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治安管理处罚法》22条,公安机关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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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指的是违法行为发生或产生违法后果之时起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例如盗窃一旦得手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对其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时即开始起算;  也有一些案件,其违法行为可能是连续发生,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这类违法行为属于多次发生,以其最后一次违法行为日期为追究时效的起始时间;  同样有些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例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能被发现或终止,则对其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该行为被发现或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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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含义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没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受害人本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控告;

三、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没有因职权发现;

四、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

五、没有接到其他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通报和法律文书。因为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也可能接到该行为的报案、也可能工作发现等而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至于没有发现的期限有法律明确规定,看法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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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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