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四川孙贰哥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部分是夫妻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在夫妻双方之间处分。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处置给子女背离了共同财产分割的含义,但是否合法有效不可简单下结论。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财产给子女应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如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且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应认为有效。但需视子女的年龄或身体状况区别来看。

1,若受赠子女为健康成年人,在离婚协议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赠与,以此可能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2,若受赠子女为未成年人或残疾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出于对子女成长或生存需要赠与房产,则任何一方均不可随意撤销赠与。

总之,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背离财产分割的含义,是否有效需综合各种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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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给子女。

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没毛病。

对于房产给子女的这个性质,在法律上的界定,应当是属于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产权登记为准。

所以,这种情况下,父母能否任意予以撤销?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有的观点认为不行。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倾向认定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离婚协议的订立及依据等等依照的是婚姻法等规定,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具有人身及财产的双重属性。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是双方在离婚/抚养权等等各种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处理意见,互相关联,不可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规定,对具有身份依附属性的协议或行为进行撤销。


叶律师


现在好像不少人这么做。

我知道的一对夫妻,一直在孩子面前扮演着恩爱夫妻的模样,可是感情早已破裂,他们多次协商财产问题,后来,决定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夫妻双方都不要。

于是,俩口子都属于无房户。

这样的处理房子,就是因为,房子这个大的财产,给哪个都属于不合适。给孩子最好。

有一次,我想,如果法律就这么规定,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大人定期过来看护孩子,这房子的财产属于孩子,是不是大人离婚就没有那么任性了呢?!

离婚,最终伤害的就是孩子。给孩子一个房子,倒是这离婚的爹妈给孩子最后的一点爱,最真挚的物质保证。


Longsuixinyuan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共同对该处房产的处置相当于是两人各对自己那一半的房产进行处置,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并且双方基于离婚所做出的财产约定,并且虽然我国房产以登记为主,但是在过户前一方单方面反悔想要撤销赠与,并不适用《合同法》当中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一方想要单方面反悔是无效的,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对该处房产进行其他处置。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东友律师团



心宁手巧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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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能够在某些案件中达到调和双方矛盾的“神奇功效”。当然,这种做法也完全是合法的。

先说一个真实案件。前些年我在法院实习时,曾经遇到这样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仇深似海,完全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争议的主要财产是一套房产,该套房产是他们共同出资、共同还贷所得,他们都想获得它的所有权,谁也不肯做出让步。这种情况就让法官为难了,试想,男女双方对该套房产的贡献都是均等的,现在双方都想要争这套房产,将其判给任何一方,另外一方都会不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都要先行调解,于是法官便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提议将这套房产过户到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名下,这样对于双方就都很公平了。看得出来男女双方都不太情愿,但也想不到反驳理由,也想不出其它更好的解决方法,便只得同意了。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男女双方顺利签署了调解书。

在法律上,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首先,这套房产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只要他们一致同意,当然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其次,未成年子女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却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他当然可以作为房产过户的受让对象。最后,将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也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何来不合法一说呢?

综上所述,这种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冰焰


我觉得这是合法的,因为离婚的夫妻都担心将来孩子怎样生活,未来怎么打算,所以说两个人在离婚的时候都要协商同意以后,然后才能去办理离婚了,在财产分割上两个人一般都会什么东西都分成两份,然后两个人来公平的评分,可是如果说房产要给子女的话,我想两个人最起码应该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注明。也就是说两个人共有的房产,在孩子现在还没有长大成人的情况下,应该先由照顾孩子的那个家长来暂时的替为保管这套房产,然后在离婚协议的内容里,要把这个房子特别的注明为这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给与买卖。而且眼前的房产有抚养孩子的这个家长代为保管,等到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继承遗嘱,然后把名字改为这个孩子的姓名,这样的话,这个房屋赠与的合同就有效,然后就可以改名字给儿子过户了。一般都会这样办理,因为这事情都说明白,都坐在前面,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着,将来这个房产被这两个人离婚以后,任何一方去给占有或者是买卖。这个房子今后也只能是孩子的了,如果说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声明,我想这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这个房产就不必担心,如果两个人协议都同意这些条款,那么这个房子自然就是孩子的。




伊春美食美客


夫妻自愿离婚时最重要的是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必须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在离婚时将财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完全合法,但处理不好后续也带来许多麻烦。

将房子给未成所子女属于婚内赠与

夫妻虽然准备离婚,但需要在离婚前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将房子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婚内赠与,而且是双方对子女的共同单方赠与,未成年子女作为受赠与人,只要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的意思,就视为赠与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代为表达意思。


看这样赠与合同是否合法,要满足,赠与人有财产的处分权,本案是共同财产所以需要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达,受赠与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未成年人有这个资格),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本案的要件都具备,所以完全合法。

及时过户,完成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代表合同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移自产权登记中心的确权变更登记后生效。所以夫妻双方要及时到产权登记中心作出变更转移,明确权属,避免以后的财产纠纷。

面临的风险

虽然将财产共同赠与未成年子女看似妥当处理,其实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未成片子共随生活一方再婚,有的未成年幼小,是全托管状态,监护人可以代为处理财产,并不需要获得其同意,而另一方不一定会对处分知情。难免还会出现损害孩子利益的事,也违背了当初赠与的初衷。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新组家庭的继父母有权分得遗产的。或者随生的父母一方死亡,基于新的抚养关系,继父母有权取得监护权,也可能作出对其利益不符的财产处置。而离开一方的父母一方已经丧失对该财产的处分权,为了利益去诉讼也只是徒增烦恼。所以要谨慎行之。


悟法析律


可以从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一,夫妻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完全合法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将三个问题处理好,也就是感情问题、抚养权问题、财产处分问题等。

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确定财产的归属,既可以约定归属于夫妻的任何一方,也可以将财产约定归属于其他第三方。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立法者的倾向,该条款应该属于不可撤销的。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三个问题,必须协商一致,才能最终离婚,这是婚姻法规定的强制性条件,这与合同法规定中的无偿赠与,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后无条件的撤销财产处分的条款,那么将会带来一些极其恶劣的后果,也就是某些当事人为了实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从而选择先向另一方妥协将房产约定在子女名下,等婚姻关系解除后,在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

如此的话,将导致大部分准备离婚的人都不敢选择协议离婚。

因为协议没有任何确定性,更没有公信力。

三,婚姻关系解除后,应该尽快将房产过户。

毕竟房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从名义上来讲,该房产就属于那个人的。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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