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再審勝訴,被告二審後轉移了之前的保全房產,現在原告咋辦?

吳湖57279416


要區分情況判斷。

二審敗訴後,法院一般會依被告申請解除查封,此時被告有權處分查封物,但是如果價格過低或無償轉讓,損害原告利益的,原告可以提出撤銷權訴訟,如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張,標的物將會回覆至被告名下,作為其責任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在法院未解除查封情況下,被告處分查封標的物的,根據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該處分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解除第三人的佔有。申請執行人可以繼續執行。

以上意見供參,如需繼續諮詢,可以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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