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為什麼很多家屬希望通過“人情擺事”?

刑事案件,對於百姓來說都是比較陌生的。畢竟大部分人不會也不想經歷刑事案件。

在多年同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接觸當中,大多數人在刑事案件已進入偵查階段一個月或更長的時間才想到向律師尋求法律上的幫助。總結下來,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認為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只是一個案件的開始而已,不著急請律師,請了也沒用。因為案子最終還是要到法院的,等到了法院再請律師也還來得及。

2、一審有沒有罪還不好說,到時候判下來如果真的有罪,再請律師也還來得及啊!判下來如果沒罪,那不是浪費了嗎?

3、甚至還有人試圖通過花錢,利用人情擺事。但事實上花了大價錢可案件沒有任何轉機,所謂的社會朋友稱一直在幫忙運作的,最終當事人連案件基本案情,到了什麼階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對案件的供述或是涉案的犯罪金額等等都不知道,全憑自己對案件的猜測理解。

刑事案件中,為什麼很多家屬希望通過“人情擺事”?

刑事案件中,為什麼很多家屬希望通過“人情擺事”?

認為找“關係”比找律師更重要

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很多人遇事的時候,不是想著花錢解決,而是找人情關係來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被拘留或逮捕)就可以聘請律師。律師在取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委託後可時間到其被羈押的看守所會見,同時可與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案情,辦案人員有義務配合律師工作。

很多當事人四處找人活動,花了高昂代價最終也只瞭解到部分案情,甚至有的當事人連最基本的案情都不太清楚,全憑自己對案件的猜測。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裡需要填加衣服的、被刑訊逼供的、被打罵的以及其他情形受到侵害的,其親屬根據都不得而知。

更有社會上的一些不法份子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屬急於瞭解案情解決案件這一想法,為當事人擺事進行哄騙。當事人少則被騙幾千幾萬多則幾十萬,而當事人為了息事寧人在明知受騙後也不願聲張。

刑事案件中,為什麼很多家屬希望通過“人情擺事”?

刑事案件中,為什麼很多家屬希望通過“人情擺事”?

法律意識淡漠,遇到法律問題不願意找專業律師進行幫助

一起刑事案件共分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如果當事人委託了律師,辦理案件的律師可在這三個階段直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均可以隨時會見。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首先會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利,幫助犯罪嫌疑人客觀分析案件,指導其在偵查機關訊問時該如何準確明瞭的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對偵查機關作出的訊問筆錄在不閱讀或草草看過之後即簽字認可,結果在法院審判決階段對其造成不利。犯罪嫌疑人不能把握案件重點,以至於對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實沒有進行陳述記錄在案,對利於自己的重要事實被忽略。還有的被逼供、誘供等等做出對自己不利而且不符合事實的供述……

家屬如果是在找關係失敗之後才要找律師,那就已經錯過了最佳的辯護時間,律師辦案就很容易陷入被動的局面,想要勝訴也會變得越來越難。

在生活中,我也經常會聽到“律師只是傳傳話,沒啥用”、“我找了律師,但最終還是判得很重”等等類似的對律師從業者的負面評價。在這裡不多做闡述,畢竟選擇權還是在家屬及當事人手上,百姓什麼時候能做到“遇到法律問題找律師進行專業上的幫助,願意聘請律師維護自己利益”的時候,也許法治社會才能再上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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