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評標現場亂象之我見

現如今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政府採購項目評標現場亂象叢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評審專家手中掌握著“生殺大權”,他們直接能決定誰能成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成交供應商。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七部委12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當中關於評審專家權利和義務中的相關規定,七部委12號令明確要求了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並特別在第十三條中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財政部87號令第四十六條中規定:“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並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採購人委託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徵詢採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並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XX項目公開招標,綜合評分,開標過程一切正常,評標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暗示評審專家對某家投標人給予特殊關照,在“打分”環節要求把技術標(主觀分)打分項大部分交由招標人代表“把控”其他評審專家按照招標人代表打分進行“微調”但一定要按照招標人代表所謂的打分檔“好中差”進行微調,部分評審專家隨聲附和,樂得清閒自在不用獨立自主進行打分,完全按照採購代理機構、招標人代表的要求進行打分,充當“木偶”角色,一場悄聲無息的評審開始了,最終結果當然是招標人對評標結果非常滿意。採購代理機構表示非常感謝評審專家的全力配合,並表示下次有評標項目還會邀請各位評審專家“幫忙”,這種“水與魚”的關係及其微妙與融洽。

我國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於評標委員會、評審專家違法違規問題在法律責任章節中題有明確罰則,但是部分專家還是鋌而走險,輕則聽從採購代理機構、招標人“指揮”,重則部分評審專家甚至和投標人串通一氣,裡應外合,謀取不正當利益。究其原因,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部分評審專家把評標作為主要收入來源,部分專家年齡偏大,專業知識不紮實,對招投標法律法規掌握不熟悉,業務不精通,做人沒原則,做事沒底線,隨波逐流。建議建立評審專家“信用評級”制度,評審費由第三方部門發放(非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發放)切斷利益鏈條,關係紐帶,形成良性評標氛圍和規範化的評標現場秩序。

評審專家: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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