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於民間借貸作出了司法解釋!看這裡,具體分析

當事人就貸款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借記憑證、貸款合同等;如果證據沒有指明貸款人,法院可以接受案件,如果被告質疑原告作為貸款人的身份,而且證據充分,法院將駁回原告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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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間借貸也得到了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許多單位或自然人的問題,也使得民間借貸糾紛的概率大幅上升,為保護人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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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主要解釋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權、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間借貸的利率等問題。

1、凡一方就貸款糾紛向法院提出控告,須提供證據證明該貸款關係的存在,例如貸款、貸款合約等。如證據中並無放款人,法院可接納該案件,而如被告人質疑原告人為貸款人,而證據亦足夠,則法院會拒絕原告人的檢控。

2、當事人沒有做出合同約定的表現,並沒有隨後同意加入該項目;合同的表現應該是借款人的位置。

3、借款人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只起訴借款人的,法院不得以保證人為被告,但貸款人同時起訴保證人的,法院應當以保證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4、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現貸款活動屬於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起訴,將犯罪線索、資料送有關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在作出沒有犯罪行為的裁決後,訴訟各方應當接受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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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案中,借款人被認定為有罪,貸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擔保人的相應責任。

6、有下列情形中,是貸款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現金償還貸款,借款人獲得貸款;通過第三方(支付寶,轉讓)等貸款支付的平臺,貸款金額達到借款方帳戶中時;支付賬單時,借款人已做出了正確的說明;當事人另有約定,並已履行完畢。

7、當事人的時間借貸行為構成犯罪的,借款合同仍然具有一定效力。

8、貸款合同無效的,是貸款人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活動;貸款行為影響社會秩序;貸款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從單位取得的資金轉移給借款人以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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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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