光之间是否是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您所说的“可否追责?”,是想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二、您亲人脑出血死亡与被打耳光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一、这点非常重要,涉及到是否可以追责及追究什么责任的基础。

打耳光不一定就会导致死亡,起码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结果。脑出血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也就是多因一果。

第二、为了回答您的问题,先假设您亲人就是因被打耳光导致脑出血死亡。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还要明白,您是想追究刑事责任呢?还是想追究民事责任?

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几乎无可能,这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问题。


1. 首先您亲人当初被打耳光之后,有无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有前往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而被打之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那就有可能不涉及到追诉失效问题。

刑律这一点规定非常清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从您描述的言词分析,您亲友当初是应该不存在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如果这个问题属实,是否追诉就更复杂了。

还是在假设您亲友的死亡与被打之间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您亲友的死亡就是打人的人导致的,且到现在为止已经过了二十年(您描述的是“二十年前”)。

此种情形下,能否追究打人的刑事责任,那就只剩下一个条件了: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刑律明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问题是,20年以后不再追诉为一般原则,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必须在有重大的理由的情况下,才会核准继续追诉。

什么是重大理由,比如说: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等才属于重大的理由。

但从您描述的情节来看,应该算不上重大的理由,只能算是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行为,这个是刑律上属于从轻处罚的因素。

总结就显而易见了:就您描述的情节而言,几乎不可能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能否追究民事责任呢?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能否追究民事责任

从严格的角度,追究民事责任连理论上都无可能了,除非对方愿意主动对您亲友的家属作出补偿,则另当一码事。

第一、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比刑事责任更低。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只有3年,这还是2017年出台的《民事总则》新规定,原来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

虽然民事总则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但并不适用您亲友的状态。

因为适用20年追诉时效的前提是:“不知道权利收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的情形下才能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换句话说,您亲友所受到的伤害不知道是谁导致的。从您描述的情节来看,显然是知道谁是义务人的。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您亲友受到伤害可能存在的民事诉讼时效早已经过了,也就说无法从民事角度进行追究了。

除非打人的人自动愿意对您亲友的家属作出补偿,但不是赔偿。所谓的补偿,完全是自愿属性的性质,给多给少,完全自愿。

结论

第一、无论追究刑事责任,亦或追究民事责任,法律上都障碍重重。

第二、除非对方自愿性质的补偿,否则这件事情那就放弃吧。


林广军刑事辩护律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5、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6、如果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立案,犯罪嫌疑人为躲避侦查、抓捕而逃匿,则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嫌疑人逃跑,是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而且,在追诉的有效期内,如果再犯新罪的,要重新计算追诉期限。

对于你所说的二十年前亲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几日脑出血去世,则涉及几个法律问题。

1、打耳光和脑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一般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有20年的追诉期。

2、案发时是否已经报案,根据刑法实践,只要当时报案,公安部门有相应记录,不一定要立案侦查,则应该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未报案,则比较麻烦。


江苏程律师


你说的事情也不是太清楚呀!你说的是亲人二十年前被打耳光,那么去世是什么时候的事?而且,无论从哪里说,这个事情都难以追踪了,怎么起诉人家?事情过去二十多年了,当时被打耳光,到现在二十多年,早都应该恢复健康了,这个时候去世能和当初打耳光联系上吗?

事情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现在说现在。不要说法律了,就是说事情,都无法把几十年的事情翻出来说事呀!


京都老客41118


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分析如下,供参考:

打耳光不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一般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是,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
  •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已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
  • 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在殴打行为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认识。因此,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

  • 二十年前亲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几日脑出血去世,符合上述论述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国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因此,即使能够认定故意伤害罪,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

  • 我们知识侵权诉讼有时效规定,依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使按最长诉讼时效,因已超过二十年,在时效上也已超过。但自然债务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只要伤害人愿意承担,法律并不禁止。

道义责任仍存在

  • 二十年前亲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几日脑出血去世。加害人固然不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但道义责任仍存在。加害人可能受到良心的谴责,实际上,加害人可能一起受到道德的谴责!
  • 特别说明,以上刑事责任的观点可参考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南京徐剑


可以。

律师挣的是诉讼费,你拿钱他就帮你打官司。

不过尸体要是火化,你肯定打不赢就是了。

不过仇也要报的。被打而死,打人者有没被法律惩罚,必然死后怨气冲天,必成厉鬼找仇人报仇。20年来既没去报仇,更不能投胎,厉鬼定然是让仇家请高人镇压了。可请厉害的阴阳先生作法招魂问明情况破解道门邪阵,放出厉鬼,让他自己去找仇人报仇然后投胎就是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