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的常見陷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合法化外衣

<code>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成熟完善,社會上金融投資項目的名義和種類變得愈發多樣,規則也愈發複雜。許多金融投資項目往往名義奇特,以高額的回報率作為誘餌,同時又配以複雜模糊的金融規則,使得眾多投資者在有意投資的同時又心存疑慮。/<code> 

面對這種情況,大家需要注意,你可能面對的,是一場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大型投資陷阱……


金融投資的常見陷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合法化外衣

以骨灰塔位為增值項目的奇葩投資,你敢投嗎?

尤湖塔園公司是陝西省渭南市一家主營業務為墓穴墓地項目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惠某、陳某和馮某是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在該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公司出現了一系列資金問題。為了解決巨大的資金漏洞,三位股東竟打起了公司營業內容中骨灰塔位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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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惠某等三人的控制策劃下,尤湖塔園公司開始面向社會公眾進行一系列的大力宣傳,稱公眾購買該公司用於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可以增值,並用不定期提高塔位價格、兩年內承諾回購等手段,欺騙、誘導社會群眾購買塔位,藉此大肆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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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湖塔園公司在八年時間中,共計非法吸收社會資金達1.07億餘元,受害者高達4300多人;該公司不僅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並且還向公司內部員工及其親屬進行大量借款,借款金額達到10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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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見到的投資項目,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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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行為人以違法方式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擾亂國家金融信貸秩序後果的行為。

該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但是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需要存在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牟利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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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行為人具備主觀意圖以外,構成本罪,還需要具有以下兩種行為之一: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仿照銀行等金融機構吸收社會存款的方法,通過發放相關憑證、承諾按期還本付息的方式違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2)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以外的其他名義,但在實質上仍以保證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變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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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剖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解讀

在上述案件中,尤湖塔園公司具備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工商登記材料,具備法人主體資格,符合本罪中單位犯罪主體要件;

同時,該公司為解決資金問題,以出售塔位、提高價格及承諾回購、退單等方式公開誘導社會公眾購買塔位,具有吸收社會公眾資金並進行牟利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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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湖塔園公司在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隨意調高投資性塔位價格,吸引購買者購買,並在約定日期向購買者返還價款,還根據市場價格價格向購買者支付增值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為了解決公司資金不足的問題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其向購買投資性塔位的客戶承諾履行的義務也完全符合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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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尤湖塔園公司還以協議的方式向個人和企業借款,並約定高額利息,該行為也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這種行為塔位為媒介,以調高價格為手段,變相的構成一種了“還本付息”方式,符合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內容規定,滿足本罪的客觀要件;

尤湖塔園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即擅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侵害了我國的金融信貸秩序,符合本罪的侵害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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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尤湖塔園公司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被判處罰金50萬元;三名主要嫌疑人亦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不等。


(作者:徐驍琦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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