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女孩7年前從河南被拐至浙江,她的假“父親”應處以重刑

在7年前,河南省鄧州的一名小女孩,被一名男子拐帶到江西,他們輾轉了多地,在7年後,這名女孩在浙江金華被找到,這裡面發生了什麼事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女孩7年前從河南被拐至浙江,她的假“父親”應處以重刑


事情經過

在2月27日早上6時,一名女孩向浙江金華某派出所報警,稱她的“父親”要打她,民警將這名“父親”與女孩帶回派出所,詢問後得知,原來在7年前,這個女孩被這個“父親”從河南省拐走。

在2013年,這個小女孩還在讀小學二三年級,放學途中受到這名王姓男子的誘騙,坐上了他的車,王某就將小女孩帶到了江西景德鎮,威脅讓她叫其“爸爸”,並辦了一本假的戶口本。王某帶著小女孩,在江西、浙江等地輾轉,在這期間,小女孩轉了三次學,讀到五年級就沒有讀了。

在這7年間,王某經常對女孩實施暴力,稍有不順就對女孩打罵。民警找到了女孩的親生母親,很快,她們母女重聚。

女孩7年前從河南被拐至浙江,她的假“父親”應處以重刑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在新聞中,王某已經涉嫌犯罪,我們下面分析一下,他構成什麼犯罪?

拐賣兒童罪:《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的,處5至10年有期徒刑,符合特定情形的,可處10年以上,最高可判處死刑。

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拐騙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看到,兩個罪差別比較大,一個最高可以去到死,另外一個最多5年。那麼,如何區別這兩個犯罪呢?

女孩7年前從河南被拐至浙江,她的假“父親”應處以重刑


如何區分拐賣與拐騙?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行為的。也就是說,關鍵要看,行為人有沒有“以出賣為目的”,我們要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進行分析

本案中的王某,如何認定呢?要看具體的證據,我們分析一下下面的兩種情形:

1、如果有證據證明,王某一開始就是想自己撫養這個女孩,那麼他只構成拐騙兒童罪。

2、王某7年前在騙小女孩的時候,本來就是想賣掉的,但是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賣不成,那麼他構成拐賣兒童罪。

3、如果王某一開始是想自己撫養,後來嫌麻煩,7年間曾經聯繫過買家,但是賣不掉,他構成拐騙犯罪與拐賣兒童罪,數罪併罰。

構成哪個犯罪,要看本案的相關材料,例如受害女孩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鄰居或者其他人的證言等,才能綜合判斷罪名

。注意一下,王某對女孩實施暴力的行為,另外再算。

“父親”王某構成什麼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有以下行為:

1、拐騙或者拐賣兒童:前面分析了,構成拐騙兒童罪或者拐賣兒童罪,還有可能數罪併罰。

2、故意傷害、虐待:在這個過程中,王某經常虐待該女孩,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虐待罪,與前面的犯罪實行並罰。

3、王某偽造了戶口本,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同樣地,也是與前面的罪並罰。

最後,女孩能被解救還是比較幸運的,現在還有很多婦女、兒童被拐,仍不能與家人相聚,隨著科技的發達,相信將會有更多的受害人被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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