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妨害公務案,檢察機關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

3月6日上午,經灌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涉“疫”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穆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縣政府為疫情防控需要對小區住戶實行出入證管理,請配合”。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穆某某攜其弟弟在出入小區時,因不符合小區封閉管理規定,被縣政府統一指派到該小區的疫情防控人員勸阻。“縣政府算什麼東西”“我想出去就出去”“你們算哪根蔥”穆某某被阻擋後口出狂言,並意圖強行出門。

“任何人都要憑出入證進出,不要在這撒潑耍狠......”灌南縣公安局派駐在該小區的焦警官對穆某某進行勸阻教育。穆某某不聽勸阻,反而對57歲的焦警官口出汙言穢語,並撲過去抓他的口面部。更為令人髮指的是,穆某某不顧人與人接觸可能導致疫情傳染的風險,將手指伸到民警口中,將民警口腔抓破,直到在場群眾拉開後,穆某某又企圖逃跑,後被民警制服壓倒在地。

涉“疫”妨害公務案,檢察機關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

該案發生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系全縣首例涉疫刑事案件,影響惡劣。灌南縣檢察院高度重視,嚴格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引導公安機關對小區封閉管理文件、民警及工作人員執法合法性、縣防控管理辦法等取證固證,最終以妨害公務罪對穆某某立案偵查。同時建議公安機關調查其出行軌跡、實時檢查體溫、訊問做好隔離等措施,保障辦案安全。

涉“疫”妨害公務案,檢察機關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

“越是特殊時期,我們越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依法規範辦案,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張立檢察長強調。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官發現該犯可能有精神疾病,進而影響到刑事責任能力。該院檢察官並未因特殊時期降低刑事案件證據標準。經多方協調,精神疾病鑑定機構利用網絡視頻會議系統對關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進行作案時精神狀態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經鑑定該犯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並通過釋法說理,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減少了社會對抗。

涉“疫”妨害公務案,檢察機關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

鑑於疫情防控需要,灌南縣檢察院與法院、公安機關聯合調試,開展遠程視頻庭審並向公眾進行了全程直播。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悔罪,法院採納公訴機關意見,當庭宣判。

“檢察院快審快訴,該案的辦理有效維護了疫情期間的社會秩序和防控大局。”江蘇省人大代表周軍看完直播說。該院積極邀請省市人大代表、市人民監督員在線觀摩庭審,獲得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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