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打拐”,亦應重典打“買”

近日,曾被“梅姨”拐賣,15年沒有下落的申聰已被警方尋回。據孩子父親申軍良的代理律師付建透露,申軍良方面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對拐賣兒童的行為進行嚴懲,並考慮對申聰養父母及拐賣人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3月7日中新網)

2005年1月4日,才一歲的少兒申某在增城沙莊街江龍大道出租屋內被兩名男子搶走,案發後,廣州增城警方高度重視,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十多年來,警方始終堅持不懈對嫌疑人的抓捕和被拐兒童的尋找工作。6日晚,廣東警方發佈通報稱,2020年3月4日,增城警方在上級公安機關的指揮和梅州警方的支持配合下,尋找回15年前在增城被拐的少年申某。

拐賣兒童,一直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話題。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尋找被拐兒童方面也有很多嘗試。有公眾號召隨手拍參加打拐活動,有尋親打拐網以及通過各種形式參與的打拐志願者。除了民間廣泛參與,公安機關也曾開展過多次打拐專項行動,打拐工作機制也在不斷深化。縱使有著一系列舉措在打擊拐賣兒童的行為,但這樣的事件還是屢屢發生,且兒童一旦被拐,就很難尋回。究其原因,就是其中的利益鏈條尚未切斷。

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告訴我們,有需求才會有供給。如果沒有針對被拐兒童的買方市場,那麼人販子也就沒必要去幹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了,原因很簡單,因為他拐來的兒童賣不出去,只能窩在手裡,還會成為一顆定時炸彈,隨時都可能會引爆他。

沒有買就沒有賣,一切的交易都源於需求。可以說,收買市場的需求刺激了拐賣,而買方几乎不用承擔或較小承擔違法成本,更是給收買市場吃了個“定心丸”。因此,加強對買賣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應該從打擊拐賣兒童的市場需求入手,打拐不能只侷限於“打賣”,還應重典治“買”,“收買即入罪”。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只要收買了兒童,就是犯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從法律上加大對買方市場的處罰,才能有效震懾收買者,斬斷拐賣兒童的市場需求。嚴厲打擊買方市場,才能實現“天下無拐”。

然而,現行刑法在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同時,又給予免責事由,“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收買免責”已成為常態。拐賣者重刑入罪,收買者卻大多免於刑罰,這就使得不少人為了利益犯罪,仍在不斷地促成拐賣。

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完善法律,嚴格執法,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既重點治“賣”亦嚴厲打“買”。對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追究刑責,決不能蜻蜓點水、隔靴撓癢。既然祭出了刑責手段,就應讓收買被拐賣兒童者感到“疼痛”、感到壓力,決不能在落實執行相關法律條款的過程中變形走樣,甚至出現“以罰代罰”等情況,從而有力遏制拐賣兒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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