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節# 不要成為受傷的女人——戀愛期間財產糾紛

戀愛時讓人昏頭昏腦的事情。

但是財產,還是要清楚明白。

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受傷的多數是女人。


案例一:戀愛中轉賬29300元 前男友將她送進看守所20個月


回想起看守所裡的日子,31歲的女子梅梅(化名)直言:太絕望。曾經的男友,將她送進高牆,讓她不知該如何面對親友。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梅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這時,梅梅已在看守所中度過了400多天。


梅梅堅持認為,自己是被前男友小明(化名)陷害,於是提起上訴。2017年11月28日,西安中院作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雁塔區人民法院重審。


10天后,20個月的刑期已滿,梅梅重獲自由。


2014年,28歲的梅梅被父母催婚。同年9月,她在某著名婚戀網站發佈了徵婚信息。不久,小明主動聯繫梅梅。相識後不久,二人相戀。小明隱瞞了自己曾經結婚的事實。她意外得知後,二人的關係逐漸走向破裂。


小明也承認,在與梅梅交往期間,自己並未離婚,“當時,自己與前妻已分居半年,當年8月提起離婚訴訟,要走過程。”


戀愛期間,小明給梅梅轉了29300元。“那不是投資。戀愛期間,他沒給我買過東西。而且,很多生活費都是我家出的。分手後,他給的這些錢算是補償。”


男方“討錢”大半年未果,找人騎車將前女友父親撞倒在地


2015年9月13日,小明報警。之後,警方立案偵查並在公安網上展開布控。7個月後,梅梅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下達,最終只認定梅梅詐騙29300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退賠小明29300元。


面對一紙判決,梅梅選擇了上訴。


近日,西安中院作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雁塔區人民法院重審。


12月7日上午9時,刑滿,梅梅走出雁塔區看守所。母親見她走出,迎了上去,一陣痛哭。梅梅則強忍著,她說,不敢看父母,也不知道如何面對親友,“在裡面曾想過自殺。”


這是近期的一個比較極端的個案,因為兩個人戀愛不成,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想不到男方竟然想把女孩送進監獄,而且一審已經判刑。雖然案件沒有最後結果,但是,單憑這點,已經夠可怕了。


所以說,情侶之間借款一定要留個心眼,最好寫清楚明白,要不真的發生糾紛。


情侶直接借款的關係比較複雜,借款、贈與、共同支出往往難以區分。最為關鍵的,就是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關係。


案例二:哄女友開心寫借條20萬


小明和梅梅是大學同學,也是情侶,一起恩恩愛愛幾年。畢業後,兩地分居,小明又談了一個女朋友,兩人就分手了。


梅梅感覺很氣憤,有一天,梅梅拿著一張小明寫的“借到梅梅二十萬元”借條,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明歸還借款。


小明說,根本沒有借款,是兩個人一起開玩笑的,說是有一次雙方恩愛之後,為了表達愛意,開玩笑寫的,根本就沒有借款。


梅梅也說不清楚什麼時候借的錢、怎麼交付的、作為一個學生怎麼會有20萬。


最後法院判定,梅梅不能證明借款關係存在,駁回梅梅的訴訟請求。


春林律師提醒:情侶之間,在情意濃濃的時候,寫借條一定要注意,以免造成糾紛。


案例三:女孩多次懷孕 索要精神損失費


小明和梅梅是情侶,一起同居了好幾年。期間梅梅還流過幾次產,身體受到比較大的傷害。


後來,小明看上了別的女孩,想和梅梅分手。梅梅天天鬧,說自己最美好的青春都給了小明,現在小明不要自己了,要補償自己這幾年的青春,要求小明給自己青春補償費。


小明是個窮學生,哪裡會有錢呢。是在沒有辦法,就是梅梅打了一張借條:今借到梅梅二十萬,支付梅梅的青春補償費。


兩個分手後,小明卻遲遲不給錢,梅梅沒有辦法了,只好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明支付20萬元。


經法院審理,雖然梅梅有借條,但是並沒有真實的借款關係存在,梅梅要求的青春補償費,沒有法律依據。為此,駁回了梅梅的訴訟請求。


春林律師提醒:情侶之間,在談戀愛甚至同居期間,一旦不小心懷孕流產,往往女方受到的傷害比較大。在分手的時候,男方往往會寫借條、欠條,做為青春補償費。這些借條、欠條,法律上並不認可。


對於女孩,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男孩直接給錢,無論作為補償還是贈與,錢到手,才算數。


案例四:戀愛承諾不分手 分手索要分手費


小明和梅梅是情侶,從大一談到大四畢業。卿卿我我的時候,兩人約定,並寫了一張愛的見證,說如果誰先提分手,就要給對方十萬元。


也許一起太久厭倦了,工作後小明想要分手,梅梅當然不願意,說必須按照愛的約定,給十萬元。小明沒有錢, 就寫了一張借條。


小明和別的女孩結婚了,梅梅眼看婚姻無望,就拿著那份愛的見證和小明的借條,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明支付十萬元的分手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認為兩個人並沒有真實的借款關係存在,雖然兩個人寫的愛的見證,是真實的,但是,約定分手就給對方十萬元,屬於限制他人婚姻、戀愛自由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駁回了梅梅的訴訟請求。


案例五:結婚旅遊 到底該誰付錢


小明是個窮小子,梅梅是富家千金女,不顧家人反對,愛上了小明。兩人經過漫長的戀愛,到了談婚論嫁階段。


梅梅想到歐洲旅遊結婚,可是兩個一算,要十多萬。小明哪裡有錢呀,於是梅梅就把一切費用包了,歐洲轉了一圈,花了二十萬。


回國之後,本來要領證了,兩個家庭鬧起了矛盾,小明和梅梅也感到兩人巨大生活差異,無法共同生活,於是就在吵鬧中分手。


分手後,梅梅越想越氣,感覺小明對不起自己,於是就從銀行打印了給出國前給小明轉賬十萬元的記錄,到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說是給小明的借款,要求小明歸還借款。


小明說不是借款,是兩個人出國遊玩的費用,是梅梅對自己的贈與,不願意歸還。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兩個人並沒有真實的借款關係,梅梅給小明打款,不是借款,所以駁回了梅梅的訴訟請求。


春林律師:情侶之間一起外出吃飯、遊玩,由一個人負的費用,一般認定為贈與,不是借款關係。


案例六:婚禮花了十萬元 男方還是女方付


小明和梅梅約定2017年10月1日舉辦婚禮,小明定了酒店,請了樂隊。


可是就在辦婚禮現場,小明前女友帶著一個孩子出現,說是小明的兒子,兩人和兩個家庭先吵後打起來了,梅梅跑回孃家,婚禮泡湯,梅梅當然不願意去領結婚證了。


酒店要求小明支付費用十萬元,把小明起訴到法院,小明說該筆費用該梅梅支付一部分。


法院認為,是小明和酒店建立的合同關係,和梅梅無關,法院判決小明支付全部款項。


春林律師:婚禮中,一方去簽訂的合同,如果產生糾紛,就應該由一方支付。因為雙方沒有結婚,所以該債務應該由小明單獨承擔。


案例七:戀愛送的蘋果x 分手能要回來嗎?


梅梅生日,小明給梅梅買了一個蘋果x。後來兩人分手,小明想把手機要回來,梅梅不給,小明把梅梅告上法庭,法院認為是戀愛期間的贈與,贈與不能要回來。判決駁回小明訴訟請求。


春林律師:兩個人談戀愛期間,一方送給另外一方的禮物,是贈與,不可以要回來。


如果一方送給的禮金就明確表明是為了結婚而送的,可以要回來。


案例八:送的三金,能不能要回來?


小明和梅梅約定2017年10月1日結婚,8月底,小明和家人送給梅梅家20萬元,作為訂婚禮金。後來因為婚禮出現糾紛,兩個人沒有領證,後來小明把梅梅告上法庭,要求把禮金要回來。


法院認為,小明為了結婚而送禮金,應該視為彩禮。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送彩禮後未結婚,應該返還彩禮。判決梅梅返還彩禮20萬。戀人之間財產糾紛系列(8)訂婚送了十萬元 能不能要回來


案例八:送的三金,能不能要回來?


小明和梅梅約定2017年10月1日結婚,8月底,小明和家人送給梅梅家10萬元,作為訂婚禮金,同時給梅梅和梅梅的父母買了衣服鞋子等禮物,花了8000元。後來因為婚禮出現糾紛,兩個人沒有領證,後來小明把梅梅告上法庭,要求把禮金10萬元和買東西的錢8000元要回來。


法院認為,小明為了結婚而送禮金,應該視為彩禮。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送彩禮後未結婚,應該返還彩禮。判決梅梅返還彩禮10萬。所送的衣服鞋子應該視為贈與,不能要回來,駁回了8000元的請求。


案例九:買房寫上男友名字 男友用房和閨蜜結婚


女子出錢買房,卻單獨寫上了男朋友的名字


2014年大學畢業後,重慶女孩小李一直租房居住,2016年3月,小李認識了男子小高。


經過一個月的接觸,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小李通過按揭的方式,用自己尾數為5442的銀行卡向開發商支付了近12萬的首付房款和相關費用。為了表示愛意,同時為了避免多繳稅,就單獨寫上了男朋友的名字。


2017年4月,小李小高分手,房子隨後也就成了雙方爭吵的焦點。


前男友小高表示,近12萬元的首付款和相關費用,是自己從小李處借來的,並不是小李所說的借名買房。小李表示,自己只是借名買房,而不是借錢買房。


最後竟變成前男友和閨蜜的新房


吵吵鬧鬧中,時間到了2017年的年尾,交房的時候,當初買成49萬的精裝房已經升值到近百萬。


小李打聽到,雙方分手之後,昔日男友又結識了新的女友,對方還是自己的閨蜜,目前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匆匆接房,正是為了佈置新居。


如果能夠證明是借名買房,房子應該歸小李,不過這點不太好證明;如果不能證明是借名買房,而是借款買房,那麼房子歸小高,小高把錢還給小李。這樣,小李就虧大了。


案例十:共同買房,收益歸誰?


小明和梅梅各出資200萬在北京通州買了一套房,房子寫在梅梅名下,後來兩個人沒有結婚,因為房子的問題發生糾紛。梅梅說房子歸自己,房錢是小明贈送給自己的,不同意退還房子;小明說是雙方共同投資,現在房子已經漲到800萬元了,房子應該有自己一半,或者應該退還自己400萬元。


法院認為,梅梅認為是贈與,與案件事實不符,應該認為是雙方投資買房。所以判決房產歸梅梅所有,梅梅退還小明房款200萬元,並支付房屋差價補償200萬元。


春林律師:兩人共同投資買房,無論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雙方的房子,分手時,不僅可以要回投資款,房子漲價的款項,也可以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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