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下把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这样做合法吗?

开在天空中的雪花


这个编得不好,我母亲去世的时候,父亲想卖房子,公证处都要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才能买卖的


堕天使52


楼主提的是,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下把房产证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合不合法的这个问题。就要看该房产是属于谁的,夫妻有没有约定,或者是有没有留下遗嘱,才能给楼主正确的回答。

如果该房产是母亲单方继承,或者是婚前的个人房产,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可由去世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平等的继承你母亲的遗产,你父亲私自把房产改为自己的名字是不合法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也不可能为你父亲开绿灯,把房产确权变更为他的。

如果该房产是你父母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房产,你母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她一半的房产就变为了遗产,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你父亲拥有一半的产权,但他同时可以跟子女平等继承你母亲另一半的遗产,如果他私自将房产更变为他的名字,这就属于侵权行为不合法了。负责房地产更名的工作人员不是法盲,也绝对不会帮他办理的。

如果该房产就是你父亲的,或者是你父母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房产,但是,他们有合法约定或者是公证,一方去世后,房产更名为对方所有的话,你父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更名确权,该行为就是合法的。

如果该房产是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你母亲去世前留有合法的遗嘱或者是公证,指定由你父亲继承遗产,你父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更名确权,是合法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老蒋闲言


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这样是否合法?

我认为,是否合法,先得确立三个假设前提;

然后,在哪种情况下,父亲这样做是合法的;

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角度去查找该套住房的档案,看看物权是如何发生转移的。

01

三个假设前提

(1)房产证上为父亲和母亲两个人的名字

先搁置该套房产的取得方式,先确立这个前提条件。

(2)家庭结构

父亲与母亲为结发夫妻,儿女为父母婚生子女;

(3)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产证过户

母亲去世后,父亲自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

02

在满足以上三个假设前提下,父亲哪种做法是合法的

(1)母亲生前进行了遗嘱公证

不论房产证上对该套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母亲健在时,如果办理了遗嘱公证,公证书中说明当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名下的遗产归配偶所有。

那么,当母亲去世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亲一个人可以单独办理转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03

如果房产证为父母的名字,母亲生前未进行遗嘱公证,子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不动产档案

(1)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的条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除遗嘱公证外,还有二种方法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即:全部法定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或者法定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后,取得司法文书。

儿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论出现上面任何一种办理登记的方式,都应该知情或者说参与了事情的全过程,但从题主的提问看,可以排除这二种情况。

(2)查找不动产登记档案

①子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该套住房的档案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

女儿可携带与父亲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始文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和复制与该套房产有关的档案。

②查询档案的内容

查询档案的内容主要是四种:分别是打印登记簿、查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登记原因文件。

  • 打印该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

在该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看到权利人一栏,从开发商取得首次登记一直到父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中间经历了几次交易,权利人分别是谁。

作为儿女,可以查询的是父母取得该套住房的档案和转移到父亲名下的档案。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主要查看签字人是谁,背面的“问询笔录”内容,也就是取得该套房产的共有方式、是否单独所有等内容。

  • 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不动产交易时,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

  • 登记原因文件

登记原因文件指的是房屋现权利人在取得该套住房时的文件,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经公证的继承合同等。看看这些合同里面的内容是怎么写的。

04

结语

母亲去世了,父亲在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如果母亲生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通过遗产公证的方式让其配偶继承,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在满足前述三个假设前提下,母亲没有遗嘱公证,而父亲又在儿女不知道的情况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儿女可根据相关规定去查询不动产档案,看看房屋的物权是如何转移的。

也就是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档案中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程序上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异议登记、变更登记的方式申请物权。

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的物权。

最后,家庭以和为贵,亲情高于一切。


江南的文蕴世界


律师大刘说法:如果你母亲立遗嘱指定你父亲为房产唯一继承人,那么你父亲这么做是合法的;如果你母亲没有立遗嘱,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你父亲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以首先要确定你母亲有没有立遗嘱。

一、有遗嘱的情况。

1、如果你母亲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指定你父亲继承该套房产,那么你父亲这么做是合法的。

2、如果你母亲有遗嘱,遗嘱中并没有指定该房产由你父亲一人继承,那么你父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无遗嘱的情况。

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区分该房产是你母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该房产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常,这套房子应该由你母亲的丈夫、子女、父母(如果健在的话)平均分配。

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但是不赡养母亲,或者你父亲对你母亲不管不顾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26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房子的一半归你父亲,剩余的一半在你母亲的丈夫、子女、父母之间平均分配。

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但是不赡养母亲,或者你父亲对你母亲不管不顾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不过,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未经子女同意,父亲擅自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必须要有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协议才能办理。


刘律师Lawyer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该房屋的产权是归谁所有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是父母的婚后财产,那么母亲去世之后,父亲是无权擅自将房产变更成自己的名字的。

因为该房屋父亲只占一半的份额,另一半是属于母亲的,母亲去世之后应当属于遗产,由她的几位继承人共同来继承。如果父亲想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必须要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按照法律规定,母亲生前如果没有立遗嘱的华,她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女儿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父亲必须要征得女儿的同意才可以过户。

但是,如果该房产是父亲的个人财产,与母亲无关,那父亲是可以自行过户的,或者说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已指定给父亲一个人继承,那么只要该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父亲也可以不经其他人同意来过户,但是其他人如果对遗嘱有异议,恐怕还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只有确定遗嘱的效力之后才能够顺利过户。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任律师工作室


不合法。

父母的房产之前应该是父母双方的名字,属于父母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系父母亲双方共同共有,即每人拥有50%的份额。

母亲去世后,母亲的那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财产则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母亲去世后,父亲未经子女同意,擅自将房产变更到其个人名下,损害了子女的继承权。

以上说的都是一般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提问人是子女,父亲的晚年生活也要顾及。父亲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老无所养。所以,父亲想做什么做什么吧。做一个孝顺的孩子,让父亲安度晚年。

不过,好消息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基本要求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或者有公证处的继承公证,或者是法院的法律文书,否则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而单方变更房产登记,一般是无法实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律师芳姐


您好!子女作为被继承人(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自己放弃接受继承的份额,父亲才能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 您母亲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给到您父母。据了解,在部分地区,不动产交易中心是接受公证遗嘱受益人拿着公证遗嘱和房产证直接过户,无需告知女儿,也无需女儿同意。

  • 您母亲生前与父亲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且生前没有撤销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的话,其他继承人必须在母亲身后继续配合履行赠与房屋的过户工作。这种情况下,需要女儿协助办理,但不需要征得女儿的同意。

  • 您母亲生前立有遗嘱,但没有公证,将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给到您父母。这种情况下,需要女儿协助办理,但不需要征得女儿的同意。


下面将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没有特殊情况下,父亲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由女儿同意放弃继承;女儿如果不同意,父亲无权过户

1、确认遗产份额

通常情况下,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母亲各拥有50%的财产份额,而母亲50%的份额去世后转化为遗产,被分割继承。

2、确认继承方式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那么必须按照遗嘱执行。这种情况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讨论的。

现在先讨论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或留下遗嘱、但遗嘱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在母亲去世后,会由父亲、母亲、配偶、子女中在世的继承人平分继承财产。父亲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女儿在内)都必须同意放弃继承份额。如果不同意,父亲无权进行过户。

第二,其他特殊情况下,父亲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女儿需要配合,但不需要征得女儿同意

特殊情况一:母亲生前订立了遗嘱,将房产中自己的份额指定由父亲继承

这种情况下,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财产就必须按照母亲的遗产执行,房产全部归父亲所有。不需要女儿同意,只需要女儿配合,父亲就能过户。当然如果女儿不愿意配合过户,父亲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一旦法院也认可遗嘱有效,房产归父亲,那么房产就会被强制执行过户。

特殊情况二:母亲生前与父亲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也就是说,已经公证过了《房屋赠与协议》,即使在母亲生前没有完成过户,赠与协议也不能撤销,依然能履行。赠与人过世后,其继承人(包括女儿)必须配合。如果不配合,同样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三,以下特殊情况,父亲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需要女儿同意,也不需要女儿配合

特殊情况三:母亲生前订立了公证遗嘱,在部分地区,遗嘱受益人(也就是父亲)可以直接拿着遗嘱进行房产过户。

据了解,目前部分不动产交易中心同意遗嘱受益人直接凭公证遗嘱将房产过户,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或配合。当然这种做法目前覆盖面比较小,可以尝试,不一定有效。

而大部分地区,都需要所有继承人配合,并表示接受或放弃。如果不愿意配合,或不认可遗嘱,那就只能按照“特殊情况一”处理。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你既然提出这个问题,难道是你家里不够和睦吗?一个家庭的小事,没必要闹得不可开交,还是坐下来好好商量解决。

话说回来,按照法律规定,母亲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说明自己遗产的分配方式,那么首选继承人就应该是爱人,然后才是孩子。做为儿女的你们也只能拿到母亲留下的遗产的一半,这个一半还是你们几个孩子的,试想你能得到多少呢?所以,家庭的事情最好不要用法律来谈拢,胜了官司,失了亲情。

你们已经没了母亲,应该好好商量一下如何照顾好父亲,如何让他老人家尽快走出悲痛,好好的度过有生之年。老父亲估计也是怕你们惦记那些家产,就算是他为了防止你们不孝顺的筹码吧,难道他去世后还能带走房子吗?早晚都是孩子们的,相煎何太急……你们可以想像一下父母亲都去世的场景,请且行且珍惜!

针对你这个问题,我的思维比较乱,很气氛,只说这些吧,个人愚见,看法不会更改。


烧红的云


“肯定不合法”。

依我之见:我国现行《继承法》明文规定一一公民去世后,如果去世前未留下“遗嘱”的,其所留下的遗产依法就必须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遗产。而本案例所述母亲去世后,父亲却将房屋过户在自己一人的各下为什么不合法呢?因为根据《继承法》之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夫妻丶子女丶父母。而本案例中对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房屋,“妻”去世了,该房产依法应当由“夫”分得该房一半的房产,而去世“妻”的另一半份额,依法应当由女儿与父亲各占50%的份额。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其“父母”也有资格分割“妻子”这一半份额的房产份额。

那么,怎么处理才是正确的做法呢?

依我之见一一首先父亲应当在其“妻子”所留遗产(含该房产)与女儿,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的话共同协商一遗产处理清单几方共同签字,对该房产的处理应当由父亲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房登记时,新的房产证除房主过户在父亲名下以外,还应当将“女儿”或健在的妻子的“父母”均应列入该房产产权“共有人”,或者共同寻求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父亲”对女儿或妻子的父母按份额以现金补偿。这样处理既合法,又化解了父女之间,以及与与岳父岳母的矛盾。


唐先明75443043


夫妻一方的遗产,

如无逝去一方的遗嘱继承部分,

应由活着的一方配偶占有一半,

其余由子女等顺序继承人占有一半。

这条法律应改为:十八岁以前子女等顺序继承人有权占有一半,

十八岁以后则无权占有。

因为财产是做为父母双方的积蓄所产生的,

没鸡哪有这些蛋?

但是,考虑到十八岁以前的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条件尚需依赖父母的特点,

才予以占有一半。

否则,

父亲和母亲辛劳一生,

不但要生儿育女,

还将所积财力买房时,

子女没有半毛钱投入,

到了还要占有一份,

似乎难以服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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