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3执72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郑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四冲村大郢西村民组
身份证号:3424221996****6350
立案时间:2020-01-22
执行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人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华退出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返还殷宝霞15000元、返还潘佳佳43570元、返还张明珠35100元、返还余鹏27800元、返还杜学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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