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丁屋以及所赋予的丁权,作为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特殊权益绵延几十年。在给予其便利的时候,也给香港政府带来了很多烦恼。本文将对香港的丁权以及丁屋的从来源到现在的发展做一个介绍。并提供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丁屋政策的制定

1972年,港英政府允许新界的年满十八岁男丁,只要父亲辈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认可村落(现在有700多个村)原住民,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间面积不超过七百呎(六十五平),高度不超过二十五呎(约7.5米),层数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外来人和女性不能享受此政策。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时任新界民政署署长的黎敦义,宣布了丁屋政策,也称小型屋宇政策的实施

建屋的权利,被称作丁权,是可以世世代代被男丁继承下去的,而根据丁权申请建的屋,就是丁屋。

尽管官方口吻上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可是也有人认为,由于丁权是可以世袭的这一特点,丁屋政策可能是港英政府对新界居民的福利和安抚(新界的土地在港英政府殖民之前,是归新界人民私有的,而港英政府殖民后把土地变为政府公有,引起过新界人的不满),为以后新界的开发做铺垫。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占据大量面积的新界土地

不论有啥样的动机,这样一个政策,港英政府得了好名声,新界人民得了实惠,唯一不开心的是接手香港事务的特区政府。

二、沉疴

根据现在揭秘的档案可以看出,其实不仅是特区政府。在丁屋政策出来不久,当时执政的港英政府也后悔了。

港英政府出台这项政策的本意,并不是给予特权,而是改善住房问题,所以当时这项政策被行政局审核批准时,加上了限制,只有没屋的男丁才能建丁屋。

但后来港英政府正式出台政策,告知新界居民的时候,漏写了这一条,于是在丁屋政策发布后仅仅五年。港英政府发现了丁屋政策的种种问题:倒卖丁权,没有住屋需要的也凑个热闹申请导致人数过多等等……

不过当时由于男丁数目还算偏少,问题尚且还能应付。

到了1997年收复香港时,根据基本法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港区政府继续实行了丁屋政策。可是却难以为继,这就不得不提丁屋的建造政策。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己在土地上建,不用向通常使用土地一样交使用土地的钱,即补地价(原则上五年内不能转让,转让需要补地价,但补的也会比正常的少)。第二种是可以向政府请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一块地建丁屋(原则上永久不能转让,转让交的钱比第一种要多很多),第三种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换政府的地建丁屋。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第一种还好,毕竟只是用自己的地。主要就是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对政府土地消耗量十分巨大。香港官方做过估计,03年有24万人可以有丁权,假使变成最坏情况,所有人都要政府低价卖地或者换地,香港政府把所有空闲土地搭上都不够。

未来土地的不足由于丁屋审批速度较慢,还能避免。

可是,丁屋执行到现在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虽然于丁屋政策能否继续施行的影响没那么大。不过关系到了港区政府的执政,反倒成了港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预留给了新界建丁屋的土地太多,使得本就紧张的香港土地更为捉襟见肘。政府面对着极大的舆论压力。

其次就是建立丁屋的土地的相关优惠条件滋生了三大问题:套丁,飞丁,扩丁和僭建

套丁是指无地的原居民和地产商勾结。将丁权转让给地产商,地产商给了原居民"好处"(钱或是丁屋的一层)后。直接向政府交了转让所需要补的地价,再把房子用于卖或租。由于丁屋价值极高,向政府补的地价远低于市面上的正常地价。地产商赚的瓢钵体满。这种行为目前已被定为犯罪行为。

飞丁是丁屋政策执行时的变通:在自己村里找不到地,可以去别的村合适的土地建,别的村没人反对的话,就可以在那个村的土地上建丁屋。这本惠及新界原居民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时,有乡村的主管或长老,勾结地产商,在未取得村民的同意下,以强迫手段在他的土地上建丁屋,来牟取暴利。

扩丁是瞒报丁屋的需求量,间接迫使政府扩大预留土地的行为。

僭建,顾名思义,就是丁屋上建立各种违建设施。主要原因是检查人员检查丁屋时,只会看面积,高度符不符合规定,对丁屋的建筑质量则不会关注。

丁屋优惠条件所滋生的四大问题,政府均有所应对,但还是屡禁不止。

最后则是丁屋本身带来的土地浪费(不允许建三层以上那么高),乡村的环境污染,以及劳动力短缺等问题(建丁屋导致躺着收租的人变多)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新界风貌

三、曙光

其实政府早已知道丁屋的弊端,也想彻底解决。但每每想对丁屋政策做一些改变时,新界居民就用基本法四十条为由,认为丁屋政策是传统合法权益,受政府保护。拒绝对现有的丁屋政策做改变。丁屋问题只能在不断的尝试解决与搁置中悬而未决。

到了2015年,终于有一位大佬郭卓坚,申请审查基本法四十条,并要求废除丁权。案件于2018年年末审理,2019年4月8日,经过了对基本法四十条的界定与理清,法官周家明做出了最终的决断:

(1)基本法四十条所说的保护新界的合法传统权益保护,重点落实在传统权益上。

(2)传统权益是指1898年之前,也就是新界被转让给英国之前新界原居民所保有的权利。对于丁屋问题来说即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的权利。

(3)而涉及到政府土地的低价批地建丁屋和换地建丁屋,则是港英政府为了妥善解决新界土地使用问题的政策,并不符合新界原住民传统权益的传统这一特点。

概括起来,即是,涉及到使用政府土地建丁屋的方式不被法律保护,想建丁屋只能用私人的土地上建丁屋。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郭卓坚以及诉丁权团体

这个判决,虽然没有彻底废除丁屋政策。不过自此以后,政府可以不用再像以前一样预留土地来建丁屋,因而还是有其进步意义的。这个判决恐怕也有逐步过渡,不愿激化矛盾的考虑。

未来的解决,个人觉得一方面需要香港政府付出更多的政治智慧和耐心,同时也需要敲打新界的上层官绅(主要是指新界乡议局以及代表的官绅群体,他们作为新界人民的代表,是不断的与政府博弈的主力,也是丁屋政策修改或废除的最大阻力),逐步主导新界话语权。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由于丁屋批复速度较慢,批复数目也较少。很多居民也没有自己的地方建屋子,在新出的判决下,只能无谓的等待。因而,如果这部分原居民能主动谋求与政府的配合,在尚且握有法理性的丁权前提下,谋求更合理的价值变现,会大大助力丁屋问题的解决。对他们来讲也是不错的主意。

日后丁屋政策的存废,恐怕还是香港值得关注的瓜。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窃听风云3,作为香港唯一一部反应丁屋问题的影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


1. 《以丁换权的收益和代价-丁屋政策利弊谈》聂致钢

2. 《香港"丁屋政策"与内地农村住房制度之比较》 张开泽

3《香港社会阶层分析》 黄海 183-205

4《新界丁屋僭建问题及其引发的思考》欧阳敏怡

5《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小冊子》香港地政总署

6《郭卓坚及吕智恒诉地政总署署长及律政司司长法庭裁决原文》,周家明。

7《众志政纲-房屋土地》 香港众志Demosisto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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