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车 保险也不能拒赔

王先生的轻型货车给蒋先生驾驶,不慎发生了追尾事故。保险公司却以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理赔。经历一审、二审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限中国某太平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蒋先生149755元及利息。

2018年5月份,王先生驾驶蒋先生的轻型货车在广州追尾,交警认定王先生全责。在与某太平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拒绝理赔。

该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背面记载《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其中第八条及第二十四条均约定驾驶人或操作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特种车损失保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二审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车 保险也不能拒赔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首先,这条保险条款是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也是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示并说明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只需尽提示义务的免责事由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尽某太平保险公司对此免责事由已尽了提示义务,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故某太平公司仍应就该免责事由履行说明义务。

本案中,某太平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对此免责事由的条款对蒋先生作出了明确说明,故上述免责条款未生效,该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承办法官陈文静表示,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回归本案,投保人在日常运输运营中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受行政处罚等。”陈文静强调,而保险公司则应对格式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仅在免责事项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提示即可。本案中某太平保险公司因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所涉内容亦非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规定,故判定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义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