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理”那些事(一)

外出上班人員遠離家鄉,但其往往有些事需要在家鄉辦理。專門為此回家一趟,有時得不償失,就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這就是本文要說的"代理"。那麼,何為"代理",在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時應注意什麼呢?

關於“代理”那些事(一)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由被代理人承受,稱作為代理。這就是說,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必須在代理權限內,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無論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都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以便實施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

關於“代理”那些事(一)

代理主要適用下列範圍:

(一)代理各種民事法律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代理行為。例如代理買賣、租賃、借貸、承攬、運送、接受繼承、接受贈與、履行債務等。

(二)代理某種財政、行政行為。例如代替辦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代替交納稅金、商標註冊費用等。(三)代理民事訴訟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之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

這裡還要說明的是,代理的適用範圍雖然相當廣泛,但是並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都適用代理。

關於“代理”那些事(一)

首先,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用代理。例如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放棄接受遺贈、約稿、預約繪畫、預約演出、締結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民事法律行為,與特定的人身緊密相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不適用代理。

其次,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不適用代理。因為這種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任何人都不得實施。

最後,按照民法規定,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例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如果定作人與加工人在合同中約定,加工人必須親自完成承攬的加工任務,就必須由加工人親自完成,而不得由他人代為完成。

“代理"看似簡單,但還有代理權的行使、代理權的終止、代理的連帶責任等還值得我們共同探討,筆者將在下篇中予以闡述,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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