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VPN“翻牆”是否違法之爭議?


再談VPN“翻牆”是否違法之爭議?

作者之前寫過一篇文章名為《使用VPN“翻牆”違法嗎?》,有些學者提出不同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信道僅是指物理信道,而VPN是不屬於物理信道,所以使用VPN“翻牆”不違反此規定。

作者分析:

1996年2月1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195號)中並未明確規定,信道是指物理信道,而不包括虛擬信道。

不過從立法時間看,由於當時技術發展的限制,可能在立法之時確實是並沒有考慮虛擬信道。但也法條中也未明確規定信道僅指物理信道,而不包括虛擬信道。

那麼“信道”能否解釋為包括虛擬信道呢?

法律解釋學中的擴大解釋,又稱擴充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狹於立法原意時,作出比字面含義更為廣泛的解釋.通常是在法律條文含義顯然窄於立法原意之時需要進行這種解釋.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立法目的來看,是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

所以根據立法目的,為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可以對“信道”進行擴大解釋,不僅包括物理信道,也包括虛擬信道。

有些學者指出1998年2月13日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 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國信[1998]001號)規定“國際出入口信道,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首先此《實施辦法》並不是國務院發佈,而是國務院內部的一個機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發佈。

根據2012年4月16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第十七條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是在《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出臺之前發佈的,但是內設機構對外發文的效力還是有爭議的。

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屬於行政法法規。屬於《立法法》第二條規定的正式性的法律淵源。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並不是《立法法》中規定的正式性的法律淵源。

所以作者認為是可以把“信道”解釋為不僅包括物理信道,也包括虛擬信道。

當然這也是作者的個人觀點,不足之處還請網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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