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強拆案件都贏了,賠償還不到位?原因在這兒

暴力強拆是所有違法拆遷中,最為廣大被拆遷人深惡痛疾的一種。在實踐中,有的時候法院確認了強拆違法,卻沒有認可屋內物品損失,使得被拆遷人遭受了財產損失的同時,更是增加了沉重的精神負擔。

想要獲得儘可能多的賠償,證據非常關鍵,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通過最高院的一個案例,為大家講解:強拆後屋內物品損失不賠償,原因可能是證據蒐集沒有到位。


強拆案件都贏了,賠償還不到位?原因在這兒

案情簡介


2015年,因濟南某區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需對濟南某村實施整村搬遷,趙某的房屋在搬遷範圍內。後趙某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2016年1月18日,趙某的房屋被拆除。

趙某對強拆行為不服,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某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判令某區政府恢復涉案房屋原狀,賠償因強拆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306.6萬元。(其中包括:電視、冰箱等電器、沙發等傢俱、衣物被褥等生活物品共計6.6萬元。此外,還包括珍寶龍珠、觀世音畫像共計300萬元。)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某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趙某主張的全部財物損失中包括約計6.6萬元的沙發、茶几等物品,均屬於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某區政府應對該6.6萬元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趙某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它大宗財物確係因其房屋被拆除而滅失的事實,可待證據充分後另行主張。

趙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趙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由於被拆遷人趙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300萬元的大宗財物存在,且確因被訴強拆行為被毀損。未支持其該部分的賠償請求。但對其主張的價值共計約6.6萬元的賠償要求,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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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最高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要求賠償的300萬元珍寶龍珠、觀世音畫像損失,屬於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財物,其應當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這些大宗財物在拆除現場客觀存在以及各自具體價值。否則人民法院亦無酌定之基礎依據。而趙某在原審期間其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所主張的300萬元大宗財物之存在,該財物的損失與被訴強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更無從談起。”

也就是說,對於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其他不屬於日常生活用品範疇的大宗財物,仍舊需要被拆遷人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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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師提醒


雖然在行政訴訟中,一般情況是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比被拆遷人大,但在請求補償範圍時,被拆遷人也是有舉證責任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史律師建議,如果大家預感家中可能要被強拆,一定要及時保留號家中貴重物品的證據或者及時搬出,以防在後期維權中因為舉證不利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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