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借款经办企业 借款人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国人历来信奉诚实守信,正所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经营企业者,更应该将“诚”与“信”作为企业生存之根本。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被告谌某、方某、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晏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自2014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偿还原告加工费8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谌某、方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投资经营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制作设备配件,拖欠原告8500元加工费。2014年5月6日,两被告以办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并约定了1.5%的月息,该两笔款项经催讨被告均分文未付。

临湘法院认为,原告晏某与被告谌某、方某的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谌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两人共同投资经营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主张该债务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原告为被告加工设备配件,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综上所述,遂作出上述判决。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企业能够健康发展的根本。作为企业经营者,要坚守诚实守信这一基本准则,切勿赖账不还,失信又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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