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喜歡上一個人沒有離婚的女人,她和前任正鬧離婚,和她同居了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愚人之人


這個問題有兩點沒有說明白,你的婚姻狀況沒有,是單身還是離異,又或者是夫妻感情不好,另一個是你和她同居了多久。我試著用學過的法律知識幫你分析一下,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如果你們兩個都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重婚罪

你們兩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已形成事實婚姻,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既然違反了這一條,就應該受到處罰,該條還規定了“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你們的行為會受到刑罰處罰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單身,則該女形成了重婚罪,要她單獨承擔法律責任。

你們有可能面臨對損害方的經濟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人家夫妻雙方在鬧離婚,但婚姻關係還在存續期間,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女方丈夫有權對你們破壞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行為,要求進行賠償和補償。

如果只是偶爾在一起則會被送上“道德法庭”

夫妻都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你們這種行為在以前叫做“通姦”,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現在雖然充分尊重人權,不夠成犯罪行為,但會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依然為人所不齒。

總之,做人要厚道,要把“喜歡”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之上,不越“雷池”一步,敬畏愛情,敬畏道德,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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