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離過或者感染過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拒絕錄用嗎?

被隔離過或者感染過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嗎?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孟得超律師:不可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被隔離過或者感染過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拒絕錄用嗎?| 律師看法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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