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如借款注明2015年9月还清借款,一直未还,在2018年8月起诉时效过了吗?

浪人1144762355


法海一粟观点:本题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1、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合本案事实,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自2015年10月1日(含)起开始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已经整整2年了。就是说,按照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至2017年9月30日是,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那么,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本案不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适用3年诉讼时效,那么,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起诉,3年的时间未满,似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就是说,在民法总则施行的前一天,本案债权的时效已经届满。因此,法海一粟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届满,本案债权不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3、原诉讼时效期间于2017年10月1日(含)未满2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变成了现在的3年,在法律上如何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根据一般法理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第165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原诉讼时效于民法总则施行时即2017年10月1日还未满2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

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欠债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欠款纠纷,就是从欠款到期日(到期未还)的第二天起算。从题主的表述来看,还没到3年,所以诉讼时效没过。2.如果这3年中,债权方不断追讨,或者债务方有履行还债的主观意思和行为表现的,诉讼时效就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一样是3年。起算点是债权方最后一次追债的第二天,或者债务方最后一次表示还债的第二天。


鲜氧100


答案是不一定。

1.如果是在2015.9_2018.8一直没有以任何方式要求对方还款,那么根据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截止到2017.9月,诉讼时效届满,在这之后起诉的,您将丧失胜诉权,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您败诉,还要看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是否会行使其拥有的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如债务人不行使抗辩权且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您还是有胜诉的可能。

2.如果您在2015.9_2018.8这期间,多次以各种方式像债务人要求过还款,并且保留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会中断,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因此诉讼时效也就并未过。您依然可以去起诉。

综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每日一答168


根据2017年最高院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时效之规定:三年!而你2015年9月到期的借款,2018年8月起诉未过时效。我看到好多回答还在应用两年时效告诉你,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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