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


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婚姻登記;未補辦婚姻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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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婚姻法》夫妻一方有這種行為,法院立馬判離婚,還會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在婚姻生活中,很多人的婚姻很坎坷,最後沒有辦法只得離婚,這就導致了一個家庭的破裂。導致夫妻走向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夫妻二人三觀不合,爭吵打架,夫妻一方出軌有外遇,一方有家庭暴力傾向,吸毒或者賭博等等。這些問題都會在現實的婚姻中出現,從而導致婚姻的結束。

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

那麼,對於可能出現的種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法律上又是作何規定的?婚姻法是否會阻止這些婚內的惡劣行為,從而結束這段不正常的婚姻?保護無過錯方。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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