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罪定罪呈增加态势,律师提醒,金融从业谨记3原则两无罪

大家好,这是胖乎律师的经济金融犯罪解读专栏。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王科栋律师辩护团队办理了众多重大职务犯罪(厅级)、经济金融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股东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导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违法发放贷款罪”,近5000个裁判文书,这个数量惊人。每年净增200个!19年近1000个案例!!!

说到贷款,大家一定能想到银行、金融机构,但是说到违法发放贷款罪很多人就不知道是何意了,“违法”是说的哪些部分?针对的是人员还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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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已经越来越受年轻人的青睐,收入高格局高,出入高端办公场所。许多优秀的人才涌入这个行业,无论是在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都有青年才俊在这个行业大放异彩,但无可避免的是,在这个行业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相关从业人员掌握着专业的知识,却对相关法规有所忽视,当某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时还不自知,甚至不知自己究竟有没有犯罪,是不是犯罪。

针对这样的情况,今天我就给各位金融从业者介绍一下,你们易遇到的“高危”犯罪。

一、到底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呢?这项罪名主要是为约束哪些人群,打击哪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呢?

首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同时,第二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这项罪名主要约束的人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那么,为什么要对这部分人和单位进行约束呢?

这就是我们第三个问题需要回答的,这项罪名打击的是哪种类型的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中的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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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补充的补充资金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本身的积累。

在国内,贷款的有偿使用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且把银行信贷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方式,也作为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

可以说,贷款对国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违法发放贷款罪,就是打击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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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法”是指哪部法律?

前面我已经介绍了“贷款”对国家经济的意义,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的颁布,对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做出了要求。

对金融从业人员来说,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不止单位的规制章程,还有法律法规对金融从业人员做出了要求。

违法发放贷款罪,就是针对对违法放贷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经营者需要了解到的是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节轻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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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判断自己有没有触犯该罪名?

触及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类

  1. 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 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 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项罪名里,金融从业人员为什么是高危呢?答案不言而喻,该罪名本就是约束这类人群的行为的,但另一方面的原因还是在相关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自身。

从行为规范上来说,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不到位,像是还款能力,担保可靠性,信用等等方面,一处的疏忽就可能致使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况发生。

除了工作上的疏忽,还有相关从业人员面临被他人伪造的证据所蒙骗、迫于某些压力或其他原因,发放了贷款,从而让自己陷入涉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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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放的款项收不回,就构成此罪了吗?

构成此项罪名,首先,数额要达到立案、量刑标准才会有可能以此罪定罪处罚。

此外,还有两种情形,是不能认定金融从业人员触犯此罪名的。

1、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某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职员在发放贷款时,违反了单位内部的某项或几项规定,但是这项规定仅是单位内部的要求,并没有相对应的法规条款,则不能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论处,因其行为不满足“违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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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的,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要点。

举例来说,像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出资基本是由股东完成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最终由小额贷款公司和股东自行承担,客观上不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同样地主观上行为人也无法具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意识,从而进行行为上的风险规避,就此而言,是不符合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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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这项罪名来说,它不仅对相关的金融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同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上提出了要求,从单位到个人都要在从业之初了解相关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相关单位更要加强管理和相关培训,培养单位中每个人的风险意识,避免涉罪。

对个人来说,从事相关的工作要有意识的了解相关法规,遵守相应的行为准则,如果出现触及法律的情况,也要能判断自己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涉嫌犯罪,避免出现面对危机不知如何应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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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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